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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定价机制及演变:国际接轨与政府指导价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所称“石油定价机制”,包括原油定价机制和成品油定价机制,但主要关注成品油定价机制。然而,我国石油定价机制并非自始至终遵循这一规律,而是从单一的国家定价逐步走向有条件地与国际接轨。在这一体制下,石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均由政府决定。同时,根据原国家计委《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石油定价机制进行重大调整: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同时基准原油价格同国际市场有控制的挂靠。

石油定价机制及演变:国际接轨与政府指导价

本章所称“石油定价机制”,包括原油定价机制和成品油定价机制,但主要关注成品油定价机制。一般地,成品油价格受原油成本、加工配送成本、相关税费和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然而,我国石油定价机制并非自始至终遵循这一规律,而是从单一的国家定价逐步走向有条件地与国际接轨。截至本书截稿之日,有关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最新依据是《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该政策是在此前的相关政策和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成果,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我国石油定价机制的演进和现状

从时间维度看,我国石油定价机制几十年的发展经历了单一价格时期、“双轨”时期、“并轨”时期和“接轨”时期等四个阶段,[84]分述如下:

1.单一价格时期(1949~1981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分配的石油流通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石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均由政府决定。在上游勘探开发领域,国家在价格上给予政策支持,促进了石油产业的快速发展。在下游领域,成品油的价格也由国家决定。[85]

2.“双轨”时期(1981~1994年)

1981年,国务院规定实行“双轨制”定价机制:1亿吨的计划原油产量实行国家计划价格;完成1亿吨原油生产任务后,可将超产的和节约自用的、降低损耗的原油出口销售;同时将当时国际油价与国内油价的差额绝大部分作为勘探开发基金。这一机制刺激了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石油产量增长速度加快,“高价油”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主要油田进入开采的中后期,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1988年起,石油工业开始亏损。为此,原国家计委自1990年起几次提高原油价格,但原油价格总水平仍然相对较低,原油与成品油比价格长时期保持在1∶6。长期亏损导致石油产量增长幅度减缓。在此情形下,“双轨制”定价机制成为阻碍石油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3.“并轨”时期(1994~1998年)

1994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双轨制”,合并原油的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将原油价格划分为一、二档,实现了同质同价。这一举措改变了由实行“双轨制”引起的石油价格混乱状态,石油价格总水平有较大提高,当年石油工业扭亏为盈。1996年,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国际柴油价格涨了一倍,国内柴油需求也大幅上升。为了保证油品供应,我国在接近国际油价的最高点上购进了160万吨柴油。然而国际油价随后开始下滑,到1998年初,一吨进口柴油到岸价比国内柴油出厂价低300元以上,每吨汽油的国内外市场差价达500元以上,油品非法走私活动猖獗。1997年我国净进口石油3380万吨,较1996年增长140%。结果是国产油品销售不畅,被迫压缩加工量,减少接油。下游减产致使石油生产企业被迫限制产量。在国际油价较低的情况下,由于国内仍执行较高的计划价格,石油供大于求。但国内消费者没有享受到石油价格低廉带来的好处,大量利润流失于走私活动。

4.“接轨”时期(1998年至今)

1998年6月,我国石油工业进行重组。同时,根据原国家计委《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石油定价机制进行重大调整: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同时基准原油价格同国际市场有控制的挂靠。在原油价格方面,根据每月新加坡米纳斯原油的平均价格确定国内下个月的原油的基准价,再加贴水构成我国原油价格。成品油也是按照新加坡汽、柴油的离岸价格的平均价,加上运费、保险费、关税及零售利润,制定本月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中准价扣除5.5%作为批发价,企业可根据国内市场供需在国家指导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这一调整使我国石油企业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2001年,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对成品油定价机制作了进一步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原油市场价格挂钩,当国际市场月平均油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再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在不突破按接轨原油确定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汽、柴油价格。在放开部分产品价格的同时,扩大汽、柴油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的基础上,浮动幅度由5%扩大到8%。当国际原油价格高于一定水平时,由国内炼化企业消化部分原油涨价因素,成品油价格适当少提;当国际原油价格低于一定水平时,成品油价格适当下降,以减少价格波动的幅度。[86]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开始实施。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将原来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地以20天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

2009年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成品油价格调整条件以及调整规则,并确定了“22+4”规则。该办法规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于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87]

