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的燃料工业部到2013年的国家能源局,我国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经历了至少19次较大的变革,并形成了目前由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石油天然气监管体系。
(一)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的演进
我国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一直处于不断变革之中。1949年,我国成立燃料工业部。1955年,我国成立石油工业部,全面主管石油工业的生产建设工作。1970年,我国将煤炭部、石油部、化工部合并为燃料化学工业部。1975年,撤销燃料化学工业部,成立石油化学工业部。1978年,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恢复石油工业部。1980年,我国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管理石油、煤炭和电力三个工业部。
1982年,我国撤消能源委员会,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直属国务院领导;同时,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归石油部管理。1983年,又从石油部分离出炼油化工部分,与地方石化企业合并,组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直属国务院管理。1988年9月,我国撤销石油工业部,成立能源部,组建具有行政职能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92年,撤销能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国务院领导。总体而言,在1998年之前,我国的石油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采取政企合一、政府直接经营的模式。
1998年,我国按照政企分开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原则,对石油和石化两大总公司进行重组,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政府职能移交给了当时成立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3年,我国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设能源局,负责包括石油在内的有关能源的管理工作。鉴于我国能源供应形势的严峻和油价高企,2005年,我国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54]2008年,成立国家能源局。2010年1月,国务院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级别的能源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能源局承担。[55]2013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并入国家能源局,组成新的副部级的国家能源局。
概言之,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体制的演进路径为:燃料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石化工业部→能源部→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几部委分散管理。经历1998年和2003年改革之后,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政府与企业职能分开,并使油气企业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未能得到有效的实现。
表4 我国能源管理机构发展变动情况[56]
(续表)
(续表)
(二)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的现状
我国目前涉及石油天然气监管的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分述如下。
1.国家能源委员会
我国1980年即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但两年后即被撤销。2005年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后续,经过近两年时间的筹备,国家能源委员会终于成立。2010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了相应调整。2013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决定对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名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担任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担任副主任。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能源局承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从性质上看,国家能源委员会更多的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
2.国家能源局(www.xing528.com)
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国家能源局为副部级单位,该局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如下:①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②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③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④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⑤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⑥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⑦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⑧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⑨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⑩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⑪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57]
3.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涉及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的部门还包括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①国土资源部:拟定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制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规划;管理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的登记发放、转让事宜;审查石油天然气勘查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审批对外合作区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调处石油天然气重大探、采矿权争议纠纷。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油气企业生产任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③商务部:协调油气企业的发展及改革;制定和分配原油和石油产品进出口配额;签发进口原油限量登记证;维护石油天然气市场秩序;对石油天然气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等。④财政部:制定油气企业税费标准及优惠政策,其中,资源税、勘探许可证费、开采许可证费、对外合作勘探开发项目的矿区使用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收取。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城市燃气系统,负责制定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及其配输管网建设规划;签发天然气配送和销售企业、天然气工程设计和建设企业的资质证书;规制天然气配送和销售的安全、质量;协调供需关系等。⑥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和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各种行业标准,并监督其执行。⑦环境保护部:审定勘探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⑧国家税务总局:收取勘探开发活动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和对外合作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实物税等。⑨科技部:支持管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重大科研工程等。[58]
(二)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的现状
我国目前涉及石油天然气监管的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分述如下。
1.国家能源委员会
我国1980年即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但两年后即被撤销。2005年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后续,经过近两年时间的筹备,国家能源委员会终于成立。2010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了相应调整。2013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决定对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名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担任国家能源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担任副主任。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能源局承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从性质上看,国家能源委员会更多的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
2.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国家能源局为副部级单位,该局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如下:①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②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③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④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⑤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⑥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⑦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⑧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⑨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⑩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⑪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57]
3.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涉及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的部门还包括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①国土资源部:拟定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制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规划;管理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的登记发放、转让事宜;审查石油天然气勘查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审批对外合作区块;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调处石油天然气重大探、采矿权争议纠纷。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油气企业生产任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③商务部:协调油气企业的发展及改革;制定和分配原油和石油产品进出口配额;签发进口原油限量登记证;维护石油天然气市场秩序;对石油天然气生产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等。④财政部:制定油气企业税费标准及优惠政策,其中,资源税、勘探许可证费、开采许可证费、对外合作勘探开发项目的矿区使用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收取。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城市燃气系统,负责制定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及其配输管网建设规划;签发天然气配送和销售企业、天然气工程设计和建设企业的资质证书;规制天然气配送和销售的安全、质量;协调供需关系等。⑥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和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各种行业标准,并监督其执行。⑦环境保护部:审定勘探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⑧国家税务总局:收取勘探开发活动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和对外合作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实物税等。⑨科技部:支持管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重大科研工程等。[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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