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诉讼请求,是指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予以认可的一种陈述,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承认诉讼请求同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上之“认诺”。在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认诺一般仅指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但在法国民诉法上,认诺既包括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包括对法院判决的承认,并且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还是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认诺,对判决的认诺包含着舍弃运用上诉救济途径。[6]承认诉讼请求不同于诉讼法上的自认,[7]后者是指承认他人对己不利事实的主张。
承认诉讼请求不仅能终结诉讼程序,同时还能带来实体法上债务承认之效果。因此,应如何理解其性质在理论上有不同认识:(1)在私法诉权说占统治地位的时代,把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看成是纯粹私法行为的观点曾是最权威的;(2)而在目前,把它看成是纯粹诉讼行为的观点和认为它同时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性质的观点占主导地位。[8]应该说,承认诉讼请求不同于纯粹的私法行为,虽然当事人承认诉讼请求,客观上将导致对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实体权利或实体利益的承认,但这仅是“诉讼行为与私法上之法律行为之偶然竞合”。诉讼法上之诉讼行为,系专以生诉讼法上之效果为目的,故民法上关于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之规定,学者多主张不适用于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之行为。[9]从诉讼行为的分类来看,承认诉讼请求属于与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将产生诉讼法上的一定效果,该效果的发生系依诉讼法的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必当事人在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陈述时有产生这种效果之意思,更非因当事人有此目的而始生其效力。[10]亦即,承认诉讼请求是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诉讼行为。(www.xing528.com)
承认诉讼请求具有下列特点:(1)承认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既可以承认诉讼请求,也可以不承认,包括法院在内的任何外力都不得强迫当事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承认诉讼请求的陈述。对被告而言,是无条件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还是据理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承认还是部分承认,皆由其自主权衡并作出选择。(2)承认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之外对对方当事人表示同样的意思,虽然具有债务承认的意思,但却不能产生诉讼法上承认诉讼请求的效果。(3)承认诉讼请求是依据诉讼法的规定直接产生效力的诉讼行为,它不是私法行为,只要能表达承认诉讼请求的旨意,至于用什么样的词句陈述均可,并且也不问当事人当时以什么样的意思进行陈述。[11](4)承认诉讼请求是对“诉讼上之请求权”的承认,亦蕴含对诉讼标的处分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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