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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双轨制与价格挂钩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7]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定价与国家计划指导价并存为特征的政府指导下的“双轨制”天然气定价机制。选取计价基准点和可替代能源品种,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双轨制与价格挂钩

生产、管输和配送,是天然气工业的三大基本业务。天然气生产,是指天然气的开采、集输和加工销售;天然气管输,是指通过大直径高压管道将天然气从生产地输往消费地;天然气配送,是指通过小直径低压管线向终端用户供气。一般将生产者将天然气输入管输公司高压管道的价格称为“井口价”(Wellhead Price),将天然气在配气公司管道系统入口点的价格称为“城市门站价”(City-gate Price),将向总店用户出售的价格称为“燃气价”。[105]

(一)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演进和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经历了国家定价、“双轨制”和“并轨制”三个发展阶段,分述如下:

1.国家定价时期(1993年之前)

1993年之前,我国对天然气井口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制度。1957年的井口价格为70元/千平方米。为了鼓励就地用气,原石油部于1958年将气价下调为30元/千平方米。随后,由于天然气成本过高、勘探开发资金不足等原因,我国先后三次调整天然气价格。1992年起,四川天然气实行包干内外价格并轨,根据各用户性质不同实行分类气价,其他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不并轨。[106]

2.“双轨”时期(1993~2010年)

1993年起,我国放松对气价的管制,实行企业自销天然气价格政策。1994年,我国再次调整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包干内外井口价格完全并轨,企业自销气价格可以围绕中准价上下浮动10%。[107]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定价与国家计划指导价并存为特征的政府指导下的“双轨制”天然气定价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天然气的出厂价由政府确定,管输价为政府指导价,并采取老线老价、新线新价的定价政策,城市配气价由地方政府决定。①“老线老价”的定价机制:对于1995年之前开发的天然气项目,在井口价方面,计划外天然气的价格高于计划内价格;在分类气价中,化肥用气价格最低,民用其次,商业用价格最高;在净化费[108]方面,价格为0.05元/立方米;在管输费方面,距离越近,管输费率越低,距离越远,管输费率越高;在配送费方面,价格由当地政府确定,因此各地的最终用户气价有所差别。②“新线新价”的定价机制:自1997年起,我国对1995年之后开发的天然气项目实行新的定价机制。在井口价方面,除了按照成本、税收等来确定外,还考虑原油、油品、煤和电等替代品的成本、通货膨胀指数、预先确定的价格浮动范围等方面;在处理费方面,统一规定为0.05元/立方米;在管输费方面,采用“成本加成”法,在管道平均输送量和10年折旧期的基础上,将管道项目的成本加上12%的内部收益率(外资项目为15%)来确定管输费。下游价格亦采用“成本加成”法,但同时考虑最终用户的支付能力、天然气与其他燃料的竞争力、热效率以及将煤气配送管网转为天然气管网的转换成本,由项目开发商报请当地物价局审查、调整和批准。[109]

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将用户价格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三类;将天然气的出厂价归并为两档;确定天然气出厂价格的调整依据。[110]川渝气田、长庆、青海、新疆(不含西气东输天然气)油田的全部天然气,以及大港、辽河、中原等油田计划内天然气,实行计划一档价格,其余地区实行二档价格。

3.“并轨”时期(2010年至今)

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①取消价格“双轨制”。各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②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111]

201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的改革试点的总体思路为:①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选取计价基准点和可替代能源品种,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②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确定各省(区、市)天然气门站价格。③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④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2012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天然气利用政策》。其中关于天然气价格的规定包括:合理调控价格,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研究推行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合理消费和高效利用;配套相关政策要求,包括地方各级政策对天然气使用和天然气使用设施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的支持。

201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基本思路。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为此,将增气量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②适用范围。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③具体安排。增量气门站价格按照广东、广西试点方案中的计价办法,一步调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来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不再按用途分类;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存量气和增量气[112]中居民用气[113]门站价格此次均不作调整。[114]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要求落实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支持煤层气发电上网,并完善煤层气发电价格政策;根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造价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二)我国现行天然气定价机制评价

我国现行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在定价依据、价格构成、价格水平、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与其他产业环节的衔接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分述如下:

首先,在定价依据方面,目前天然气的定价基础是气量,而非热值,且对每立方米天然气的质量没有规定。在此情形下,相同数量的天然气质量差距可能很大,易导致价值扭曲。

其次,在价格构成方面,目前的定价体制未能很好地体现成本,不利于鼓励降低成本。例如,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确定不同井口价,导致大型工业和商业用户对小型居民用户的交叉补贴。又如,不收取容量费,终端用户没有增加天然气使用的动力。再如,“成本加成”法不利于鼓励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再次,在价格水平方面,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陷入两难境地。官方对这一状况的表述是:按照市场规则应提高价格天然气价格;但因担心国内通货膨胀压力,又不敢提高天然气价格。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源供应不能自主。2012年,我国消费天然气超过1400亿立方米,其中国产天然气在1000亿立方米,进口气则超过400亿立方米。进口的天然气价格远远超过现行的国内价格水平,倒挂现象严重。国内价格水平滞后,已潜在影响天然气供应。[115]低价政策既影响了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也激化了市场供需矛盾,致使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消费企业数量激增,掀起“油改气”、“煤改气”热潮,导致不正常的需求膨胀。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相当严重的“气荒”现象。[116]同时,持续的低价政策使下游企业缺乏改进生产设备、引进先进技术的意愿,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

复次,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未能理顺。天然气作为燃料和工业原料的可替代能源主要为煤炭、原油、成品油和电力。一般而言,原油价格的提高或者回落,会使天然气价格相应地提高或者回落。我国原油价格已基本与国际接轨,煤炭和电力价格的市场化进程也在逐步加快,而天然气与原油等可替代能源的热值比价却很低,二者之间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而扭曲了能源消费结构及其调整方向。[117]

最后,在与其他产业环节的衔接方面,目前的天然气定价机制使管道企业既面临上游的压力(向资源开发商提供足够的优惠),又面临下游的压力(向用户提供有竞争力的气价),利润空间大大减少,[118]不利于管道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三)国外天然气定价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国外天然定价机制可以归纳为垄断性定价和竞争性定价两种模式。各国根据天然气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开放程度、天然气工业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采用不同的定价方式。