由于上述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调价周期过长、难以及时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产生投机套利行为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①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同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即: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为节约社会成本,当汽、柴油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②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③完善价格调控程序。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采取临时调控措施,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当特殊情形消除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定价机制正常运行。[88]

表7 北京92号汽油价格变动表[89]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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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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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石油定价机制及其评价

现行石油定价机制,对于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降低国际市场价格非正常波动给国内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机制也存在定价基点过高、缺乏风险控制措施、价格“涨多跌少”等问题。[90]

首先,定价基点过高。目前国内成品油价格是在2008年6月20日国际油价超过130美元/桶时调价的结果,而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实施时,国际油价已大幅下降,但国内没有相应降低成品油价格。根据该方案调整后的石油价格表面看没有增加消费者支出,但国际石油价格回升后,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将会增加,从而出现“变相涨价”的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符合石油天然气法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其次,缺乏风险控制措施。目前,我国与国际油价接轨的定价机制没有良好的配套机制与之配合。例如,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国际油价过高时,政府只能以行政手段平抑油价。从长期来看,这种缺乏能源储备支撑的行政—命令型干预策略不利于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后,油价“涨多跌少”问题难以解决。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共调整了40次,其中上调22次,下调了18次。从整体上看,价格调整幅度“涨多跌少”。以北京92号汽油为例,经过40次调整,价格从每升5.33上涨至7.65元,上涨2.32元;最高价格甚至达到8.33元(2012年3月20日),较2009年1月上涨3元。而反观国际油价,则是总体下降的趋势。《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此没有解决之道。

(三)国外石油定价机制概况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国际石油定价机制经历了从主要石油公司垄断价格到金融定价模式的逐步转变过程。在此过程中,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石油定价机制也经历了逐步演变的过程。

1.国际石油定价机制的演进与现状

20世纪60年代之前,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跨国石油公司垄断了大部分石油产业链,石油价格基本上由这些公司决定。1960~1970年间,石油的定价权逐渐转到欧佩克手中。1973年石油危机后,阿拉伯国家限制石油产量。主要石油公司取消了在欧佩克成员国的原油标价,国际石油价格演变为欧佩克的官方销售价格。1981年后,国际油价开始回落,至1986年下半年油价跌入谷底。为了提高油价,欧佩克采取“恢复固定价格”和“限产保价”政策,从1987年1月1日起恢复实行固定油价,并于1986年制定了包括7种原油在内的一揽子原油价格。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非欧佩克国家原油产量的逐年提升,欧佩克控制力逐年下降。1986年,沙特放弃限产保价政策,油价进入了现货市场定价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期货市场影响力的逐步增强,市场逐步进入金融定价阶段,即采用“公式计价法”,以基准原油作为定价中心,各地区各品级原油价格加上一定升贴水计算价格。[91]

目前,国际石油定价机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体系,现有五大现货石油市场(西北欧市场、地中海市场、加勒比海市场、新加坡市场和美国五个市场)与三大期货石油市场(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国际原油贸易大多以各主要地区的基准油为定价参考,以基准油在交货或提单日前后某一段时间的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价格加上升贴水作为原油贸易的最终结算价格。[92]

2.美国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美国的石油定价模式经历了“自由竞争→加强控制→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93]目前,美国的石油价格基本不受政府管制,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在国内外市场的售价完全由市场决定,并随国际市场油价的波动而波动。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①石油公司通过自己建立的加油站,以零售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②少部分成品油以批发价格出售给中间商;③部分产品以国际市场价格出口。在这三种情形下,石油价格均由市场决定。如需对石油价格进行干预,美国一般通过动用石油储备或者基于税收手段进行。[94]美国零售汽油价格的决定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购买原油的成本,炼油成本,输送和运营成本,以及税费。这四类因素在汽油价格中所占比重依次为70%、10%、5%和10%。[95]

3.日本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在日本,石油价格在1996年之前由政府严格控制。1996年后,日本石油市场逐渐开放。目前成品油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日本也通过税收手段调控石油价格,与石油相关的税收有:关税、石油税、柴油交易税、汽油税、石油气税、航空燃料税等。此外,日本目前已建立包括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在内的民间和政府两级石油储备,对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的波动起到了很好的缓冲作用。[96]

