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诉讼请求预备合并而言,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相互之间是否以相互排斥不能相容为必要,理论上有不同认识。陈荣宗教授认为,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之间不以相互排斥不能相容为必要,即便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要在程序上能够利用同一种类的程序,不违反管辖规定的情形,就可由原告利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提起主位诉讼请求和备位诉讼请求。[66]其理由是,既然理论上认为诉讼请求单纯合并时,各诉讼请求可以不必有任何关联,那么诉讼请求预备合并时,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亦可不必有任何关联,是否合并提起主位诉讼请求和备位诉讼请求可由原告自主决定。[67]多数观点则认为,在诉讼请求预备合并情况下,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必须要有关联性,且两者之间须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理由是,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是一般诉讼的例外规定,诉讼程序在原则上应力求安定,诉之声明应明确而一定,如诉之声明不明确,或附停止条件、解除条件,于某一事实发生时即请求法院判决,某一事实不发生时则不请求法院判决,不管是附解除条件或停止条件,均有碍诉讼程序安定,在诉讼程序上原为不应准许。但诉讼请求之预备合并,则为不得附条件之例外,此项例外,是基于诉讼经济之原则,因此,若先后位之声明无任何关联性,在实务上实无承认之必要。就整个民诉法精神,先后位之声明,应以相互排斥为必要,即先后位声明不得同时成立,后位声明只是先位声明的补充或替补。[68]
辨析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之关系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诉讼请求预备合并及其价值。一方面,鉴于本书认为请求权竞合引起的诉讼请求合并本质上也属于诉讼请求预备合并,诉讼请求预备合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依据同一实体法律关系将“互不相容又互相补位”的数个诉讼请求加以合并主张的情形,[69]如以赔偿或代偿请求为内容的诉讼请求的合并;二是请求权竞合时,原告依据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先、后位合并提起数个诉讼请求。[70]其中,第一种情形下,不同的诉讼请求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并且后位的诉讼请求只是先位诉讼请求的补充或替补;第二种情形下,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并列关系,可能有的成立、有的不成立,也有可能同时成立、同时不成立,不一定相互排斥、互不相容,只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就不同的诉讼请求确定顺位、区分主次,不得要求法院同时就不同的诉讼请求均为裁判,只有在先位诉讼请求不成立时,才能请求法院就后位诉讼请求为裁判。另一方面,从诉讼请求预备合并的价值来看,如果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毫无关联,则主、备位诉讼请求之合并就没有任何意义。这一点甚至与诉讼请求之单纯合并亦有较大区别,在单纯合并情况下,多个诉讼请求之间没有联系并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确定性,因此其即便不能对提升诉讼效率有所助益,但也不至于妨碍诉讼程序的推进;在预备合并情况下则不然,备位诉讼请求附条件当然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也会相应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如果其与主位诉讼请求毫无关联,则实在没有备位提出的理由和必要。据此,本书认为,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之间应当具有一定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或者是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是基于同一基础事实、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但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不必相互排斥、互不相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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