垄断性定价机制主要为欧洲国家采用。欧洲的天然气供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口,因而大部分天然气通过长期合同交易,根据政府间的框架协议通过长期合同约定价格。通过长期合同交易的天然气主要采用市场净回值方法确定天然气价格,即以天然气的可替代能源的价值为基础,确定天然气市场可承受的价格,再扣除管输、配送、储存等各种费用,倒算出厂价格或者边境价格。总体而言,天然气运输公司垄断下游市场的运输和销售,制定终端用户价格。在天然气工业发展早期,这一机制有利于促进天然气工业发展和市场的培育,从而确保天然气管输量和投资效益的稳定性。根据1998/30/EC指令,欧盟要求采取管网实行第三方准入,推进天然气市场的逐步开放,同时要求管输与销售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从而以渐进式的路径向自由市场和竞争性定价机制靠拢。[119]欧盟随后发布的一些指令在网络自由接入(Free Network Access)、供应商自由竞争(Free Competition among Suppliers)以及消费者自由选择(Free Consumer Choice)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20]

竞争性定价机制主要为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采用。这些国家在天然气市场发展过程中,定价机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历程。第一阶段是固定价格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天然气定价一般采用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对天然气工业的初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天然气工业的发展,由于成本加成法无法正确反映天然气市场价值,造成天然气供求市场的失衡。第二阶段是价值定价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加拿大、英国等国家采用净回值法、加权定价法确定天然气价格,建立与竞争性能源价格挂钩的定价方式,但天然气价格管制仍然存在。第三阶段是市场定价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管制逐步取消,天然气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121]

上述国家天然气定价机制的一些共同的成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①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有效的监管是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欧美国家大多在天然气领域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对天然气产业实施监管。如美国设有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加拿大设有国家能源委员会、英国设有天然气和电力办公室等。②合理的价格水平。合理的价格水平有利于保障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定价机制的一个显著的共同点是:在天然气产业发展初期,均采用低价策略;在发展期和成熟期,对不同的用户采用不同的价格,民用气价略高,工业用气价格略低,并实行调峰气价。③开放价格。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天然气工业较成熟的国家开放天然气井口价格;英国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上游和下游用户没有设定过多的限制。④完善的基础设施。发达的输气干线和配气管网既可使油气田和市场得到充分开发,又可使运输成本降低,从而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122]

(四)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完善建议

为了解决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科学地确定天然气价格,同时从宏观调控、专门立法、进口战略、天然气储气库建设等方面,完善定价支持机制。

1.科学确定定价机制

此处的“天然气定价机制”,是指下游的终端消费价格。科学确定终端消费价应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天然气定价应以热值为基础进行,并对单位体积天然气的质量做出规定;应遵循“消费量越大,单位气价越低”的政策,收取容量费,鼓励天然气的使用;重视能源比价,将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比对。[123]基于此,可以分地区分类用户可替代能源种类、结构、价格为基础,依“等热值能源等价”原则,运用“等热值加权平均法”,确定天然气终端消费价。其计算公式为:[124]

其中:

Pt:分地区分类天然气终端消费价。

a1、a2、a3:分类用户加权系数,根据可替代能源在该地区的消费结构确定,且a1+a2+a3=1。

P1、P2、P3:该地区分类用户天然气可替代能源终端销售价格。

H1、H2、H3:该地区分类用户天然气可替代能源平均热值。

N:单位天然气热值。

2.完善定价支持机制

宏观调控、专门立法、适当的进口战略以及天然气储气库建设等支持机制,对于确保天然气定价机制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重视宏观调控。应加大针对天然气上游企业勘探开发的财政投入,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同时从税收、技术、环保等方面加强调控,调节天然气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市场发展。为保护家庭、小型商业用户等弱势用户,应在推进市场定价的同时,对配气公司确定的最高价格进行监管。

其次,加强专门立法。在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中,应就定价机制做出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就天然气定价机制的重要问题,如定价原则、定价程序、基本方法、价格监管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从而使天然气定价及其监管有法可依。[125]现阶段应特别重视将天然气定价听证制度纳入立法。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126]天然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确定天然气价格过程中,应以听证等形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127]

再次,实施进口多元化战略。应加强与中亚、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能源合作,分散天然气进口地,同时鼓励国内石油公司加强与产气国的合作,共建天然气加工企业,保证国内供气安全和气价平稳。[128]

最后,建立天然气储气库。目前,发达国家的储气库建设已经步入了成熟阶段。全球目前有560多座储气库,分属于110多家公司,主要集中在北美和欧洲等地区。我国的储气库建设工作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加快储气库建设,有助于满足天然气下游用户的调峰需求,保障天然气供应,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重要保障。从天然气定价机制角度看,天然气储气库可在气源短缺时保证供应,保障天然气供给与需求的总体平衡,稳定天然气终端价格。[129]

【注释】

[1]出自《圣经·箴言25:16》。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4版),胡代光等译,李渝林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2页。

[3]参见赵志豪:“西方规制理论演变及其对我国石化产业规制的启示”,载《特区经济》2012年第10期,第255~256页。

[4]关于石油天然气产业链的阶段划分,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本书采用“三分法”。在“二分法”中,“上游”是指经处理后的原油在管输到炼油厂之前,或市售管输天然气离开净化厂之前的所有业务活动;“下游”是指除“上游”业务之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活动。参见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现代化结构改革和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1页。

[5]有学者认为,石化产业规制的总体目标是:“上控资源、中调结构、下增活力”。参见赵志豪:“西方规制理论演变及其对我国石化产业规制的启示”,载《特区经济》2012年第10期。

[6]国家石油公司,是指由国家政府控股的石油公司,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埃及石油总公司、墨西哥石油公司、委内瑞拉石油公司、科威特石油公司等。参见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orld Economic Outlook-Financial Systems and Economic Cycles,2006”,载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eo/2006/02/chi/weo0906c.pdf,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16日。

[7]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136、320~321页;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8]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9]参见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2页。

[10]参见廖玫:《被束缚的管制——论网络环境下的政府与石油产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1]参见张更全:“浅析矿业权属性”,载《阴山学刊》2007年第4期。

[12]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68页。

[13]参见张梓太主编:《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14]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15]参见张梓太主编:《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16]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17]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18]See The Subsurface Mineral Regulation,http://www.publications.gov.sk.ca/details.cfm?p=1552,last visited August 5,2013.

[19]采矿租约,是指特定期间内对土地、地上权或采矿权等的让渡或授予土地占有,附带定期支付预定租金的义务。

[20]See The Subsurface Mineral Regulation,http://www.publications.gov.sk.ca/details.cfm?p=1552,last visited August 5,2013.

