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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价值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民诉法原则上对变更诉讼请求和诉之变更均采取限制性策略。尽管限制是一般性原则,但变更诉讼请求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有时候系诉讼策略安排,但更多的却是由于主观认识的变化,或者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或者由于情势变更等原因所致。就法院而言,其既要求诉讼迅速经济,又要求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在诉讼请求的变与不变之间涉及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民事诉讼请求变更的价值

在民事诉讼领域,集中审理主义是各国一致推崇的理想原则,集中审理主义要求,在诉讼程序审前阶段,须尽快确定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事实之争执点和证据争执点,以便集中进行证据调查和言辞辩论[57]为确保诉讼程序安定、集中与有序,保障被告的防御权及双方当事人公平进行攻击防御的地位,原告在诉讼之初即负有确定诉讼请求的义务。各国民诉法原则上对变更诉讼请求和诉之变更均采取限制性策略。

尽管限制是一般性原则,但变更诉讼请求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有时候系诉讼策略安排,但更多的却是由于主观认识的变化,或者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或者由于情势变更等原因所致。对原告而言,其往往在起诉之后才发现有其他证据事实,或者发现诉状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其有必要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就不得不撤回诉讼而重新起诉或者进行另外的诉讼,这样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而言,均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对被告而言,其所期望的是诉讼自始安定,使其能就原告起诉的特定请求及提出的证据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研判防御,而不受原告任意摆布。就法院而言,其既要求诉讼迅速经济,又要求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在诉讼请求的变与不变之间涉及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58]大陆法系观念发展来看,对变更诉讼请求总体上是从严格禁止走向有条件地限制,然后又从不断调整限制尺度发展到现今权衡利弊而予定夺的基本模式。[59]这种权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彻底解决纠纷与防止诉讼过分迟延之间的权衡;二是彻底解决纠纷与保障被告防御权之间的权衡。如何在这两组对立的利益之间作出调和,是立法者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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