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技术角度讲,石油天然气立法模式方面需要着重探讨的主要是石油立法与天然气立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领域上游、中游和下游之间的关系。在这些方面均存在一些理想样态,但是基于某些现实因素的考虑,在立法实践中应选择一个更具可行性的方案。
从资源品种角度看,由于石油和天然气在赋存形态、勘探开发、运输、储存、产业管理需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石油和天然气分别立法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方案。例如,委内瑞拉就分别制定了《石油法》和《气体烃类资源法》。从产业环节角度看,如前所述,目前采取不同领域分别立法的国家一般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采用按产业环节分别立法模式的国家一般石油天然气资源赋存不足、进口量较大;而采用全行业统一立法的国家,一般而言对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的依赖性较强、对产业发展调控力度较大。借鉴这些经验,我国石油天然气立法的理想模式是上中下游分别立法。(www.xing528.com)
但如朱苏力教授所言,“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33]。我国一直以来都采取石油天然气一体的模式进行管理。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石油产业和天然气产业均存在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的可竞争领域;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业已形成的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体制也基本相同。在此情况下,一个可行的选择是在同一部“石油天然气法”中对二者做出整合规定。这样可以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不仅有助于降低立法成本,而且可以节省行政成本;在法律内容方面,对于石油和天然气两个领域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如矿权取得等),可以做出整合规定,对于有差异的内容,可以分别做出规定。待时机成熟后,可通过适当的立法技术,对石油产业和天然气产业分别立法。需要注意的是,上中下游一体化的立法模式是针对作为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牵头立法的“石油天然气法”而言的;而对于下位阶立法,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针对某一特定的产业环节做出具体的、具有较高可操作性的规定,则是可行的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