[21]参见葛艾继、郭鹏:“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和回购合同模式比较分析”,载《国际石油经济》2001年第11期。

[22]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4条。

[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加拿大主要矿产资源及其开发政策”,载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s/200412/2004120031414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13日。

[25]参见肖华:“山西:煤与瓦斯之争”,载《南方周末》2006年10月26日。

[26]付慧:“解决煤层气与煤炭矿权分置的对策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载《市场经济与价格》2010年第10期。

[27]See Yanmei Lin,“China’s Evolving Energy Governance:A Case Study of Mining Rights Disputes”,Vermont Law School,December 2011.

[28]参见汤道路、杨光远:“煤层气开采权的法律属性及其相关问题初探”,载《内蒙古煤炭经济》2007年第5期。

[29]参见郝晓红:《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0]参见王保民:“‘两权重叠’的法律问题——关于煤炭、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现象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31]参见王保民:“‘两权重叠’的法律问题——关于煤炭、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现象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32]首采区,是指在新建矿井进行井田规划设计之后,决定第一个进行开采的采区或者盘区,首采区决定着井田开拓的基本规划和后续的接替等一系列的因素。参见百度百科“首采区”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04246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月30日。

[33]参见白晶:“‘十二五’煤层气220亿方目标能实现吗”,载《中国能源报》2011年5月2日,第4版。

[34]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35]参见张前荣:“借鉴美国页岩气商业开发经验调整我国能源战略”,载《上海证券报》2013年6月20日。

[36]参见米华英等:“我国页岩气资源现状及勘探前景”,载《复杂油气藏》2010年第4期。

[37]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38]参见刘超:“页岩气开发中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一个初步分析框架”,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39]参见喻春来:“探矿权3年:页岩气向民资开闸”,载http://business.sohu.com/20120911/n35279630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月30日。

[40]参见杨敏:《我国页岩气开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41]参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公告》,2012年发布。

[42]参见国土资源部:《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标结果公布》,2012年发布。

[43]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发布。

[44]参见张旭东:“页岩气第三轮招标最快明年举行”,载www.yicai.com/news/2013/11/311440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1日。

[45]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46]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发布。

[47]See“National Oil Companies and Value Creation”,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TOPICS/EXTOGMC/0,contentMDK:21991336~pagePK:148956~piPK:216618~theSitePK:336930,00.html,last visited April 6,2009.

[48]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115页。

[49]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50]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51]2007年,英国《金融时报》选出了世界油气市场的新“七姊妹”,他们是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ARAMCO)、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中国石油(PetroChina)、俄罗斯国家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巴西石油公司(Petrobras)、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这些企业年净收入都在100亿美元以上,对世界原油市场原来的“四姐妹”(即艾克森美孚、皇家荷兰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和雪佛龙公司)形成了巨大挑战。参见“世界石油新‘七姊妹’PK传统四巨头:中石油入选”,载http://www.ce.cn/cysc/ny/shiyou/200706/25/t20070625_1192664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4月1日。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样产品的独立企业组成的旨在通过某种形式的合作以抬高价格、限制产出的组织。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4版),胡代光等译,李渝林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5页。

[52]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302页。

[53]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54]参见杨雷:“当国有垄断石油企业不再垄断之后——巴西石油市场化改革十年”,载http://m.sohu.com/n/255418225/,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5日。

[55]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56]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303~304页。

[57]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118页。

[58]参见李莜、王婧:“我国垄断行业现状分析”,载《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年第SA期。

[59]王孝莹、张丰智:“石油产业垄断性质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60]陈守海:“我国油气工业上游放开的利益分析”,载《商业时代》2008年第11期。

[61]参见陈守海:“我国油气工业上游放开的利益分析”,载《商业时代》2008年第11期。

[62]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63]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64]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65]参见王春秀:《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66]参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载http://www.sinopec.com/about_sinopec/subsidiaries/oilfield/20080308/173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5日。

[67]参见余洋:“2007年中国油气管道发展综述”,载《国际石油经济》2008年第3期。

[68]See Cara Hetland,“SD approves new oil pipeline”,http://minnesota.publicradio.org/display/web/2008/03/11/pipeline/,last visited May 6,2008.

[69]参见〔加〕罗兰·普里德尔:“美国和加拿大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制简介”,载《国际石油经济》2001年第2期。

[70]See Richard Eden,Michael Posner,Richard Bending,Edmund Crouch,Joe Stanislaw,Energy Econom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96.

[71]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基础设施咨询基金:《中国:天然气长距离运输和城市配气的经济监管》,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72]参见余洋:“中国油气管道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载《国际石油经济》2007年第3期。

[73]参见“‘气荒’引来中石化中海油加入 北京天然气市场转向多元”,载http://www.china5e.com/news/oil/200503/2005030801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6日。

[74]参见“中石化中海油签天然气合作协议联手挑战中石油”,载http://finance.qq.com/a/20070523/000210.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6日。

[75]参见王志强:“独立管道公司萌动”,载《中国投资》2007年第12期。

[76]参见中国—欧盟能源环境法项目:《世界典型国家不同阶段天然气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对中国的启示》,2005年发布,第9~12页。

[77]参见杨凤玲、杨庆泉、金东琦:“英国天然气行业政府管制及立法”,载《上海煤气》2004年第1期。

[78]参见罗东坤、褚王涛:“借鉴欧美经验制定中国天然气法律”,载《天然气工业》2007年第1期。

[79]参见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基础设施咨询基金:《中国:天然气长距离运输和城市配气的经济监管》,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6页。

[80]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石油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81]参见王明远:“我国天然气输配管网经营准入制度研究”,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82]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石油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167页。

[83]经济学认为,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构成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

[84]也有观点认为,1982年以来,我国石油价格改革先后经历了由低价到高价、单轨到双轨、双轨到并轨、并轨到寻求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几个阶段。参见李少民、吴韧强:“我国石油定价机制探讨”,载《价格月刊》2007年第1期。

[85]参见齐中英、梁琳琳:“我国石油定价制度的路径选择”,载《价格月刊》2007年第4期。

[86]本部分有关“双轨”时期、“并轨”时期和“接轨”时期部分截至此段的内容,主要参考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9页。

[87]《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1、5~7条。

[88]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载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3tz/t20130326_53406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89]参见“北京历史油价”,载http://www.cngold.org/crude/beijing.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90]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0页。

[91]参见刘建:“当前国际原油定价机制分析”,载http://www.wdqh.net/Fenxi/shendufenxi/3415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92]参见吴翔、隋建利:“石油定价机制比较及其改革对策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0期。

[93]See Richard L.Gordon,An Economic Analysis of World Energy Problems,The MIT Press,1981,pp.163~166.

