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判诉讼请求,是指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将其一部或全部遗漏,未作判决之意思表示。漏判诉讼请求在单一之诉及复合型态之诉中皆有可能存在,在单一之诉中,漏判诉讼请求具体表现为法院对部分诉讼请求未作判断,在复合型态之诉中,漏判诉讼请求具体表现为法院对合并审理的数个诉讼请求之一未作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诉讼请求为单一,受诉法院只要针对该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主文,即穷尽了所有应判决之事项,漏判诉讼请求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在诉讼请求为多数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之法理,受诉法院须对当事人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判断方可谓裁判事项已尽,如果遗漏其中之一,即构成漏判诉讼请求。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漏判诉讼请求多半存在于诉讼请求为多数的场合。[2]
(一)漏判诉讼请求与裁判脱漏
大陆法系民诉法有裁判脱漏的概念,漏判诉讼请求与裁判脱漏密切关联,但两者有细微差别。所谓裁判脱漏具体是指“法院就应为裁判之事项,[3]漏未裁判而言”。[4]广义而言,“其不仅指受诉法院就当事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未作出实体判断,尚包括受诉法院就当事人如何负担本案之诉讼费用漏未判决这种情形。”[5]但在通常意义上,判决仅指受诉法院在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内作判断的意思表示,法院对案件诉讼费用的裁判虽然与对诉讼请求的判断一道构成判决主文之内容,但对诉讼费用的裁判本质上属于法院依照职权予以判断的事项,并且当事人不得单独因对诉讼费用裁判的不服而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故严格意义上的漏判仅指对诉讼请求的遗漏,而不包括对诉讼费用之漏判。[6]综上所述,漏判诉讼请求是裁判脱漏的典型情形,但并不等于裁判脱漏,裁判脱漏指涉较漏判诉讼请求要略为宽泛。(www.xing528.com)
(二)漏判诉讼请求与裁判表述错误
裁判表述错误是指裁判实质内容正确,但具体表述出现明显差错,它是裁判文书记载的内容未能准确反映裁判者真实意思所产生的技术性错误。裁判表述错误与漏判诉讼请求都属于裁判错误问题,都是因为裁判者疏误而产生的不完整裁判。但裁判表述错误与漏判诉讼请求又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裁判表述错误前提是裁判者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裁判,只是在具体表述时因疏忽大意未能准确表达裁判者的真实意思,从而导致裁判者的正确意思与裁判文书所表示的意思不相同的情况。漏判诉讼请求则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疏忽,只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了裁判。因此,裁判表述错误错在未能正确表达裁判者的真实意思,漏判诉讼请求则错在未对应当裁判的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判,概言之,裁判表述错误只是形式上的错误,但漏判诉讼请求则是实质意义上的错误。[7]其次,裁判表述错误的基础是裁判者对案件作出了正确的审理和裁判,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方面没有错误,仅仅是在表述裁判内容时,由于表述者的错误,使得表现出来的裁判结果出现了偏差,如果裁判内容本身是错误的,那就谈不上裁判表述错误问题。漏判诉讼请求则不然,就遗漏部分的诉讼请求而言,裁判者根本就未对此作出裁判,也因此更谈不上裁判对与错的问题。最后,裁判表述错误是裁判文书的内容违背了裁判者真实意思的显著性错误,这种错误通过裁判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感知和辨别,无须另行开庭审理或裁判就可以被发现和认知,因此其通过裁定即可补正。漏判诉讼请求则不同,有时仅凭裁判文书本身并不能直接识别,可能需要结合案件审理的其他资料如起诉状、庭审笔录等才能认定,并且对遗漏的诉讼请求必须要有补充判决,而不能仅以裁定方式进行救济,对于遗漏的诉讼请求如果尚未开庭审理的,尚需补充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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