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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法研究:解析秩序价值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石油天然气法秩序价值的内容石油天然气法的秩序价值,是指石油天然气法对其保护对象的安全性以及规制对象的可预见性的追求、确认和保障。石油天然气法的秩序价值侧重于实现安全性和可预见性两方面内容。石油天然气法应就这些方面对一国社会经济安全方面的影响予以充分考虑,并将保障社会经济安全作为其重要目标。石油天然气法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调整,使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缩减到最低程度。

石油天然气法研究:解析秩序价值

秩序在人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对稳定的秩序,是人类社会的内在需求和本质要求。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社会组织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甚至在人们偶然组成的聚集群体中,人们为了使该团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倾向于建立法律控制制度”。从心理学角度讲,人们对秩序的追求源于其具有重复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者安排的倾向,以及对于其相互关系免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的控制的需求。[41]

(一)秩序的法学意义

秩序与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首先,人类对秩序的追求,促进了法的起源。秩序是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当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阶级产生、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国家和法便应运而生。如庞德所言:法律科学的起源之一,是有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理论。[42]其次,保持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作用。法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而生,同时也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存在。“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在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以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43]同时,法创造着秩序,法的这一作用也被一些学者称为“形式上的调整功能”。[44]再次,维护社会秩序不仅是法的基本目标,而且也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就是“由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45]最后,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手段。[46]一旦现有的社会秩序受到外部因素威胁,进而有可能出现甚至现时地发生社会的无序之时,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47]便会挺身而出,运用自己特有的方式和手段去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有学者将法的这一作用称为法的“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48]因而,对社会秩序的保障,是包括石油天然气法在内的所有领域的法所力图实现的目标和结果。

对于作为法的价值的“秩序”,目前大致存在四类学说:第一类学说将法律秩序视为一种规范体系,可称之为“规范说”。规范说包括两大流派:以凯尔森为代表的学说将法律秩序直接等同于法律规范体系;以韦伯为代表的学说将法律秩序视为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在内的广义的行为规范体系。[49]第二类学说认为法律秩序是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互动作用后的社会状态,可称之为“结构说”。结构说主要关注法律秩序实现过程中法律调整与社会其他因素的相关性,我国一些学者坚持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秩序是人类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下产生的法律与社会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互动所产生的动态化、条理化、规范化、模式化和权威化的社会生活方式[50]。第三类学说将秩序视为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可称之为“过程说”。例如,有学者认为秩序是指法律在调整人类事务的过程中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确保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倾向。[51]也有学者认为秩序是指“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52]第四类学说将秩序视为法所实现的结果,可称之为“结果说”。例如,有学者认为秩序是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规则约束下的状态。[53]这四类学说从不同侧面解释了法的秩序价值的内涵。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法的秩序价值通常会侧重于其中的一个方面或者数个方面。

(二)石油天然气法秩序价值的内容

石油天然气法的秩序价值,是指石油天然气法对其保护对象的安全性以及规制对象的可预见性的追求、确认和保障。石油天然气法的秩序价值侧重于实现安全性和可预见性两方面内容。

1.安全性

“安全”,意指一种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54]作为法的秩序价值的“安全”,其所关注的是如何保护人们免受侵害,以及“如何缓解伴随人的生活而存在的某些困苦、盛衰和偶然事件的影响”[55]。就石油天然气法而言,作为秩序价值内容的“安全性”主要关注社会经济系统和生态环境系统,包括社会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两个方面。

在社会经济安全方面,石油天然气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与一国的经济和政治状况密切相关。石油天然气储产量、国际石油天然气市场、石油天然气贸易、石油天然气储存和输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和利用技术以及国际石油天然气合作,不仅会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安全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还与全球战略利益竞争、国际政治和军事态势密切相关。石油天然气法应就这些方面对一国社会经济安全方面的影响予以充分考虑,并将保障社会经济安全作为其重要目标。

生态环境安全是指人类社会或者一国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者少受威胁或者破坏的状态。[56]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炼化、储运、供应、贸易、消费、废弃物处理等产业环节会不同程度地对生态安全造成影响。例如,在石油开采过程中,钻井泥浆内加入的化学制剂会对井场周围的水域和农田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发生井喷,还会污染农田或者海域,影响生态平衡;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容易产生硫化物和伴生盐水,从而污染大气和水源;在石油加工炼制过程中,会排放硫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在石油利用过程中会排放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造成热污染和酸雨[57]当然,从能源利用(特别是作为燃料)清洁性的角度讲,天然气要优于石油。石油天然气法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调整,使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缩减到最低程度。(www.xing528.com)

2.可预见性

哈耶克认为,秩序是指这样一种事态,即“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事件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58]他认为,社会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59]。就石油天然气法而言,“可预见性”主要是指行为的可预见性,包括行为过程的可预见性和行为法律结果的可预见性。此处的“行为”,即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炼化、储运、供应、贸易、消费、废弃物处理等活动。

行为过程的可预见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主体可依法确定自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为或者不可为之事。例如,在从事上述活动之前,行为主体应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这些行为。这方面的“可预见性”体现了行为主体根据实在法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内容的判断。另一方面,行为主体可依法确定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必为、可为或者不为之事。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从事燃气等能源产品供应的能源企业负有义务提供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与服务,消费者由此可依法预期,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得能源企业的普遍服务。这方面的“可预见性”体现了行为主体对他方行为的性质和内容的预期。可见,石油天然气法中行为过程的可预见性,既包括了对法律主体对自身行为的判断,也包括对他人行为的预期。

行为法律结果的可预见性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鼓励性评价。例如,通过财政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和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活动。第二类是认可性评价。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石油天然气法的要求,法律就不对其行为进行干预,而采取认可的态度。此类行为即通常所称的“合法行为”。第三类是否定性评价。这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石油天然气法中的义务性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此类行为即通常所称的“违法行为”。石油天然气法的秩序价值中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60]

3.整合协调

在石油天然气法的秩序价值框架下,安全性与可预见性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可预见性通过作用于行为过程和法律结果,作为实现安全性的手段和途径而存在;而安全性则是可预见性的目标和指向,是可预见性所力图实现的实质内容。概言之,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关系。

一方面,安全性是可预见性诉求的目的。为确保安全性,石油天然气法全面运用各类调控手段。石油天然气法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法律主体应为、可为或者不为之行为,实现石油天然气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确保社会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在此,“应为”的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确保能源安全的义务,“可为”的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可以从事、也可以不从事的行为,“不为”的行为是指法律禁止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从事的行为。

另一方面,可预见性是安全性诉求在法律层面的具体体现和实现途径。安全性诉求的实现,有赖于并体现于石油天然气法通过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规范性评价。规范性评价直接体现秩序价值的可预见性诉求,并基于此实现秩序价值的安全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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