[94]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6~28页。

[95]英国亦为完全市场化定价,但与美国的价格构成相比,英国汽油的各项税款和增值税占了零售价格的60%,因而,即使在原油、炼油等成本相同的情况下,英国的汽油零售价也是美国的两倍多。可见,税率对油价水平的影响非常显著。参见郑彬、付少华、王颖春:“成品油定价机制全球各异因地制宜方能发挥价值”,载《中国证券报》2013年3月27日。

[96]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8页。

[97]参见何德功:“日本石油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载《经济参考报》2012年7月12日。

[98]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7页。

[99]参见韩国贸易、工业与能源部:“韩国出台‘促进石油产品市场竞争及改善流通结构方案’”,载http://www.motie.go.kr/language/chn/news/news_view.jsp?seq=1034&srchType=1&srchWord=&tableNm=C_01_01&pageNo=1&ctx=2,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100]参见高洁:《我国国内外石油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01]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102]参见林伯强主编:《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0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462页

[103]参见“以原油期货争取全球定价权或将改变国内原油定价机制”,载http://news.xinhuanet.com/yzyd/energy/20120518/c_11198031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24日。

[104]关于石油储备,详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相关内容。

[105]参见《国外天然气经济研究》课题组编译:《美国天然气工业与天然气交易》,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06]参见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07]参见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08]天然气净化费是为了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的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氢、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的费用。

[109]参见杜晓梅、廖特明、张淑英:“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载《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8期。

[110]参见“天然气定价改革初探:改革势在必行”,载http://www.ce.cn/cysc/ny/trq/201006/01/t20100601_20403013_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7日。

[111]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载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0tz/t20100531_350432.htm,最 后 访 问 时 间:2013年8月7日。

[112]存量气为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部分。存量气量一经确定,上游供气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用户不得互相转让。

[113]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

[114]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载http://www.sdpc.gov.cn/zfdj/jggg/tyq/t20130628_54797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7日。

[115]参见张国宝:“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已陷入两难”,载http://www.energylaw.org.cn/_d2764039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2月12日。

[116]参见李清芬:“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研究”,载《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第12期。2004年和2005年,北京、天津、上海、西安等地也都曾出现过供气紧张的局面;2009年11月初,因受极端天气影响,我国部分城市出现了天然气“气荒”。“气荒”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现行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问题。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17]参见张海滨:“目前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初探”,载《中国科技信息》2009年第7期。

[118]参见国际能源署:《开发中国的天然气市场——能源政策的挑战》,朱起煌等译,地质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9页;林伯强主编:《现代能源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7页;刘庆新主编:《天然气经济与法规概论》,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曹琛:《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中国石油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9~20页;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19]See Peter Cameron,Competition in Energy Market:Law and Regu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345~346;洪波、许红:“欧美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及价格监管对我国的启示”,载《石油规划设计》2009年第1期;霍小丽:“国外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物价》2008年第1期。

[120]See Peter Cameron,Legal Aspects of EU Energy Regul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42~58.

[121]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另见《国外天然气经济研究》课题组编译:《美国天然气工业与天然气交易》,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8页。该书详细阐释了美国政府从控制天然气井口价到解除对井口价的控制、再到公开准入的过程。

[122]参见霍小丽:“国外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物价》2008年第1期。

[123]参见马飞等:“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3期。

[124]与下游定价机制相呼应,中游可以采用“两部制”法,将天然气管输费分为“管输容量预订费”和“管输使用费”;上游可以采用净回值法确定天然气出厂价,即:出厂价=城市门站价格-管输费。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25]参见张海滨:“目前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初探”,载《中国科技信息》2009年第7期。

[126]《价格法》第23条。

[127]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28]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3页;曹琛:《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中国石油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8~49页;国际能源署:《开发中国的天然气市场——能源政策的挑战》,朱起煌等译,地质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29]参见李清芬:“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研究”,载《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第12期;聂光华:“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其中:

Pt:分地区分类天然气终端消费价。

a1、a2、a3:分类用户加权系数,根据可替代能源在该地区的消费结构确定,且a1+a2+a3=1。

P1、P2、P3:该地区分类用户天然气可替代能源终端销售价格。

H1、H2、H3:该地区分类用户天然气可替代能源平均热值。

N:单位天然气热值。

2.完善定价支持机制

宏观调控、专门立法、适当的进口战略以及天然气储气库建设等支持机制,对于确保天然气定价机制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重视宏观调控。应加大针对天然气上游企业勘探开发的财政投入,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同时从税收、技术、环保等方面加强调控,调节天然气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市场发展。为保护家庭、小型商业用户等弱势用户,应在推进市场定价的同时,对配气公司确定的最高价格进行监管。

其次,加强专门立法。在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中,应就定价机制做出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就天然气定价机制的重要问题,如定价原则、定价程序、基本方法、价格监管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从而使天然气定价及其监管有法可依。[125]现阶段应特别重视将天然气定价听证制度纳入立法。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126]天然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确定天然气价格过程中,应以听证等形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127]

再次,实施进口多元化战略。应加强与中亚、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能源合作,分散天然气进口地,同时鼓励国内石油公司加强与产气国的合作,共建天然气加工企业,保证国内供气安全和气价平稳。[128]

最后,建立天然气储气库。目前,发达国家的储气库建设已经步入了成熟阶段。全球目前有560多座储气库,分属于110多家公司,主要集中在北美和欧洲等地区。我国的储气库建设工作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加快储气库建设,有助于满足天然气下游用户的调峰需求,保障天然气供应,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重要保障。从天然气定价机制角度看,天然气储气库可在气源短缺时保证供应,保障天然气供给与需求的总体平衡,稳定天然气终端价格。[129]

【注释】

[1]出自《圣经·箴言25:16》。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4版),胡代光等译,李渝林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2页。

[3]参见赵志豪:“西方规制理论演变及其对我国石化产业规制的启示”,载《特区经济》2012年第10期,第255~256页。

[4]关于石油天然气产业链的阶段划分,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本书采用“三分法”。在“二分法”中,“上游”是指经处理后的原油在管输到炼油厂之前,或市售管输天然气离开净化厂之前的所有业务活动;“下游”是指除“上游”业务之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活动。参见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现代化结构改革和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1页。

[5]有学者认为,石化产业规制的总体目标是:“上控资源、中调结构、下增活力”。参见赵志豪:“西方规制理论演变及其对我国石化产业规制的启示”,载《特区经济》2012年第10期。

[6]国家石油公司,是指由国家政府控股的石油公司,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埃及石油总公司、墨西哥石油公司、委内瑞拉石油公司、科威特石油公司等。参见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orld Economic Outlook-Financial Systems and Economic Cycles,2006”,载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eo/2006/02/chi/weo0906c.pdf,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16日。

[7]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136、320~321页;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8]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9]参见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2页。

[10]参见廖玫:《被束缚的管制——论网络环境下的政府与石油产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1]参见张更全:“浅析矿业权属性”,载《阴山学刊》2007年第4期。

[12]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68页。

[13]参见张梓太主编:《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14]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15]参见张梓太主编:《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16]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17]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18]See The Subsurface Mineral Regulation,http://www.publications.gov.sk.ca/details.cfm?p=1552,last visited August 5,2013.

