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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法研究:法律主体、内容和关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从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对石油天然气法律关系进行简要考察。作为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国际或者地区性的能源组织。作为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的“国家”,其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在国际法层面,国家通过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缔结、以国家名义签订石油天然气合作协议等,开展国际石油天然气合作。

石油天然气法研究:法律主体、内容和关系

(一)石油天然气法的概念

石油天然气法,是指调整石油天然气产业及其规制活动的法律规范、由此形成的法规体系以及制定法律规范和构建法规体系过程中所采用的立法技术的整体。从法律渊源看,石油天然气法既包括石油天然气产业规制和保障重点领域的单行立法,例如石油储备方面的立法、管道输送方面的立法等,也包括综合性的石油天然气立法,例如已在我国讨论了十几年的作为石油天然气法规体系牵头法规的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的“石油天然气法”。从调整内容看,石油天然气法既调整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炼化、储运、供应、消费、贸易等活动,[99]也调整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石油天然气产业的规制活动。

与石油天然气法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石油天然气立法”。“立法”一词通常在动态和静态两层涵义上使用。动态意义上的“立法”,通常指国家机关依法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100]静态意义上的立法是指此种活动的成果,即梅因所说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101]本书将“石油天然气法”定位为静态意义上的“石油天然气立法”。

法律“作为引发、监督或者调控社会变迁内容和节奏的工具,这一角色非常清晰。”[102]石油天然气法基于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对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活动进行调整,从而为石油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并使产业发展符合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

(二)石油天然气法律关系

石油天然气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石油天然气产业活动和产业规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下从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对石油天然气法律关系进行简要考察。

1.石油天然气法律关系的主体

石油天然气法的主体,即石油天然气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个人、单位和国家。

作为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的“个人”,主要参与两类活动。第一类活动是私法行为,例如作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石油天然气产品的行为;第二类活动是参与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包括获取能源管理信息、参与石油天然气价格听证[103]、参与和监督能源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等。

作为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国际或者地区性的能源组织。其中,国家机关通常作为国家的代表,对内行使石油天然气资源所有者代表和管理者的职能;企业单位主要是指能源企业,即以能源开发、加工转换、仓储、输送、配售、贸易和服务等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下文亦称“油气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如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节能服务机构等)、民间团体等;国际或者地区性的能源组织包括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Arab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APEC)等。

国际能源署是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1974年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IEA的成员国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石油输出国组织,亦称“欧佩克”,成立于1960年,为在联合国备案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维护各自的和共同的利益。石油输出国组织的11个成员国为: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利比亚、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和委内瑞拉。

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于1968年1月由利比亚、沙特、科威特在贝鲁特创立,总部设在科威特。该组织旨在加强和密切成员国在石油工业方面的关系与合作,维护其在石油领域的个体和整体权益,协调各成员国的行动以公平、合理的份额向消费市场供油,为石油工业吸引资金和技术创造良好环境。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11个成员国为: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科威特、利比亚、卡塔尔、沙特、叙利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突尼斯。

作为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的“国家”,其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在国际法层面,国家通过参加相关国际条约的缔结、以国家名义签订石油天然气合作协议等,开展国际石油天然气合作。在国内法层面,国家或者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出现,或者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出现。作为行政法主体,国家通常表现为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者,制定政策、法律和规则,实施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作为民法主体,国家通常表现为石油天然气资源所有者。在多数情况下,国家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参与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104]

2.石油天然气法律关系的内容

石油天然气法的内容,是指石油天然气法的主体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从事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105]就石油天然气法而言,单位和个人享有的主要是私法上的利益,即“人们,个别地或者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者期待”[106]。石油天然气法上的“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一般包括:依法或者依约定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依法获得能源相关信息的权利;参与能源政策和立法的权利;监督政策和立法实施的权利;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单位”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一般包括:开展勘探、开采等业务的自由;从事能源输送、储存等业务的自由;从事能源加工、供配、销售等业务的自由。

