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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案件审理范围及裁判范围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关于裁判范围应受诉讼请求限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均作为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比如,在二审程序部分,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68条规定,[1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可视为对二审裁判范围较为概括的限制。

限定案件审理范围及裁判范围

法院裁判范围应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定,这是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法院裁判具有决定意义,法院既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也不得漏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到裁判文书中,法院应在判决主文部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一作出回应。“法院为判决时,即应依当事人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于主文中为适当之记载,声明事项全部容许者,依其声明在主文中谕知全部胜诉之判决,声明事项一部分容许者,在主文中应为‘原告其余之诉驳回’或‘其余上诉驳回’之判决。判决主文与当事人声明有密切关联,‘应受裁判事项之声明’应为法院裁判之对象,乃为无可争论之事项。”[8]关于裁判范围应受诉讼请求限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均作为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例如,日本民诉法第246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事项,法院不得作出判决;法国民诉法第5条规定,法官应对所有请求事项并且仅对所请求的事项为裁判宣告;德国民诉法第308条(1)规定,法院没有把当事人未申请的事项判给他的权限,特别是果实、利息和其他附带请求,亦应如此;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388条规定,除别有规定外,[9]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未声明之事项为判决。当然,也并非所有国家均在民事诉讼领域贯彻了处分原则,作为强职权主义立法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俄罗斯民诉法”)第195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应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如果认为对保护原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有必要,或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超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

我国民诉法对诉讼请求与裁判范围之间的关系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定,但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以及诉讼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亦在总体上遵循了处分原则,[10]但在例外情况下则贯彻了职权干预精神。比如,在二审程序部分,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68条规定,[1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可视为对二审裁判范围较为概括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13]由此可见,当涉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损害第三方利益时,司法解释贯彻的是全面审查原则,体现了一定的职权干预色彩。关于二审程序中法院的审理范围,理论上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法院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职权主义色彩过浓,不甚合理;但也有观点认为,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应贯彻适当干预原则,“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符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但不应受当事人上诉的绝对限制”。[1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二审裁判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还担负着审级监督功能,同时也为了防止当事人借助法院审判权行非法、违法之实,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裁判应有适当干预。[15]至于一审程序中,本着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法院裁判应当严格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为。[1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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