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观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归于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一意义上的“价值”应至少具备两方面的特征:首先,价值是商品的特性,除商品之外,其他任何物均不具备“价值”这一特征;其次,价值的来源是一般人类劳动,也即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因此未凝结人类抽象劳动的物不具价值。
显然,劳动价值观难以说明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一方面,根据劳动价值观的内涵,自然资源要具备价值,应首先是商品;一物不是商品,便不具备价值特性。但在现实中,自然资源在经过加工进入市场领域之前不属于商品范畴。由于自然资源的价值作为其客观属性,其存在并不以自然资源是否被商品化为转移,故劳动价值观对价值的理解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属性存在矛盾。另一方面,以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为例,在人类将其开采并加工成为能源产品之前,其中未凝结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根据劳动价值观,如果一物未经过人类加工而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便不具备价值特征。“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场、野生林等。”[5]由此看来,无论从“商品”的角度还是从“一般劳动”的角度,劳动价值观都难以解释作为自然资源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价值的客观存在。进言之,如以劳动价值观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进行分析,顺理成章的结论是“自然资源无价”。
亦有观点将与自然资源有关的信息费用作为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认为有关信息的费用凝结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故而自然资源因这部分信息费用的价值而具备了价值特征。这一观点忽略了自然(能源)资源与资源(能源)产品之间的区别。如果将信息费用作为探矿过程中付出的人类劳动成本,以此来说明劳动价值观适用于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解释,尚可以理解;但如将自然赋存状态下的自然(能源)资源与信息费用联系在一起,未免牵强。(www.xing528.com)
由某一理论所推导出来的结论有违事实,其原因可能有二:该理论本身存在缺陷,或者该理论不适用于所分析的领域。劳动价值观适用于与商品相关的领域。如果超越了劳动价值观所适用的范围——商品与市场,其结论的正确性就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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