所谓“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107]就石油天然气法而言,应主要关注单位和国家的义务。石油天然气法上的“单位”义务一般包括: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的义务,例如节约能源、保障能源安全、开展环境保护、保护企业员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有序竞争和不得从事滥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和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等;遵守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关的特定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例如从事上游业务的企业应依照许可事项从事勘探开发活动,从事中游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实行无歧视准入,从事下游业务的油气企业应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等。国家享有的是能源主权和对内的能源管理权。在义务侧面,有关国家机关的义务包括制定和实施石油天然气战略与规划、规制石油天然气开发与利用活动、实施石油天然气市场宏观调控、保障石油天然气供应、推动和实施能源节约、建立和完善石油天然气储备制度、完善能源应急体系、促进石油天然气相关科技发展、开展石油天然气国际合作等。

3.石油天然气法律关系的客体

石油天然气法的客体,是指石油天然气法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关系和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规制关系。其中,开发利用关系是在国家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支配石油天然气资源及其产品、进行交易、排除他人干涉并获得利益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开发利用规制关系是在主管机关对其他石油天然气法律主体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108]

在此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石油天然气法的客体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其中,“物”包括作为能源资源和能源产品的石油天然气、用于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的设备设施、土地等;“行为”包括石油天然气产业管理行为、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行为、生产行为和输送与供应行为、石油天然气产品的利用(使用)行为,以及与石油天然气开发和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非物质财富”则包括与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发明创造、著作等。[109]

【注释】

[1]出自〔美〕格温·戴尔:《气候战争》,冯斌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作者解释说,这个预测“并非预言,而只是气候变化可能导致各类政治危机的相关实例”。但同时作者又认为,“它们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参见该书第XIII页。

[2]Global Warming,又译作“全球暖化”。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8年版,第78页。载http://www.grida.no/publications/other/ipcc_tar/?src=/climate/ipcc_tar/wg1/51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4日。

[4]〔美〕威廉·P.坎宁安:《美国环境百科全书》,张坤民主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5]〔英〕阿勒比(Michael Allaby)编:《牛津生态学词典》(Oxford Dictionary of Ecology),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6]《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条。

[7]孙鸿烈主编:《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石油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8页。

[8]《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另,《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风力”是指空气在太阳辐射作用下在水平方向运动(即“风”)的强弱和速度。参见王庆一主编:《能源词典》,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412页;百度百科“风力”词条,载http://baike.baidu.com/view/44283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12日。“风能”是指风产生的能量。参见王庆一主编:《能源词典》,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412页。可见,风力是风能的物质来源。“降水”,是指从大气降落到地面的液态水和固态水。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28页。由于水能是包括水体的位能、压能和动能的能量,降水是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水能的直接来源。

[9]《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3条第1款。

[10]《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1条。

[11]《可再生能源法》第4条第2款。

[12]《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3]See Paul A.Samuelson,William D.Nordhaus,Economics,New York:McGraw-Hill,2000,p.367.

[14]在此是指风能资源本身的不可专用性,而非指权利特定化之后的状态。例如,甲风电公司被批准在A风电场开发风能资源,乙风电公司当然不能同时在A风电场开发风能资源。这是资源开发权利的专用性,而不是风能资源本身的专用性。

[15]《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6]Paul A.Samuelson,William D.Nordhaus,Economics,New York:McGraw-Hill,2000,p.372.

[17]蓝虹:《环境产权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18]Paul A.Samuelson,William D.Nordhaus,Economics,New York:McGraw-Hill,2000,p.764.

[19]公地的悲剧是指这样一种现象:将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公地”)无偿向牧民开放,每个牧民都放养尽可能多的牛羊。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最终因超出生态负荷而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牛羊也最终全部饿死。一般认为,产生“公地的悲剧”的主要原因是土地资源权属不明确。

[20]参见Bats,“Birds and Blades:Wind Turbines and Biodiversity”,载http://www.marklynas.org/2011/06/bats-birds-and-blades-wind-turbines-and-biodiversity/,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19日。但也有观点认为,海上风电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参见“Offshore Wind Farms are Good for Biodiversity,Say Researchers”,载http://www.businessgreen.com/bg/news/2100917/offshore-wind-farms-biodiversity-researchers,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19日。

[21]See Paul A.Samuelson,William D.Nordhaus,Economics,New York:McGraw-Hill,2000,pp.376~379.