日本的石油期货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1999年,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推出汽油、煤油期货交易业务。近年来,为了提升交易所国际化程度,TOCOM建立了新的交易系统,设立夜间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延长至凌晨4点,这样伦敦和纽约的交易者便可在当地时间的上午进行交易。目前,日本主要石油公司均利用石油期货市场对冲风险。石油期货亦成为重要的定价参考指标。[97]

4.韩国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韩国石油价格市场化进程经历了政府定价、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价格放开三个阶段。1994年起,韩国石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先是建立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联动机制,然后建立与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1997年起石油价格完全市场化。[98]2012年4月,韩国出台《促进石油产品市场竞争及改善流通结构方案》。该方案旨在扩大石油产品市场的供应商,促进流通渠道的多元化,打破行业垄断,改善不公正行为。根据该方案,三星道达成为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第五大供应商,从6月起向韩国石油公社提供成品油,而该成品油只能在低价加油站出售。为了推广低价加油站,韩国向低价加油站运营商提供税收优惠。为避免大型炼油公司的垄断行为,韩国大力支持销售多家石油公司不同产品的加油站。此外,韩国知识经济部设立石油流通支援中心,提供一站式行政服务,同时定期监察政策履行情况和石油价格走势,以缓解高油价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压力[99]

(四)我国石油定价机制的完善

石油下游产业属于非垄断领域,定价机制的完善应着眼于实现市场定价。但在有效竞争尚未形成之前,一步到位地实现完全市场定价并非可行的选择。鉴于此,可从调整政府职能、使油价与国际接轨、完善期货市场、健全石油储备机制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石油定价机制。

首先,调整政府在石油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能,使其由价格制定者转变为宏观调控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如果石油价格处于正常波动范围之内,政府的职能应限于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者行为,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只有在石油价格的变动超出正常范围时,政府方可动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在此,油价变动“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包括:发生全国或局部地区石油供应中断或大幅度减少,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供需严重失衡;国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已经或可能使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损害等。

其次,使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进一步接轨。目前,我国油价调整比国际油价调整滞后10天,对国际市场的反应相对滞后。应进一步促进成品油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接轨,完善国内石油价格与国外石油价格的联动机制,[100]使国内石油价格更及时地反映国际市场的动态变化。为此,应将目前的调整周期逐步缩短,最后与国际油价同步。另外,目前的油价调整基数是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而我国国内仍然沿用高油价时期的价格基础上制定的。随着国际油价的回升,势必加重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建议选择适当的实际改变目前的调价基础,以长期均价作为测算依据。

再次,在完善燃料油期货市场的基础上,增加石油交易品种,最终建立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101]由于不具备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我国在国际石油定价方面缺少应有的话语权[102]不利于石油贸易的健康发展。[103]事实上,石油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从而规避价格风险。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亦有利于我国尽快融入全球石油定价体系,在国际石油定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我国石油产业目前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主要企业可能不希望放弃左右市场价格的权利,形成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可能需要逐步推进。

最后,健全石油储备制度。石油储备不仅对保障经济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可在石油供应中断时弥补国内石油供应缺口,对平抑油价波动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缓解石油价格的剧烈波动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104]

(二)我国现行石油定价机制及其评价(www.xing528.com)

现行石油定价机制,对于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降低国际市场价格非正常波动给国内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机制也存在定价基点过高、缺乏风险控制措施、价格“涨多跌少”等问题。[90]

首先,定价基点过高。目前国内成品油价格是在2008年6月20日国际油价超过130美元/桶时调价的结果,而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实施时,国际油价已大幅下降,但国内没有相应降低成品油价格。根据该方案调整后的石油价格表面看没有增加消费者支出,但国际石油价格回升后,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将会增加,从而出现“变相涨价”的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符合石油天然气法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其次,缺乏风险控制措施。目前,我国与国际油价接轨的定价机制没有良好的配套机制与之配合。例如,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国际油价过高时,政府只能以行政手段平抑油价。从长期来看,这种缺乏能源储备支撑的行政—命令型干预策略不利于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后,油价“涨多跌少”问题难以解决。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共调整了40次,其中上调22次,下调了18次。从整体上看,价格调整幅度“涨多跌少”。以北京92号汽油为例,经过40次调整,价格从每升5.33上涨至7.65元,上涨2.32元;最高价格甚至达到8.33元(2012年3月20日),较2009年1月上涨3元。而反观国际油价,则是总体下降的趋势。《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此没有解决之道。

