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一词英文为Regulation,有时亦译为“管制”。在汉语中,“规制”与“管制”的含义基本相同。其细微区别仅在于,在某些语境下,“管制”的“控制”(Control)色彩更强一些。在本章中,“规制”与“管制”在相同含义上使用。规制可分为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对价格、产品差异或产品标准、进入和退出条件、特殊行业的服务标准的控制”,后者是指旨在“修正经济活动引起的各种各样的派生后果和外部经济效果的规定”。[2]本章所称“规制”主要是指经济规制,同时亦涉及一些社会规制的内容。
综观西方规制理论的演进历史,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和激励性规制理论做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根据这些理论,规制的要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①规制目标。公共利益理论的解释较为典型,即规制的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进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②规制主体。一般认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首要的规制主体。但因其在具体的规制过程中可能受到被规制者的诱惑或参与利益分割,故规制俘虏理论亦认为规制者本身也需要规制。③规制对象。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视野下的规制对象主要是自然垄断和外部性问题,规制俘虏理论则把政府作为规制对象。④规制手段。随着规制理论的演进,规制手段由以惩罚为主转向以引导激励为主。[3](www.xing528.com)
石油天然气产业规制,是指为实现石油天然气法的目的,对石油天然气产业运行及油气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活动。石油天然气产业规制的范围涵盖上游、中游和下游业务完整的产业链。上游产业活动以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为核心;中游产业活动以石油炼化和石油天然气产品的输送为核心;下游产业活动以石油天然气产品的供配、贸易、销售等活动为核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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