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抗辩以及反驳诉讼请求均是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重要概念,诉讼实践中也经常使用这几个概念,反驳、抗辩、反驳诉讼请求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国内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对此较少涉及,在此略加辨析。反驳与抗辩密切关联,均属诉讼上的防御方法,但在防御内容上两者有一定区别:(1)反驳既针对请求的原因事实本身,也针对诉讼请求,并且对诉讼请求的反驳是通过对事实、理由的反驳来进行的,但严格意义上的抗辩“并未针对原因事实本身,而是针对其法律效果作出的否定性陈述”,[2]抗辩直接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诉讼法上的抗辩其根本依据在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或形成权,[3]被告进行抗辩无非有两种方式,一是永久的抗辩,如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主张有法律上的免责事由,或者主张享有法律关系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等;二是延时的抗辩,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按抗辩权。(2)反驳既针对程序问题,又针对实体问题,但抗辩只针对实体问题。(3)由于抗辩仅针对诉讼请求,因此,抗辩的主体只能是本案被告,反驳则不然,反驳的主体既可能是本案被告,也可能是本案原告,既可以是本案被告针对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所作的驳斥,也可能是本案原告针对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所作的驳斥。
综上,本书认为,抗辩在效果方面等同于反驳诉讼请求,是本案被告针对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所作的否定性陈述。抗辩最突出的特点是,其并不针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甚至不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但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事由,一旦这种事由存在,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告将因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反驳相对于抗辩和反驳诉讼请求而言,是一个内涵更广的概念,既包括对诉讼请求的驳斥,也包括对程序上和实体上其他事实和理由的驳斥,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事实、理由所作的否定性陈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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