[19]采矿租约,是指特定期间内对土地、地上权或采矿权等的让渡或授予土地占有,附带定期支付预定租金的义务。

[20]See The Subsurface Mineral Regulation,http://www.publications.gov.sk.ca/details.cfm?p=1552,last visited August 5,2013.

[21]参见葛艾继、郭鹏:“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和回购合同模式比较分析”,载《国际石油经济》2001年第11期。

[22]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4条。

[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加拿大主要矿产资源及其开发政策”,载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s/200412/2004120031414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13日。

[25]参见肖华:“山西:煤与瓦斯之争”,载《南方周末》2006年10月26日。

[26]付慧:“解决煤层气与煤炭矿权分置的对策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载《市场经济与价格》2010年第10期。

[27]See Yanmei Lin,“China’s Evolving Energy Governance:A Case Study of Mining Rights Disputes”,Vermont Law School,December 2011.

[28]参见汤道路、杨光远:“煤层气开采权的法律属性及其相关问题初探”,载《内蒙古煤炭经济》2007年第5期。

[29]参见郝晓红:《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0]参见王保民:“‘两权重叠’的法律问题——关于煤炭、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现象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31]参见王保民:“‘两权重叠’的法律问题——关于煤炭、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现象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32]首采区,是指在新建矿井进行井田规划设计之后,决定第一个进行开采的采区或者盘区,首采区决定着井田开拓的基本规划和后续的接替等一系列的因素。参见百度百科“首采区”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04246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月30日。

[33]参见白晶:“‘十二五’煤层气220亿方目标能实现吗”,载《中国能源报》2011年5月2日,第4版。

[34]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35]参见张前荣:“借鉴美国页岩气商业开发经验调整我国能源战略”,载《上海证券报》2013年6月20日。

[36]参见米华英等:“我国页岩气资源现状及勘探前景”,载《复杂油气藏》2010年第4期。

[37]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38]参见刘超:“页岩气开发中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一个初步分析框架”,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39]参见喻春来:“探矿权3年:页岩气向民资开闸”,载http://business.sohu.com/20120911/n35279630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月30日。

[40]参见杨敏:《我国页岩气开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41]参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公告》,2012年发布。

[42]参见国土资源部:《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标结果公布》,2012年发布。

[43]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发布。

[44]参见张旭东:“页岩气第三轮招标最快明年举行”,载www.yicai.com/news/2013/11/311440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1日。(www.xing528.com)

[45]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46]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发布。

[47]See“National Oil Companies and Value Creation”,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TOPICS/EXTOGMC/0,contentMDK:21991336~pagePK:148956~piPK:216618~theSitePK:336930,00.html,last visited April 6,2009.

[48]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115页。

[49]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50]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51]2007年,英国《金融时报》选出了世界油气市场的新“七姊妹”,他们是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ARAMCO)、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中国石油(PetroChina)、俄罗斯国家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巴西石油公司(Petrobras)、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这些企业年净收入都在100亿美元以上,对世界原油市场原来的“四姐妹”(即艾克森美孚、皇家荷兰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和雪佛龙公司)形成了巨大挑战。参见“世界石油新‘七姊妹’PK传统四巨头:中石油入选”,载http://www.ce.cn/cysc/ny/shiyou/200706/25/t20070625_1192664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4月1日。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样产品的独立企业组成的旨在通过某种形式的合作以抬高价格、限制产出的组织。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4版),胡代光等译,李渝林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5页。

[52]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302页。

[53]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54]参见杨雷:“当国有垄断石油企业不再垄断之后——巴西石油市场化改革十年”,载http://m.sohu.com/n/255418225/,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5日。

[55]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56]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303~304页。

[57]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118页。

[58]参见李莜、王婧:“我国垄断行业现状分析”,载《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年第SA期。

[59]王孝莹、张丰智:“石油产业垄断性质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60]陈守海:“我国油气工业上游放开的利益分析”,载《商业时代》2008年第11期。

[61]参见陈守海:“我国油气工业上游放开的利益分析”,载《商业时代》2008年第11期。

[62]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63]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64]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65]参见王春秀:《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66]参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载http://www.sinopec.com/about_sinopec/subsidiaries/oilfield/20080308/173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5日。

[67]参见余洋:“2007年中国油气管道发展综述”,载《国际石油经济》2008年第3期。

[68]See Cara Hetland,“SD approves new oil pipeline”,http://minnesota.publicradio.org/display/web/2008/03/11/pipeline/,last visited May 6,2008.

[69]参见〔加〕罗兰·普里德尔:“美国和加拿大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制简介”,载《国际石油经济》2001年第2期。

[70]See Richard Eden,Michael Posner,Richard Bending,Edmund Crouch,Joe Stanislaw,Energy Econom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96.

[71]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基础设施咨询基金:《中国:天然气长距离运输和城市配气的经济监管》,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72]参见余洋:“中国油气管道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载《国际石油经济》2007年第3期。

[73]参见“‘气荒’引来中石化中海油加入 北京天然气市场转向多元”,载http://www.china5e.com/news/oil/200503/2005030801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6日。

[74]参见“中石化中海油签天然气合作协议联手挑战中石油”,载http://finance.qq.com/a/20070523/000210.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6日。

[75]参见王志强:“独立管道公司萌动”,载《中国投资》2007年第12期。

[76]参见中国—欧盟能源环境法项目:《世界典型国家不同阶段天然气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对中国的启示》,2005年发布,第9~12页。

[77]参见杨凤玲、杨庆泉、金东琦:“英国天然气行业政府管制及立法”,载《上海煤气》2004年第1期。

[78]参见罗东坤、褚王涛:“借鉴欧美经验制定中国天然气法律”,载《天然气工业》2007年第1期。

[79]参见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基础设施咨询基金:《中国:天然气长距离运输和城市配气的经济监管》,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6页。

[80]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石油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81]参见王明远:“我国天然气输配管网经营准入制度研究”,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82]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石油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167页。

[83]经济学认为,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构成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

[84]也有观点认为,1982年以来,我国石油价格改革先后经历了由低价到高价、单轨到双轨、双轨到并轨、并轨到寻求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几个阶段。参见李少民、吴韧强:“我国石油定价机制探讨”,载《价格月刊》2007年第1期。

[85]参见齐中英、梁琳琳:“我国石油定价制度的路径选择”,载《价格月刊》2007年第4期。

[86]本部分有关“双轨”时期、“并轨”时期和“接轨”时期部分截至此段的内容,主要参考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9页。

[87]《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1、5~7条。

[88]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载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3tz/t20130326_53406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89]参见“北京历史油价”,载http://www.cngold.org/crude/beijing.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90]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0页。

[91]参见刘建:“当前国际原油定价机制分析”,载http://www.wdqh.net/Fenxi/shendufenxi/3415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92]参见吴翔、隋建利:“石油定价机制比较及其改革对策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0期。

[93]See Richard L.Gordon,An Economic Analysis of World Energy Problems,The MIT Press,1981,pp.163~166.

