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位阶方面,建议在现有的法规体系框架下,通过制定或者修订相应位阶的立法,形成一个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完整的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
《宪法》中与石油天然气法相关的规定主要是自然资源保护特别是矿产资源保护相关的内容。从石油天然气立法角度讲,其法律依据和政策宣示作用已经足够。
在法律层面,应尽快制定“能源基本法”和“石油天然气法”。在法律性质上,尽管有些国家将能源基本法制定为“政策法”,但这一方案在我国不可行。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政策与立法之间具有相对明晰的界限。在能源领域,不少立法的政策性本来已经很强,如果在能源基本法中过多地强调其政策性,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可能受到影响。但这也并不意味该法应制定为事无巨细的能源法典。制定能源法典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可行性。一部全面规定能源产业监督管理的框架法,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这一框架法中的一些内容可以作为石油天然气立法的依据,甚至可以直接针对某些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问题做出规定。“石油天然气法”是石油天然气法体系的牵头立法,其基本内容应包括石油天然气产业监督管理的各方面内容。“能源基本法”与“石油天然气法”是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石油天然气法”与现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则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www.xing528.com)
行政法规在我国目前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中数量不占多数,但从重要性看却属“中坚力量”。目前相关行政法规的内容并未全面涵盖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的所有重要内容。目前需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补充的立法应至少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管理条例;油气田矿区设施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对外投资管理条例;石油储备管理条例;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贸易管理条例。
可以制定为行政规章的立法除了为更好地实施上述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实施性立法外,还可以包括海上油气田弃置管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管理、加油站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目前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中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并在实践中对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立法的数量应逐步减少,以使法规体系逐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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