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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法研究的正义价值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法学派梳理出了迄今为止关于法的正义价值研究的平等和自由两大视角,[25]为石油天然气法的正义价值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33]这一正义理论为研究石油天然气法的正义价值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37]首先,法律地位平等,即在相同的条件和情形下,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被赋予同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可见,法律地位平等所关注的是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是否享有有关的自由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石油天然气法研究的正义价值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认为,法是善与正义科学[24]但对于何为“正义”,千百年来一直未有一个广为认可的答案,关于法的正义的学说也异常复杂。综合法学派梳理出了迄今为止关于法的正义价值研究的平等和自由两大视角,[25]石油天然气法的正义价值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一)正义理论的演进线索

正义最初被认为与平等紧密相关。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26]。在这一观念之下,他将公正划分为作为整体的公正和作为部分的公正,进而又将作为部分的公正划分为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有学者更加关注平均主义的正义观。[27]托马斯·阿奎那的正义理论关注公共福利,认为法律的正义标准包括:以公共福利为目的;制定的法律不超过制定者的权力;令公民承担义务的理由是促进公共幸福。[28]约翰·穆勒则坚持功利主义的正义论,认为正义在于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9]不难看出,这些观点在强调正义价值平等侧面的同时,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有的强调相对平等,有的强调均等,有的强调公共福利,也有的试图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和调和。

自赫伯特·斯宾塞起,法的正义价值的自由侧面越发受到关注。斯宾塞认为,正义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伊曼纽尔·康德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正义是“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30]。一些极端推崇自由主义的学者甚至将保障自由作为实现正义的唯一途径。例如,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意味着“我的所作所为不依赖于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他将“集体性行动”视为一种“权宜性措施”。[31]

“正义的平等论”与“正义的自由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各自的语境下发展。20世纪初,威廉·索利提出了协调自由与平等的方案:通过普遍的教育制度发展和指导人的精神和物质力量;提供获取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途径,使人获得适当的职业;创造有助于个人发展的物质环境[32]约翰·罗尔斯则更加系统地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将正义的原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层次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平等原则”)。对于这三个原则的适用顺序,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33]这一正义理论为研究石油天然气法的正义价值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石油天然气法正义价值的内容

石油天然气法的正义价值,是指石油天然气法对自由权利以及在法律上所应享有的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追求、确认和保障。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侧面的具体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的互动、平衡和协调构成了正义价值的核心内容。

1.自由

法的自由价值的实现途径是转化为法律权利,[34]即经由法律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35]此种有机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主体实现其法律利益的主要手段。按照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的不同,自由包含如下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对于石油天然气产业中从事相应业务的法律主体(主要指能源企业,下文简称“油气企业”或者“企业”)而言,其自由权利内容因其所从事业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从事上游业务的企业而言,是指其开展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等业务的自由;对于从事中游业务的企业而言,是指其从事石油天然气输送、储存等业务的自由;对于从事下游业务的企业而言,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产品加工、供配、销售等业务的自由。油气企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作为一般性法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作为具体的法律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前者主要是指油气企业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的义务,例如节约能源、保障能源安全、开展环境保护、保护企业员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有序竞争和不得从事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和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等;后者主要是指遵守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关的特定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例如从事上游业务的企业应依照许可事项从事勘探开发活动,从事中游业务的企业应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实行无歧视准入,从事下游业务的油气企业应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等。

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其自由权利主要体现为:依法或者依约定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获得服务权),如不间断地获得天然气产品的权利;依法获得石油天然气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如与其密切相关的石油天然气产品的价格信息等;参与石油天然气政策制定和立法过程的权利(参与权);监督的权利,主要是监督政策和立法实施的权利(监督权);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如因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利用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获得合理赔偿、因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获得合理补偿等(获赔权)。消费者的义务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节约能源,以及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约定,后者主要是指在享受前述自由权利的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www.xing528.com)