[94]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6~28页。

[95]英国亦为完全市场化定价,但与美国的价格构成相比,英国汽油的各项税款和增值税占了零售价格的60%,因而,即使在原油、炼油等成本相同的情况下,英国的汽油零售价也是美国的两倍多。可见,税率对油价水平的影响非常显著。参见郑彬、付少华、王颖春:“成品油定价机制全球各异因地制宜方能发挥价值”,载《中国证券报》2013年3月27日。

[96]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8页。

[97]参见何德功:“日本石油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载《经济参考报》2012年7月12日。

[98]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7页。

[99]参见韩国贸易、工业与能源部:“韩国出台‘促进石油产品市场竞争及改善流通结构方案’”,载http://www.motie.go.kr/language/chn/news/news_view.jsp?seq=1034&srchType=1&srchWord=&tableNm=C_01_01&pageNo=1&ctx=2,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100]参见高洁:《我国国内外石油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01]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102]参见林伯强主编:《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0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462页

[103]参见“以原油期货争取全球定价权或将改变国内原油定价机制”,载http://news.xinhuanet.com/yzyd/energy/20120518/c_11198031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24日。

[104]关于石油储备,详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相关内容。

[105]参见《国外天然气经济研究》课题组编译:《美国天然气工业与天然气交易》,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06]参见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07]参见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08]天然气净化费是为了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的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氢、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的费用。

[109]参见杜晓梅、廖特明、张淑英:“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载《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8期。

[110]参见“天然气定价改革初探:改革势在必行”,载http://www.ce.cn/cysc/ny/trq/201006/01/t20100601_20403013_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7日。

[111]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载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0tz/t20100531_350432.htm,最 后 访 问 时 间:2013年8月7日。

[112]存量气为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部分。存量气量一经确定,上游供气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用户不得互相转让。

[113]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

[114]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载http://www.sdpc.gov.cn/zfdj/jggg/tyq/t20130628_54797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7日。

[115]参见张国宝:“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已陷入两难”,载http://www.energylaw.org.cn/_d2764039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2月12日。

[116]参见李清芬:“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研究”,载《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第12期。2004年和2005年,北京、天津、上海、西安等地也都曾出现过供气紧张的局面;2009年11月初,因受极端天气影响,我国部分城市出现了天然气“气荒”。“气荒”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现行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问题。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17]参见张海滨:“目前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初探”,载《中国科技信息》2009年第7期。

[118]参见国际能源署:《开发中国的天然气市场——能源政策的挑战》,朱起煌等译,地质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9页;林伯强主编:《现代能源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7页;刘庆新主编:《天然气经济与法规概论》,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曹琛:《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中国石油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9~20页;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19]See Peter Cameron,Competition in Energy Market:Law and Regu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345~346;洪波、许红:“欧美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及价格监管对我国的启示”,载《石油规划设计》2009年第1期;霍小丽:“国外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物价》2008年第1期。

[120]See Peter Cameron,Legal Aspects of EU Energy Regul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42~58.

[121]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另见《国外天然气经济研究》课题组编译:《美国天然气工业与天然气交易》,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8页。该书详细阐释了美国政府从控制天然气井口价到解除对井口价的控制、再到公开准入的过程。

[122]参见霍小丽:“国外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物价》2008年第1期。

[123]参见马飞等:“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3期。

[124]与下游定价机制相呼应,中游可以采用“两部制”法,将天然气管输费分为“管输容量预订费”和“管输使用费”;上游可以采用净回值法确定天然气出厂价,即:出厂价=城市门站价格-管输费。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25]参见张海滨:“目前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初探”,载《中国科技信息》2009年第7期。

[126]《价格法》第23条。

[127]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28]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3页;曹琛:《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中国石油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8~49页;国际能源署:《开发中国的天然气市场——能源政策的挑战》,朱起煌等译,地质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29]参见李清芬:“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研究”,载《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第12期;聂光华:“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其中:

Pt:分地区分类天然气终端消费价。

a1、a2、a3:分类用户加权系数,根据可替代能源在该地区的消费结构确定,且a1+a2+a3=1。

P1、P2、P3:该地区分类用户天然气可替代能源终端销售价格。

H1、H2、H3:该地区分类用户天然气可替代能源平均热值。

N:单位天然气热值。

2.完善定价支持机制

宏观调控、专门立法、适当的进口战略以及天然气储气库建设等支持机制,对于确保天然气定价机制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重视宏观调控。应加大针对天然气上游企业勘探开发的财政投入,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同时从税收、技术、环保等方面加强调控,调节天然气消费结构,促进天然气市场发展。为保护家庭、小型商业用户等弱势用户,应在推进市场定价的同时,对配气公司确定的最高价格进行监管。

其次,加强专门立法。在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中,应就定价机制做出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就天然气定价机制的重要问题,如定价原则、定价程序、基本方法、价格监管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从而使天然气定价及其监管有法可依。[125]现阶段应特别重视将天然气定价听证制度纳入立法。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126]天然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在确定天然气价格过程中,应以听证等形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127]

再次,实施进口多元化战略。应加强与中亚、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能源合作,分散天然气进口地,同时鼓励国内石油公司加强与产气国的合作,共建天然气加工企业,保证国内供气安全和气价平稳。[128]

最后,建立天然气储气库。目前,发达国家的储气库建设已经步入了成熟阶段。全球目前有560多座储气库,分属于110多家公司,主要集中在北美和欧洲等地区。我国的储气库建设工作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加快储气库建设,有助于满足天然气下游用户的调峰需求,保障天然气供应,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重要保障。从天然气定价机制角度看,天然气储气库可在气源短缺时保证供应,保障天然气供给与需求的总体平衡,稳定天然气终端价格。[129]