(三)国外石油定价机制概况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国际石油定价机制经历了从主要石油公司垄断价格到金融定价模式的逐步转变过程。在此过程中,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石油定价机制也经历了逐步演变的过程。

1.国际石油定价机制的演进与现状

20世纪60年代之前,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跨国石油公司垄断了大部分石油产业链,石油价格基本上由这些公司决定。1960~1970年间,石油的定价权逐渐转到欧佩克手中。1973年石油危机后,阿拉伯国家限制石油产量。主要石油公司取消了在欧佩克成员国的原油标价,国际石油价格演变为欧佩克的官方销售价格。1981年后,国际油价开始回落,至1986年下半年油价跌入谷底。为了提高油价,欧佩克采取“恢复固定价格”和“限产保价”政策,从1987年1月1日起恢复实行固定油价,并于1986年制定了包括7种原油在内的一揽子原油价格。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非欧佩克国家原油产量的逐年提升,欧佩克控制力逐年下降。1986年,沙特放弃限产保价政策,油价进入了现货市场定价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期货市场影响力的逐步增强,市场逐步进入金融定价阶段,即采用“公式计价法”,以基准原油作为定价中心,各地区各品级原油价格加上一定升贴水计算价格。[91]

目前,国际石油定价机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体系,现有五大现货石油市场(西北欧市场、地中海市场、加勒比海市场、新加坡市场和美国五个市场)与三大期货石油市场(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国际原油贸易大多以各主要地区的基准油为定价参考,以基准油在交货或提单日前后某一段时间的现货交易或期货交易价格加上升贴水作为原油贸易的最终结算价格。[92]

2.美国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美国的石油定价模式经历了“自由竞争→加强控制→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93]目前,美国的石油价格基本不受政府管制,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在国内外市场的售价完全由市场决定,并随国际市场油价的波动而波动。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①石油公司通过自己建立的加油站,以零售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②少部分成品油以批发价格出售给中间商;③部分产品以国际市场价格出口。在这三种情形下,石油价格均由市场决定。如需对石油价格进行干预,美国一般通过动用石油储备或者基于税收手段进行。[94]美国零售汽油价格的决定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购买原油的成本,炼油成本,输送和运营成本,以及税费。这四类因素在汽油价格中所占比重依次为70%、10%、5%和10%。[95]

3.日本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在日本,石油价格在1996年之前由政府严格控制。1996年后,日本石油市场逐渐开放。目前成品油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日本也通过税收手段调控石油价格,与石油相关的税收有:关税、石油税、柴油交易税、汽油税、石油气税、航空燃料税等。此外,日本目前已建立包括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在内的民间和政府两级石油储备,对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的波动起到了很好的缓冲作用。[96]

日本的石油期货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1999年,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推出汽油、煤油期货交易业务。近年来,为了提升交易所国际化程度,TOCOM建立了新的交易系统,设立夜间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延长至凌晨4点,这样伦敦和纽约的交易者便可在当地时间的上午进行交易。目前,日本主要石油公司均利用石油期货市场对冲风险。石油期货亦成为重要的定价参考指标。[97]

4.韩国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韩国石油价格市场化进程经历了政府定价、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价格放开三个阶段。1994年起,韩国石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先是建立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联动机制,然后建立与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1997年起石油价格完全市场化。[98]2012年4月,韩国出台《促进石油产品市场竞争及改善流通结构方案》。该方案旨在扩大石油产品市场的供应商,促进流通渠道的多元化,打破行业垄断,改善不公正行为。根据该方案,三星道达成为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第五大供应商,从6月起向韩国石油公社提供成品油,而该成品油只能在低价加油站出售。为了推广低价加油站,韩国向低价加油站运营商提供税收优惠。为避免大型炼油公司的垄断行为,韩国大力支持销售多家石油公司不同产品的加油站。此外,韩国知识经济部设立石油流通支援中心,提供一站式行政服务,同时定期监察政策履行情况和石油价格走势,以缓解高油价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压力。[99]

(四)我国石油定价机制的完善

石油下游产业属于非垄断领域,定价机制的完善应着眼于实现市场定价。但在有效竞争尚未形成之前,一步到位地实现完全市场定价并非可行的选择。鉴于此,可从调整政府职能、使油价与国际接轨、完善期货市场、健全石油储备机制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石油定价机制。