[22]例如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23]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Appendix I:Glossary,载http://www.grida.no/publications/other/ipcc_tar/?src=/climate/ipcc_tar/wg1/51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4日。

[2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条。这一定义在逻辑上不严谨,存在循环定义问题。

[2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条。

[26]参见王庆一主编:《能源词典》,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页。

[27]参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8年版,第30页。

[28]参见“什么是极端天气?”载http://www.gesep.com/news/show_30_32026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7日。

[29]参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8年版,第13页。

[30]参见张海滨:《气候变化与中国国家安全》,时事出版社2010年版,第61~179页。

[31]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32]《节约能源法》第2条。

[33]参见维基百科“一次能源”词条,载http://zh.wikipedia.org/zh-cn/%E4%B8%80%E6%AC%A1%E8%83%BD%E6%BA%90,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0月2日。

[34]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3页。

[35]参见陈新华:《能源改变命运——中国应对挑战之路》,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页。

[36]参见陈新华:《能源改变命运——中国应对挑战之路》,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37]《可再生能源法》第2条。

[38]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39]参见“2005~2011年世界一次能源消费结构”,载http://www.cngascn.com/html/news/show_news_w1_1_192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5月2日。

[40]参见赵小平主编:《能源管理工作手册》,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41]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42]参见魏一鸣等:《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43]参见中国三星经济研究院:《中国的能源危机与替代能源开发》,2010年印,第1~2页。

[44]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www.xing528.com)

[45]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46]另见下文关于石油天然气自然属性的相关内容。

[47]烃是仅由碳和氢组成的化合物。最简单的烃是甲烷,它是天然气的主要成分。原油富含多种烃。参见王庆一主编:《能源词典》,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48]参见陈绍洲、徐佩若编著:《石油化学》,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赖向军、戴林:《石油与天然气——机遇与挑战》,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关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形成过程,参见Richard Eden,Michael Posner,Richard Bending,Edmund Crouch and Joe Stanislaw,Energy Econom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p.77~78.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49]参见黄振中、赵秋雁、谭柏平:《中国能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212页。

[50]参见王庆一主编:《能源词典》,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51]参见张金川等:“页岩气及其勘探研究意义”,载《现代地质》2008年第4期。

[52]参见肖钢、白玉湖:“基于环境保护角度的页岩气开发黄金准则”,载《天然气工业》2012年第9期,第98页。

[53]参见王庆一主编:《能源词典》,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54]有观点认为,石油的属性包括高度依赖性(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而言)、稀缺性和分布的不均衡性等三方面的特点。参见王丹:《中国石油产业发展路径:寡占竞争与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也有观点认为,石油的特点包括稀缺性、垄断性和不确定性。参见张颖:《中国石油业发展中的垄断问题研究》,新疆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9页。

[55]参见王庆一主编:《能源词典》,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56]刘德成:《石油安全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

[57]参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编:《加油站操作员(销售专用)》,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58]参见任晓娟主编:《石油工业概论》,中国石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59]参见王建生:“天然气能源地位日益上升”,载《西安日报》2004年4月1日。

[60]参见中国石油新闻中心:“石油商报:解读埃克森美孚《能源展望报告》”,载http://news.cnpc.com.cn/system/2011/12/16/00135954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8日。这一判断部分地基于美国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方面获得的成功。

[61]参见浩君:《石油效应:全球石油危机的背后》,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7页。

[62]〔美〕约瑟夫·P.托梅因、理查德·D.卡达希:《美国能源法》,万少廷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63]参见浩君:《石油效应:全球石油危机的背后》,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64]参见杨嵘:“石油产业的性质和技术经济特点”,载《河南石油》2003年第4期,第69页。

[65]参见李德生、罗群:《石油——人类文明社会的血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66]参见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67]参见〔美〕迈克尔·埃克诺米迪斯、罗纳德·奥利格尼:《石油的色彩——世界最大产业的历史、金钱和政治》,刘振武、刁顺、张镇译,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68]参见维基百科“福特汽车”词条,载http://zh.wikipedia.org/wiki/% E7%A6%8F%E7%89%B9%E6%B1%BD%E8%BD%A6,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11日。

