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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诉讼请求的内涵及分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事人作出放弃诉讼请求陈述后,法院仅应审查诉讼成立要件及当事人适格与否,不再就争执的诉讼标的进行审理与调查,符合相关要件的,放弃诉讼请求行为有效,不符合相关要件的,放弃诉讼请求行为无效。放弃上诉请求与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内容有本质不同。

放弃诉讼请求的内涵及分类

(一)放弃诉讼请求的内涵

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所作的部分或全部予以放弃的陈述。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与放弃诉讼请求相对应的概念为“舍弃”,[2]其有特定内容、要件以及后果。[3]根据民诉法理,放弃诉讼请求可以做两个层面的理解:(1)就行为性质而言,其系单纯的诉讼行为,是原告对在诉讼中提起的作为审判客体的“权利主张”部分或全部放弃的陈述。(2)就行为效力而言,放弃诉讼请求是对纠纷所涉之实体权利或权益的处分,如果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将导致原告就放弃部分承担败诉结果;如果放弃的系全部诉讼请求则将导致原告完全败诉,纠纷彻底解决,放弃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也不得因同一纠纷再行起诉。该行为效力系依据诉讼法规定直接产生。[4]概而言之,放弃诉讼请求究其实质系对“诉讼上之请求权”的放弃,蕴含对诉讼标的处分之意。

(二)放弃诉讼请求的分类

国内有学者在研究放弃诉讼请求时对其作了不同分类,依据放弃范围,分为全部放弃诉讼请求和部分放弃诉讼请求;依发生审级和放弃内容不同,分为一审中的放弃诉讼请求和二审中的放弃上诉请求;依据放弃的是否系明确固有的实体权利,分为对实体权利的放弃和对盖然的实体利益的放弃;依据放弃原因不同,分为自认无理的放弃和处分性放弃。[5]还有学者依据放弃方式,将放弃诉讼请求分为明示的放弃和默示的放弃。[6]应该说,上述分类比较全面且富有创见,但其中有些观点亦值得商榷,因涉及对放弃诉讼请求内涵的理解,故在此略加辨析。

1.关于能否“默示”放弃诉讼请求

放弃诉讼请求系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或权益的处分,在程序上将导致相关纠纷的解决,在实体上将导致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应贯彻处分原则及直接言辞原则基本要求,不宜承认或允许“默示”放弃诉讼请求,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也未规定可通过默示方式放弃诉讼请求。从诉讼实践来看,放弃诉讼请求,原则上应由当事人在言辞辩论时通过言辞陈述表明,并明确放弃诉讼请求的范围,由书记员记入笔录;[7]作为例外,如果放弃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在开庭之日未到庭,但其以书面方式向法庭提出放弃诉讼请求声明的,该书面声明可视为放弃诉讼请求的陈述,合议庭应将该声明告知对方当事人。

2.关于“自认无理的放弃”和“对盖然的实体利益的放弃”(www.xing528.com)

如上所述,放弃诉讼请求究其实质系对诉讼标的之处分,行使处分权的前提,一是诉讼标的可处分、可放弃,[8]二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可支配。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可能会有各种原因,有基于商业策略考虑,有基于诉讼策略考虑,不一而足。但就放弃诉讼请求这一特定术语及其特定内涵而言,不宜做“自认无理的放弃”和处分性放弃,以及对实体权利的放弃和“对盖然的实体利益的放弃”这样的分类。在当事人作出放弃诉讼请求陈述后,法院仅应审查诉讼成立要件及当事人适格与否,不再就争执的诉讼标的进行审理与调查,符合相关要件的,放弃诉讼请求行为有效,不符合相关要件的,放弃诉讼请求行为无效。

3.关于“二审中放弃上诉请求”

我国现行民诉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规定对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的主体有专门限定,承认诉讼请求只能由被告作出,放弃诉讼请求则只能由原告作出。并且这里的放弃诉讼请求虽是诉讼行为,但依照诉讼法规定其会产生处分实体权利或实体权益的效力。

放弃上诉请求与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内容有本质不同。原审原告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但其放弃内容不同于上诉人放弃上诉请求以及再审申请人放弃再审请求的内容。上诉请求虽然在表述上隶属于诉讼请求,但其与原告在起诉时所提起的代表诉讼标的核心内容的诉讼请求却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上诉请求的关键是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改判,与一审诉讼请求内容不同,其已不仅仅代表作为“案件最初争议法律关系”之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亦已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或权益,当事人对上诉请求已无完全权利作“承认”或“放弃”的处分。[9]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如果仅仅对诉讼请求作一般分类,那么可以有一审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之说,但就放弃诉讼请求这一特定术语而言,则不宜做一审中的放弃诉讼请求与二审中的放弃上诉请求这一分类。基于同样的理由,也不应存在承认上诉请求一说。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放弃诉讼请求依据放弃范围,可分为部分放弃诉讼请求[10]和全部放弃诉讼请求;依据是否有效,可分为有效的放弃诉讼请求和无效的放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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