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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对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借鉴意义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日本、美国、巴西和其他一些国家有关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的成熟经验,可供我国借鉴。在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成立之后的四十多年间,其不仅参与石油政策的制定、执行,还统管巴西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典型的政企合一模式。推行石油体制改革后,巴西取消国家石油公司的垄断权,对民营资本和外资开放石油领域。在此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和加拿大亦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

国际经验对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借鉴意义

加拿大、日本、美国、巴西和其他一些国家有关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的成熟经验,可供我国借鉴。这些经验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厘清政企关系,健全管理机构

在探索石油天然气产业健康高效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发现,国家石油公司的垄断地位与产业活力、甚至与国家能源安全并非共生共存的关系。因此,不少国家逐步取消国家石油公司的垄断地位,实行行政管理与企业运营相分离,建立和完善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机构,明确各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能、经费来源和人员组成等事项,以创造更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

如前所述,巴西于1997年建立了国家能源政策委员会和国家石油管理局,前者负责能源政策的制定,后者负责实施国家石油天然气政策、制定有关实施条例、授予租让合同,并对炼油、输送、进出口等业务进行授权经营;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不再承担行业管理职能。再如,印度尼西亚亦于2001年取消了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在石油行业的垄断地位,其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2002年成立的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这两个机构直接向总统负责。

不少国家将石油行业的管理职能置于综合性的能源或矿产主管部门。如美国是能源部,加拿大是自然资源部,英国是贸工部,俄罗斯是能源部和自然资源部,日本是经济产业省,委内瑞拉是能源和矿产部,挪威是石油和能源部,韩国是产业资源部。一般而言,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市场准入规则、税收政策和标准;确定石油天然气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原则;制定与石油天然气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相关的法规。

(二)设立监管机构,实行管监分离

在管理模式上,管监分离模式备受推崇。所谓“管监分离”,是指能源管理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在行使各自职权时相互分离、相互独立。在管监分离模式下,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战略,以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输送、销售、配送等环节的技术、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政策的具体执行工作一般由专门设立的监管机构实施。

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均设立了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前者主要负责能源发展和安全的大政方针及相关的政策研究,后者主要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效保证了政府的能源政策的落实。

(三)引入市场机制,推动有效竞争(www.xing528.com)

一些国家在石油天然气监管体制改革进程中的普遍做法是:强化石油天然气产业某些领域的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石油天然气产业效益和石油天然气产品的充足程度。在石油天然气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中,多数国家针对自然垄断领域和非自然垄断领域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政策:对于自然垄断领域,确保其规模经济性;对于非自然垄断领域,使行业发展处于有效竞争状态,确保其竞争活力。所谓“有效竞争”,又称“不完全竞争”(Imperfect Competition)或“可行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是指由于市场中存在至少一个达到足以影响市场价格的卖方或者买方,并且由此改变需求和供给规律,从而无法实现完全竞争状态(Perfect Competition)。一般所称的“寡头垄断”或者“垄断竞争”,均属于不完全竞争的范畴[51]

在此方面,巴西的经验特别值得我国借鉴。在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成立之后的四十多年间,其不仅参与石油政策的制定、执行,还统管巴西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及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典型的政企合一模式。推行石油体制改革后,巴西取消国家石油公司的垄断权,对民营资本和外资开放石油领域。在此后的十余年间,巴西成品油市场活力大大提高,石油产量和储量均几乎翻一番,并在2007年底由石油净进口国成为石油净出口国。[52]

(四)健全法规体系,完善管理制度

健全的法规体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有效的石油天然气产业监管的基础。在此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能源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1977年《能源部组织法》建立,而其执法依据则是20世纪30年制定、此后一直沿用几十年的《天然气法》。此外,《菲利普斯决议》、《联邦能源委员会436号令》、《放松井口管制法》等立法也是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加拿大国家能源委员会建立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能源委员会法》。该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权力的依据主要包括《能源管理法》、《石油和天然气操作法》、《环境评价法》、《石油资源法》等。与此相配套的立法是国家能源委员会制定的《天然气管道统一会计条例》、《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条例》等70多项规章。另外,各省也都各自制定了与石油天然气监督管理相关的立法。

美国和加拿大亦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在此方面,美国的主要法律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雷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加拿大的法律主要包括《竞争法》和《竞争委员会法》等。[53]这些立法为有效的石油天然气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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