【注释】

[1]出自《圣经·箴言25:16》。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4版),胡代光等译,李渝林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2页。

[3]参见赵志豪:“西方规制理论演变及其对我国石化产业规制的启示”,载《特区经济》2012年第10期,第255~256页。

[4]关于石油天然气产业链的阶段划分,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本书采用“三分法”。在“二分法”中,“上游”是指经处理后的原油在管输到炼油厂之前,或市售管输天然气离开净化厂之前的所有业务活动;“下游”是指除“上游”业务之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活动。参见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现代化结构改革和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1页。

[5]有学者认为,石化产业规制的总体目标是:“上控资源、中调结构、下增活力”。参见赵志豪:“西方规制理论演变及其对我国石化产业规制的启示”,载《特区经济》2012年第10期。

[6]国家石油公司,是指由国家政府控股的石油公司,如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埃及石油总公司、墨西哥石油公司、委内瑞拉石油公司、科威特石油公司等。参见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orld Economic Outlook-Financial Systems and Economic Cycles,2006”,载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eo/2006/02/chi/weo0906c.pdf,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16日。

[7]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136、320~321页;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8]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9]参见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2页。

[10]参见廖玫:《被束缚的管制——论网络环境下的政府与石油产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1]参见张更全:“浅析矿业权属性”,载《阴山学刊》2007年第4期。

[12]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68页。

[13]参见张梓太主编:《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14]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15]参见张梓太主编:《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

[16]参见胡健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17]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18]See The Subsurface Mineral Regulation,http://www.publications.gov.sk.ca/details.cfm?p=1552,last visited August 5,2013.

[19]采矿租约,是指特定期间内对土地、地上权或采矿权等的让渡或授予土地占有,附带定期支付预定租金的义务。

[20]See The Subsurface Mineral Regulation,http://www.publications.gov.sk.ca/details.cfm?p=1552,last visited August 5,2013.

[21]参见葛艾继、郭鹏:“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和回购合同模式比较分析”,载《国际石油经济》2001年第11期。

[22]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4条。

[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加拿大主要矿产资源及其开发政策”,载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s/200412/2004120031414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13日。

[25]参见肖华:“山西:煤与瓦斯之争”,载《南方周末》2006年10月26日。

[26]付慧:“解决煤层气与煤炭矿权分置的对策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载《市场经济与价格》2010年第10期。

[27]See Yanmei Lin,“China’s Evolving Energy Governance:A Case Study of Mining Rights Disputes”,Vermont Law School,December 2011.

[28]参见汤道路、杨光远:“煤层气开采权的法律属性及其相关问题初探”,载《内蒙古煤炭经济》2007年第5期。

[29]参见郝晓红:《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0]参见王保民:“‘两权重叠’的法律问题——关于煤炭、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现象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31]参见王保民:“‘两权重叠’的法律问题——关于煤炭、煤层气矿业权分置现象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32]首采区,是指在新建矿井进行井田规划设计之后,决定第一个进行开采的采区或者盘区,首采区决定着井田开拓的基本规划和后续的接替等一系列的因素。参见百度百科“首采区”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104246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月30日。

[33]参见白晶:“‘十二五’煤层气220亿方目标能实现吗”,载《中国能源报》2011年5月2日,第4版。

[34]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35]参见张前荣:“借鉴美国页岩气商业开发经验调整我国能源战略”,载《上海证券报》2013年6月20日。

[36]参见米华英等:“我国页岩气资源现状及勘探前景”,载《复杂油气藏》2010年第4期。

[37]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38]参见刘超:“页岩气开发中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一个初步分析框架”,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39]参见喻春来:“探矿权3年:页岩气向民资开闸”,载http://business.sohu.com/20120911/n35279630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月30日。

[40]参见杨敏:《我国页岩气开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41]参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公告》,2012年发布。

[42]参见国土资源部:《第二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标结果公布》,2012年发布。

[43]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发布。

[44]参见张旭东:“页岩气第三轮招标最快明年举行”,载www.yicai.com/news/2013/11/311440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1日。

[45]参见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2年发布。

[46]参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发布。

[47]See“National Oil Companies and Value Creation”,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TOPICS/EXTOGMC/0,contentMDK:21991336~pagePK:148956~piPK:216618~theSitePK:336930,00.html,last visited April 6,2009.

[48]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115页。

[49]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50]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51]2007年,英国《金融时报》选出了世界油气市场的新“七姊妹”,他们是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ARAMCO)、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PDVSA)、中国石油(PetroChina)、俄罗斯国家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巴西石油公司(Petrobras)、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这些企业年净收入都在100亿美元以上,对世界原油市场原来的“四姐妹”(即艾克森美孚、皇家荷兰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和雪佛龙公司)形成了巨大挑战。参见“世界石油新‘七姊妹’PK传统四巨头:中石油入选”,载http://www.ce.cn/cysc/ny/shiyou/200706/25/t20070625_1192664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4月1日。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样产品的独立企业组成的旨在通过某种形式的合作以抬高价格、限制产出的组织。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4版),胡代光等译,李渝林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5页。

[52]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302页。

[53]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54]参见杨雷:“当国有垄断石油企业不再垄断之后——巴西石油市场化改革十年”,载http://m.sohu.com/n/255418225/,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5日。

[55]参见方忠于、朱英、石宝明:“国外石油立法(一)”,载《当代石油石化》2003年第10期。

[56]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303~304页。

[57]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118页。

[58]参见李莜、王婧:“我国垄断行业现状分析”,载《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年第SA期。

[59]王孝莹、张丰智:“石油产业垄断性质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60]陈守海:“我国油气工业上游放开的利益分析”,载《商业时代》2008年第11期。

[61]参见陈守海:“我国油气工业上游放开的利益分析”,载《商业时代》2008年第11期。

[62]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63]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64]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65]参见王春秀:《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昆明理工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66]参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载http://www.sinopec.com/about_sinopec/subsidiaries/oilfield/20080308/173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5日。

[67]参见余洋:“2007年中国油气管道发展综述”,载《国际石油经济》2008年第3期。

[68]See Cara Hetland,“SD approves new oil pipeline”,http://minnesota.publicradio.org/display/web/2008/03/11/pipeline/,last visited May 6,2008.

[69]参见〔加〕罗兰·普里德尔:“美国和加拿大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制简介”,载《国际石油经济》2001年第2期。

[70]See Richard Eden,Michael Posner,Richard Bending,Edmund Crouch,Joe Stanislaw,Energy Econom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96.