首先,调整政府在石油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能,使其由价格制定者转变为宏观调控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如果石油价格处于正常波动范围之内,政府的职能应限于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者行为,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只有在石油价格的变动超出正常范围时,政府方可动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在此,油价变动“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包括:发生全国或局部地区石油供应中断或大幅度减少,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供需严重失衡;国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已经或可能使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损害等。

其次,使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进一步接轨。目前,我国油价调整比国际油价调整滞后10天,对国际市场的反应相对滞后。应进一步促进成品油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接轨,完善国内石油价格与国外石油价格的联动机制,[100]使国内石油价格更及时地反映国际市场的动态变化。为此,应将目前的调整周期逐步缩短,最后与国际油价同步。另外,目前的油价调整基数是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而我国国内仍然沿用高油价时期的价格基础上制定的。随着国际油价的回升,势必加重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建议选择适当的实际改变目前的调价基础,以长期均价作为测算依据。

再次,在完善燃料油期货市场的基础上,增加石油交易品种,最终建立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101]由于不具备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我国在国际石油定价方面缺少应有的话语权,[102]不利于石油贸易的健康发展。[103]事实上,石油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从而规避价格风险。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亦有利于我国尽快融入全球石油定价体系,在国际石油定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我国石油产业目前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主要企业可能不希望放弃左右市场价格的权利,形成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可能需要逐步推进。

最后,健全石油储备制度。石油储备不仅对保障经济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可在石油供应中断时弥补国内石油供应缺口,对平抑油价波动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缓解石油价格的剧烈波动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104]

(二)我国现行石油定价机制及其评价

现行石油定价机制,对于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降低国际市场价格非正常波动给国内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机制也存在定价基点过高、缺乏风险控制措施、价格“涨多跌少”等问题。[90]

首先,定价基点过高。目前国内成品油价格是在2008年6月20日国际油价超过130美元/桶时调价的结果,而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实施时,国际油价已大幅下降,但国内没有相应降低成品油价格。根据该方案调整后的石油价格表面看没有增加消费者支出,但国际石油价格回升后,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将会增加,从而出现“变相涨价”的情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符合石油天然气法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其次,缺乏风险控制措施。目前,我国与国际油价接轨的定价机制没有良好的配套机制与之配合。例如,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国际油价过高时,政府只能以行政手段平抑油价。从长期来看,这种缺乏能源储备支撑的行政—命令型干预策略不利于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后,油价“涨多跌少”问题难以解决。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共调整了40次,其中上调22次,下调了18次。从整体上看,价格调整幅度“涨多跌少”。以北京92号汽油为例,经过40次调整,价格从每升5.33上涨至7.65元,上涨2.32元;最高价格甚至达到8.33元(2012年3月20日),较2009年1月上涨3元。而反观国际油价,则是总体下降的趋势。《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此没有解决之道。

(三)国外石油定价机制概况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国际石油定价机制经历了从主要石油公司垄断价格到金融定价模式的逐步转变过程。在此过程中,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石油定价机制也经历了逐步演变的过程。

1.国际石油定价机制的演进与现状

20世纪60年代之前,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跨国石油公司垄断了大部分石油产业链,石油价格基本上由这些公司决定。1960~1970年间,石油的定价权逐渐转到欧佩克手中。1973年石油危机后,阿拉伯国家限制石油产量。主要石油公司取消了在欧佩克成员国的原油标价,国际石油价格演变为欧佩克的官方销售价格。1981年后,国际油价开始回落,至1986年下半年油价跌入谷底。为了提高油价,欧佩克采取“恢复固定价格”和“限产保价”政策,从1987年1月1日起恢复实行固定油价,并于1986年制定了包括7种原油在内的一揽子原油价格。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非欧佩克国家原油产量的逐年提升,欧佩克控制力逐年下降。1986年,沙特放弃限产保价政策,油价进入了现货市场定价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期货市场影响力的逐步增强,市场逐步进入金融定价阶段,即采用“公式计价法”,以基准原油作为定价中心,各地区各品级原油价格加上一定升贴水计算价格。[91]

目前,国际石油定价机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体系,现有五大现货石油市场(西北欧市场、地中海市场、加勒比海市场、新加坡市场和美国五个市场)与三大期货石油市场(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国际原油贸易大多以各主要地区的基准油为定价参考,以基准油在交货或提单日前后某一段时间的现货交易或期货交易价格加上升贴水作为原油贸易的最终结算价格。[92]

