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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出口主导型:石油天然气法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原油储量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是世界第六大石油生产国,亦为世界第三大天然气生产国。石油是加拿大最主要的出口产品。对于原住民的石油天然气监管,加拿大做出了较为特殊的规定。NEB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能源委员会法》、《加拿大石油天然气运营法》和《加拿大石油资源法》。

加拿大出口主导型:石油天然气法研究

加拿大原油储量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是世界第六大石油生产国,亦为世界第三大天然气生产国。石油是加拿大最主要的出口产品。[2]自然资源部、能源政策局、能源技术与计划局、国家能源委员会联邦层面的主要监管机构,省级监管因省份的不同而略有差异,联邦与各省之间的能源联合监管较为复杂。对于原住民的石油天然气监管,加拿大做出了较为特殊的规定。

(一)联邦石油天然气监管

在联邦层面,加拿大自然资源部(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DNR)负责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具有独立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能包括:市场准入许可和收费;市场分析和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能源监督管理的政策目标和监督管理政策。该部于1995年根据《自然资源部法》成立,现有5个局和4个直属处组成。5个局为:森林局、能源局、地学局、矿产和金属局、综合服务局;4个直属处为:审计和评价处、联络处、法律处、战略计划和协调处。[3]

能源政策局和能源技术与计划局作为管理加拿大能源工业的独立联邦管理机构,在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方面负有较为重要的职责,其中主要包括:向政府提供联邦能源政策、战略、紧急计划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促进能源有效利用,确保开发能源资源满足国内需求和出口需要;促进提高能源效率,实施石油和天然气管理;石油天然气开发许可;省际和国际石油天然气和产品管线和国际动力管线的建设;联邦权限下的管线的调整及税赋;对石油开采和生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管,如漏油、井喷、钻井平台泄漏等;其他石油天然气产业活动。[4]

国家能源委员会(National Energy Board,NEB)是主要负责处理省际和国际能源项目的联邦机构,具有准司法权,有高等法院的权利和特权,且其决定均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力。NEB职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能源委员会法》、《加拿大石油天然气运营法》和《加拿大石油资源法》。[5]

(二)省级石油天然气监管

加拿大省级石油天然气监管系统较为明确。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活动、管线配送系统由省级公用事业局管理负责,这些机构审批与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活动及与管线有关的申请。省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增加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矿业区税,提供钻探机会并颁发许可证,承认和许可建设和生产,审查天然气零售成本。[6](www.xing528.com)

在产油大省阿尔伯塔省,石油天然气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阿尔伯塔省能源局、阿尔伯塔省能源监管局(Alberta Energy Regulator,AER)和阿尔伯塔省环保局。阿尔伯塔省能源局管理该省的包括石油天然气在内的非可再生资源,授予勘探和开发能源和矿产资源的权利,建立、管理和监控实体系统和特许权系统,促进能源效率和能源保护。阿尔伯塔省能源监管局旨在通过其监管活动,高效、安全、有序和环保地开发阿尔伯塔省的能源资源,对以下事宜实施监管:处置和管理公共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包括合理地分配和使用水资源。[7]

(三)联邦与省之间的联合监管

加拿大联邦与各省之间的能源联合监管较为复杂。例如,在大西洋区域,近海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依据联邦和省际的联合规章,通过新斯科舍近海石油局(Nova Scotia Offshore Petroleum Board,NSOPB)和纽芬兰近海石油局(Newfoundland Offshore Petroleum Board,NOPB)进行,二者分别是新斯科舍省和纽芬兰省政府的独立联合机构,可以批准勘探、开采和生产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并颁发近海勘查、开发和生产许可证。

加拿大联邦政府、各省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关系也非常复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企业主要包括三类主体: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所在省政府和外省政府;石油天然气产业经营者,包括各油气企业、承包商及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包括本地、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8]

(四)针对原住民的特殊监管

在加拿大,如果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涉及原住民的利益,一般通过政府与原住民之间的条约来解决。1867年《宪法》第91(24)条明确赋权国会处理与“印第安人和印第安人保留地”有关的所有事宜。规范处置、勘探和开发保留地上的石油天然气的联邦法律包括《印第安人法》、《印第安石油天然气法》、《印第安石油天然气条例》、《原住民石油天然气与货币管理法》、《原住民商业和工业开发法》等。根据这些立法,保留地(包括地上权和采矿以及矿产权利)由联邦政府为部落成员之利益信托持有;在授予石油天然气租约和附带的地上权之前,保留地的相关权益须由部落议事会指派给政府;在部落议事会批准和支付规定费用的前提下,印第安石油天然气管理局执行董事按部落议事会和执行董事共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就印第安土地中的石油天然气权利授予许可或租约,或者获得许可或租约的选择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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