2.平等

平等是法的正义价值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内涵,……尽管平等的并非都正义,但正义的必须都平等。”[36]有学者对平等的内容做出了系统总结,认为法律上的平等包括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三个方面。[37]

首先,法律地位平等,即在相同的条件和情形下,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被赋予同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地位平等的要求,对于油气企业或者消费者,在相同的情形下,此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不应存在差异;在二者之间,不应使一方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相反,一方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可见,法律地位平等所关注的是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是否享有有关的自由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法律地位平等是下述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的前提。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石油天然气法不应考虑不必要的因素而限制甚至取消一部分法律主体享有相关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资格,同时又赋予其他主体此种权利和义务。但需注意,同等的资格和地位不同于相同的资格和地位,法律规定本身也不应构成对地位平等的限制。

其次,机会平等,即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在具备同等地位和资格的前提下,拥有适当的、足够充分的条件、途径和手段,以实现其享有的权利。油气企业应拥有适当的条件和途径,依法从事上游、中游或者下游业务;消费者则应拥有适当的途径和手段,获得相关服务,知悉有关信息,参与有关政策和立法制定过程,实现其监督权利,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同时,在油气企业与公众之间,不应赋予一方以实现权利的条件、途径和手段,而忽视另一方实现权利的条件、途径和手段。可见,机会平等所关注的是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能否实现其拥有的自由和权利。赋予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以适当而充分的条件、途径和手段,意味着其获得了实现其权利的机会。至于其是否主动地、现实地运用此种条件、途径和手段去行使权利,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条件、途径和手段去行使权利,则不是机会平等所能解决的问题。石油天然气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使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拥有此种平等的机会。

最后,待遇平等,即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在相同的条件和情形下被等同对待。待遇平等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和歧视,所关注的是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实现程度。待遇平等是地位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落脚点,二者的最终目的是待遇平等。如果仅存在法律地位平等和机会平等,但在法律实践中无法做到平等对待,那么石油天然气法上的平等最终便无以全面实现。

3.整合协调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自由诉求的权利侧面具有与生俱来的自我扩张特性,其义务侧面又在时刻地抑制权利的扩张,这两种倾向都是内在动力表达于外部的形式。相对于自由而言,平等侧面的诉求则是外在的。“平等……是自由得以正常发展的保障,是防止自由被异化的防线,是自由被正确分配的形式。”[38]从正义理论发展历史的角度看,“自由相应于西方的童年,博爱相应于它的青年,而平等相应于它的壮年。……自由成为现代人的权利;博爱成为它的义务;而平等则是它的权利和义务赖以建立的一种学说”[39]。将自由和平等这两个对立统一的侧面有机地统一在正义价值体系之下,是石油天然气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基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石油天然气法正义价值的内在结构应作如下安排:

首先,自由权利优先原则。对于油气企业而言,依法享有并能够现实地行使其有关自由权利,是制度设计的首要目标;对于消费者而言,首要的正义是能够依法平等地拥有并尽可能完整、全面地实现其获得服务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获赔权;当然,由于自由结构中同时还内在地包含义务内容,油气企业和消费者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其次,机会平等原则。在保障自由权利的前提下,石油天然气法应当为法律主体平等地提供适当的环境、途径和渠道,使其能够行使前述自由权利。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和机会,并不意味着必然达致结果上的平等;但如果石油天然气法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平等地提供了实现自由权利的环境、途径和渠道,那么即使在结果上存在可接受的不平等状况,在正义价值框架之下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最后,合理差异原则。如果石油天然气法对自由权利进行了充分而平等的保障,同时也平等地提供了实现此种自由权利的机会,但法律主体所实际获得的利益仍然存在差异,此时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利益,那么也可以被认为是正义的。应当注意的是,平等反对特权和歧视,但“平等”不等于“平均”。如柏拉图所言:“对一切人不加区分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40]也正是在合理差异原则这里,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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