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所有权,是指法律主体依法对石油天然气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综观世界各国的实践,在石油天然气所有权方面可以归纳为基于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和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
(一)基于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安排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石油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一般是政府或其部门,也有些国家是国家石油公司。[6]
在石油天然气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分离的国家中,一般是政府或其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石油天然气资源所有权。在这些国家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权可以通过申请或者转让而取得。政府或其部门可以依法将其权力授予国家石油公司,使其获得专营权。在石油天然气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合一的国家,国家不但拥有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勘探开采权。国家一般授权国家石油公司代表或代理国家行使石油天然气资源所有权,并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国家石油公司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尽管因所有权与矿业权分离抑或合一的制度安排不同而导致具体权利行使的主体有所差别,但这并未改变石油天然气属于国家所有的基本法律制度。[7]
(二)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www.xing528.com)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将矿产资源视为其所赋存的土地资源的组成部分,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所有权也根据其所依附的土地资源的所有权而确定。要取得石油天然气资源所有权,仅需取得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
在英国,矿业法将石油资源作为土地不动产权的组成部分。在美国,地下石油天然气资源原则上属于地表所有者所有,因此美国的石油资源所有权分为联邦、州、印第安部落和私人所有四种形式。这种制度安排被称之为“俘获(Capture)原则”,国家所有的只是国家保留地和大陆架上的石油天然气资源。[8]
(三)我国石油天然气所有权制度评价
我国石油天然气所有权制度适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行制度。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矿藏”包含了石油天然气资源。《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可见,我国石油天然气所有权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石油天然气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石油天然气资源不因其所赋存的土地资源的产权性质而改变;石油天然气所有权主体单一,且其行使主体集中于国务院;禁止所有权交易。[9]这一所有权制度安排符合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予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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