[71]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基础设施咨询基金:《中国:天然气长距离运输和城市配气的经济监管》,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72]参见余洋:“中国油气管道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载《国际石油经济》2007年第3期。

[73]参见“‘气荒’引来中石化中海油加入 北京天然气市场转向多元”,载http://www.china5e.com/news/oil/200503/2005030801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6日。

[74]参见“中石化中海油签天然气合作协议联手挑战中石油”,载http://finance.qq.com/a/20070523/000210.htm,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6日。

[75]参见王志强:“独立管道公司萌动”,载《中国投资》2007年第12期。

[76]参见中国—欧盟能源环境法项目:《世界典型国家不同阶段天然气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对中国的启示》,2005年发布,第9~12页。

[77]参见杨凤玲、杨庆泉、金东琦:“英国天然气行业政府管制及立法”,载《上海煤气》2004年第1期。

[78]参见罗东坤、褚王涛:“借鉴欧美经验制定中国天然气法律”,载《天然气工业》2007年第1期。

[79]参见世界银行、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基础设施咨询基金:《中国:天然气长距离运输和城市配气的经济监管》,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6页。

[80]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石油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81]参见王明远:“我国天然气输配管网经营准入制度研究”,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82]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项目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监管体系研究》,石油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167页。

[83]经济学认为,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构成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

[84]也有观点认为,1982年以来,我国石油价格改革先后经历了由低价到高价、单轨到双轨、双轨到并轨、并轨到寻求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几个阶段。参见李少民、吴韧强:“我国石油定价机制探讨”,载《价格月刊》2007年第1期。

[85]参见齐中英、梁琳琳:“我国石油定价制度的路径选择”,载《价格月刊》2007年第4期。

[86]本部分有关“双轨”时期、“并轨”时期和“接轨”时期部分截至此段的内容,主要参考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9页。

[87]《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1、5~7条。

[88]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载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3tz/t20130326_53406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89]参见“北京历史油价”,载http://www.cngold.org/crude/beijing.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2月2日。

[90]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0页。

[91]参见刘建:“当前国际原油定价机制分析”,载http://www.wdqh.net/Fenxi/shendufenxi/3415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92]参见吴翔、隋建利:“石油定价机制比较及其改革对策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0期。

[93]See Richard L.Gordon,An Economic Analysis of World Energy Problems,The MIT Press,1981,pp.163~166.

[94]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6~28页。

[95]英国亦为完全市场化定价,但与美国的价格构成相比,英国汽油的各项税款和增值税占了零售价格的60%,因而,即使在原油、炼油等成本相同的情况下,英国的汽油零售价也是美国的两倍多。可见,税率对油价水平的影响非常显著。参见郑彬、付少华、王颖春:“成品油定价机制全球各异因地制宜方能发挥价值”,载《中国证券报》2013年3月27日。

[96]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8页。

[97]参见何德功:“日本石油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载《经济参考报》2012年7月12日。

[98]参见雷涯邻、王丽艳等:《中国石油天然气市场管理法研究报告》(非正式出版物),2008年发布,第27页。

[99]参见韩国贸易、工业与能源部:“韩国出台‘促进石油产品市场竞争及改善流通结构方案’”,载http://www.motie.go.kr/language/chn/news/news_view.jsp?seq=1034&srchType=1&srchWord=&tableNm=C_01_01&pageNo=1&ctx=2,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6日。

[100]参见高洁:《我国国内外石油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01]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102]参见林伯强主编:《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0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462页

[103]参见“以原油期货争取全球定价权或将改变国内原油定价机制”,载http://news.xinhuanet.com/yzyd/energy/20120518/c_11198031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24日。

[104]关于石油储备,详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相关内容。

[105]参见《国外天然气经济研究》课题组编译:《美国天然气工业与天然气交易》,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06]参见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07]参见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08]天然气净化费是为了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的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氢、脱水、脱硫等净化处理的费用。

[109]参见杜晓梅、廖特明、张淑英:“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载《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8期。

[110]参见“天然气定价改革初探:改革势在必行”,载http://www.ce.cn/cysc/ny/trq/201006/01/t20100601_20403013_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7日。

[111]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载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0tz/t20100531_350432.htm,最 后 访 问 时 间:2013年8月7日。

[112]存量气为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增量气为超出部分。存量气量一经确定,上游供气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用户不得互相转让。

[113]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

[114]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载http://www.sdpc.gov.cn/zfdj/jggg/tyq/t20130628_54797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8月7日。

[115]参见张国宝:“中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已陷入两难”,载http://www.energylaw.org.cn/_d2764039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2月12日。

[116]参见李清芬:“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研究”,载《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第12期。2004年和2005年,北京、天津、上海、西安等地也都曾出现过供气紧张的局面;2009年11月初,因受极端天气影响,我国部分城市出现了天然气“气荒”。“气荒”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现行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问题。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17]参见张海滨:“目前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初探”,载《中国科技信息》2009年第7期。

[118]参见国际能源署:《开发中国的天然气市场——能源政策的挑战》,朱起煌等译,地质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9页;林伯强主编:《现代能源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7页;刘庆新主编:《天然气经济与法规概论》,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曹琛:《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中国石油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9~20页;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19]See Peter Cameron,Competition in Energy Market:Law and Regu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345~346;洪波、许红:“欧美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及价格监管对我国的启示”,载《石油规划设计》2009年第1期;霍小丽:“国外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物价》2008年第1期。

[120]See Peter Cameron,Legal Aspects of EU Energy Regul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42~58.

[121]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另见《国外天然气经济研究》课题组编译:《美国天然气工业与天然气交易》,石油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8页。该书详细阐释了美国政府从控制天然气井口价到解除对井口价的控制、再到公开准入的过程。

[122]参见霍小丽:“国外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物价》2008年第1期。

[123]参见马飞等:“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问题研究”,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3期。

[124]与下游定价机制相呼应,中游可以采用“两部制”法,将天然气管输费分为“管输容量预订费”和“管输使用费”;上游可以采用净回值法确定天然气出厂价,即:出厂价=城市门站价格-管输费。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25]参见张海滨:“目前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初探”,载《中国科技信息》2009年第7期。

[126]《价格法》第23条。

[127]参见董秀成、佟金辉、李君臣:“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浅析”,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9期。

[128]参见史丹等:《中国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研究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3页;曹琛:《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中国石油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8~49页;国际能源署:《开发中国的天然气市场——能源政策的挑战》,朱起煌等译,地质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霍小丽:“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

[129]参见李清芬:“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研究”,载《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第12期;聂光华:“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研究”,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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