[69]参见傅诚德:《科学技术对石油工业的作用及发展对策》,石油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70]参见傅诚德:《科学技术对石油工业的作用及发展对策》,石油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71]参见刘波:《石油与20世纪的变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72]参见刘波:《石油与20世纪的变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73]除特别注明外,本部分的主要参考文献为:王才良:《世界石油工业140年》,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3页;蒋健蓉:“以史为镜——世界天然气产业发展的六个阶段”,载http://finance.ifeng.com/stock/hgyj/20120709/672869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月8日。

[74]参见崔民选、王军生、陈义和:《天然气战争——低碳语境下全球能源财富大转移》,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75]参见钱凯、李本亮:“天然气时代何时到来”,载《天然气工业》2004年第4期。

[76]参见沈括著《梦溪笔谈》云:“鹿延境内有石油,旧说高奴县出脂水,即此也。”参见刘波:《石油与20世纪的变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77]参见邢润川:“我国历史上关于石油的一些记载”,载《化学通报》1976年第4期。

[78]参见李德生、罗群:《石油——人类文明社会的血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79]参见“中国古代、近代、现代石油产业发展历史”,载http://www.szpex.org.cn/detail.aspx?cid=897,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24日。

[80]参见“我国天然气开采历史”,载http://gas.in-en.com/zhishi/2006/04/INEN_780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13日。

[81]参见“我国天然气开采历史”,载http://gas.in-en.com/zhishi/2006/04/INEN_780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13日。

[82]参见“石油天然气60年变迁”,载http://www.in-en.com/china60/oilga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7日。

[83]参见李德生、罗群:《石油——人类文明社会的血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84]参见汪燮卿、刘济瀛:《石油树结奇异果》,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85]参见“石油天然气60年变迁”,载http://www.in-en.com/china60/oilga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7日。

[86]参见“我国石油安全面临的形势”,载http://www.ccin.com.cn/ccin/news/2008/07/18/4501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13日

[87]参见“石油天然气60年变迁”,载http://www.in-en.com/china60/oilga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7日。

[88]参见崔民选、王军生、陈义和:《天然气战争——低碳语境下全球能源财富大转移》,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页。

[89]参见《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中文版)》,BP中国2012年发布,第6~7页。

[90]参见《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中文版)》,BP中国2012年发布,第20页。

[91]参见魏一鸣等编:《中国石油天然气工业上游技术政策研究报告》,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92]参见浩君:《石油效应:全球石油危机的背后》,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第75~79页。

[93]2011年我国石油天然气和主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情况新闻发布会网上直播摘要,载http://www.mlr.gov.cn/wszb/2012/sytrq/zhibozhaiyao/,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17日;也可参考“国土部:2011年我国石油天然气和主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均有增长”,载《中国金属通报》2012年第8期。

[94]也有观点认为,我国人均石油和天然气储存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0和1/20。参见吴宗鑫:“中国的能源形势和挑战”,2008年中国-加拿大能源与环境治理圆桌讨论会发言材料,第11页。

[95]参见“《2012中国矿产资源报告》发布 资源矿产家底增厚”,载http://news.xinhuanet.com/energy/2012-11/14/c_12395390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7日。

[96]参见魏一鸣等编:《中国石油天然气工业上游技术政策研究报告》,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97]参见《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中文版)》,BP中国2012年发布,第8~9页。根据公布的2001~2011年的产量和消费量,计算得出文中差额。

[98]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光盘版),图7-4:石油平衡表

[99]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100]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页。

[10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21页。

[102]Freidman,Lawrence M.,“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1 Law & Society Review4(1969),p.29.

[103]例如,2005年11月9日,美国国会就石油价格问题举行特别听证会。参见王龙云:“能源价格高企 美石油巨头听证会上自辩‘无罪’”,载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11/11/content_376432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2日。

[104]参见黄振中、赵秋雁、谭柏平:《中国能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105]参见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106]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St.Paul,Minn.:West Publishing,1959,Vol.3,p.16.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107]参见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108]参见肖乾刚、肖国兴编著:《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109]参见吕振勇:《能源法简论》,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版,第4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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