2.美国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美国的石油定价模式经历了“自由竞争→加强控制→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93]目前,美国的石油价格基本不受政府管制,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在国内外市场的售价完全由市场决定,并随国际市场油价的波动而波动。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①石油公司通过自己建立的加油站,以零售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②少部分成品油以批发价格出售给中间商;③部分产品以国际市场价格出口。在这三种情形下,石油价格均由市场决定。如需对石油价格进行干预,美国一般通过动用石油储备或者基于税收手段进行。[94]美国零售汽油价格的决定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购买原油的成本,炼油成本,输送和运营成本,以及税费。这四类因素在汽油价格中所占比重依次为70%、10%、5%和10%。[95]

3.日本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在日本,石油价格在1996年之前由政府严格控制。1996年后,日本石油市场逐渐开放。目前成品油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日本也通过税收手段调控石油价格,与石油相关的税收有:关税、石油税、柴油交易税、汽油税、石油气税、航空燃料税等。此外,日本目前已建立包括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在内的民间和政府两级石油储备,对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的波动起到了很好的缓冲作用。[96]

日本的石油期货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1999年,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推出汽油、煤油期货交易业务。近年来,为了提升交易所国际化程度,TOCOM建立了新的交易系统,设立夜间交易市场,交易时间延长至凌晨4点,这样伦敦和纽约的交易者便可在当地时间的上午进行交易。目前,日本主要石油公司均利用石油期货市场对冲风险。石油期货亦成为重要的定价参考指标。[97]

4.韩国石油定价机制概述

韩国石油价格市场化进程经历了政府定价、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价格放开三个阶段。1994年起,韩国石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先是建立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联动机制,然后建立与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1997年起石油价格完全市场化。[98]2012年4月,韩国出台《促进石油产品市场竞争及改善流通结构方案》。该方案旨在扩大石油产品市场的供应商,促进流通渠道的多元化,打破行业垄断,改善不公正行为。根据该方案,三星道达成为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第五大供应商,从6月起向韩国石油公社提供成品油,而该成品油只能在低价加油站出售。为了推广低价加油站,韩国向低价加油站运营商提供税收优惠。为避免大型炼油公司的垄断行为,韩国大力支持销售多家石油公司不同产品的加油站。此外,韩国知识经济部设立石油流通支援中心,提供一站式行政服务,同时定期监察政策履行情况和石油价格走势,以缓解高油价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压力。[99]

(四)我国石油定价机制的完善

石油下游产业属于非垄断领域,定价机制的完善应着眼于实现市场定价。但在有效竞争尚未形成之前,一步到位地实现完全市场定价并非可行的选择。鉴于此,可从调整政府职能、使油价与国际接轨、完善期货市场、健全石油储备机制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石油定价机制。

首先,调整政府在石油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能,使其由价格制定者转变为宏观调控者,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如果石油价格处于正常波动范围之内,政府的职能应限于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者行为,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只有在石油价格的变动超出正常范围时,政府方可动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在此,油价变动“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包括:发生全国或局部地区石油供应中断或大幅度减少,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内供需严重失衡;国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已经或可能使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损害等。

其次,使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进一步接轨。目前,我国油价调整比国际油价调整滞后10天,对国际市场的反应相对滞后。应进一步促进成品油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接轨,完善国内石油价格与国外石油价格的联动机制,[100]使国内石油价格更及时地反映国际市场的动态变化。为此,应将目前的调整周期逐步缩短,最后与国际油价同步。另外,目前的油价调整基数是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而我国国内仍然沿用高油价时期的价格基础上制定的。随着国际油价的回升,势必加重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建议选择适当的实际改变目前的调价基础,以长期均价作为测算依据。

再次,在完善燃料油期货市场的基础上,增加石油交易品种,最终建立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101]由于不具备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我国在国际石油定价方面缺少应有的话语权,[102]不利于石油贸易的健康发展。[103]事实上,石油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从而规避价格风险。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亦有利于我国尽快融入全球石油定价体系,在国际石油定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我国石油产业目前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主要企业可能不希望放弃左右市场价格的权利,形成健全的石油期货交易体系可能需要逐步推进。

最后,健全石油储备制度。石油储备不仅对保障经济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可在石油供应中断时弥补国内石油供应缺口,对平抑油价波动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缓解石油价格的剧烈波动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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