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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请求研究:本诉,反诉,参加之诉,上诉,再审之诉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所属诉的形态不同,诉讼请求可分为本诉请求、反诉请求、参加之诉请求、上诉请求以及再审之诉请求。反诉请求是针对本诉而提起的,参加之诉请求是因为第三人认为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而提起参加之诉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反诉请求、参加之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均有密切的关系。

依据所属诉的形态不同,诉讼请求可分为本诉请求、反诉请求、参加之诉请求、上诉请求以及再审之诉请求。

本诉请求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诉讼请求,具体是指诉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提起反诉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参加之诉请求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参与到本诉之中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针对本诉而提起的,参加之诉请求是因为第三人认为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而提起参加之诉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反诉请求、参加之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均有密切的关系。

上诉请求是指“当事人因不服第一审判决而向二审法院提出的关于如何处理原判决及其民事纠纷的具体主张”。[113]“上诉请求所反映出的上诉的态度和目的往往是双重性的。上诉请求的内容首先表明的是上诉人对如何处理原判决的态度:或者全部撤销予以废弃,或者部分撤销予以变更。这一态度体现的是上诉人的直接目的。”[114]“上诉人如果欲以自己的主张解决纠纷,就必须在上诉请求中表明其对如何解决该纠纷的态度。”“这一内容所反映出来的诉之目的,应当是上诉的终极目的。”[115]“在诉讼实践中,上诉人对于撤销原判决如何解决纠纷这一问题有两种做法:一是上诉人自己在上诉请求中作为具体内容之一予以明确;二是上诉人不作明确表示,只是笼统表述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116]在上诉请求的两方面内容中,第一方面的内容是必备的,即上诉人必须在上诉请求中明确具体地表明对原判决如何处理及其处理范围的主张。第二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不是必备的,上诉人依其自愿决定是否陈述其对如何解决纠纷的主张。[117]依照上诉人对原判决如何处理的主张不同,上诉请求可分为,撤销原判决请求和变更原判决请求。上诉请求之内容是主张撤销原判决的全部的,即是撤销原判决请求;上诉请求之内容是主张依法部分改变原判决内容的,即为变更原判决请求。

再审之诉请求是指,当事人因不服原审判决而向再审法院提出的关于如何处理原判决及其民事纠纷的具体主张。再审之诉请求的内容和分类类似于上诉请求,此处不赘述。

【注释】

[1]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2]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3]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3页。

[4]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5]参见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6]参见罗筱琦:《民事判决研究:根据与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7]参见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8]赵秀举:《诉讼请求的比较分析》,载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450页。

[9]但这层意义上的实体权利只是一种“观念权利”,客观上则未必确实存在。参见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2页。

[10]在变更之诉中变更请求的提起必须以形成权为依据,但作为变更请求基础的形成权,到底是实体权利还是形成诉权,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诚二先生甚至认为:“形成权理论的发展,究其实,乃是原欲求此权能与诉讼法有关联性存在,使得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有实体法的依据。”详见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此处姑且认为作为变更请求基础的形成权就是一种实体权利。

[11]确认文书真伪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12]我国现行民诉法沿袭苏联民诉法的做法,未对确认之诉作出规定。德国民诉法第256条、日本民诉法第134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247条均对确认之诉作出了明确规定,直接赋予当事人关于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文书真伪的“确认的请求权”。正因为此,可以认为确认之诉诉讼请求是对“确认请求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主张。

[13]参见王洪亮:《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辩——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也有观点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实体法权利,例如,梁慧星先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即将确认物权请求权规定为独立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其理由是:“在实践中,对物权确认提出请求的现象是常见的,这种请求权并不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笔者以为,确认物权请求权显然不同于普通的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普通的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可以在私人之间直接提起,但确认物权请求权却“只能向有关权力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提出”(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因此,确认物权请求权应当是一种诉讼权利或曰程序性权利,其实,关于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早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初就有争论,这种争论更多的是立场问题,而不是逻辑问题。

[14]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5]王甲乙:《诉讼标的新理论概述》,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95页。

[16]笔者以为,在纯粹的文书真伪确认之诉及涉及特定主体与非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中,裁判文书应当只列原告,而没有被告,但由于确认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给付,因此实践中纯粹的确认之诉几乎不存在。

[17]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8]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3、114页。

[19]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0]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21][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22]参见相庆梅:《诉之变更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届硕士学位论文。

[23][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24][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25]《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26]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27]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28]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29]赵秀举:《诉讼请求的比较分析》,载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页。

[30]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31]杨建华:《问题研析 民事诉讼法(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66页。

[32]杨建华:《问题研析 民事诉讼法(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66页。

[33][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34]参见唐德华:《民事诉讼法常识几则》,载《上海司法》1982年第5期。

[35]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36]参见凌相权:《民事诉讼法问答》,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4~86页。

[37]参见邵明:《论民事之诉》,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38]参见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39]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5~56页。

[40]王甲乙等:《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广益印书局1999年版,第241页。

[41]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42][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

[43][苏]阿·阿·多勃里沃里斯基等:《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64页。

[44]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45][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

[46]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

[47]参见刘家兴:《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120页。

[48]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

[49]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50]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51]参见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52][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陈刚、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77页。

[53]参见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页。

[54]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79页。

[55]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56]李仕春:《诉之合并制度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7]邵明:《论民事之诉》,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https://www.xing528.com)

[58]参见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

[59]仅见张晋红教授在其专著《民事之诉研究》中设专章“诉的要素”予以研究。

[60]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61]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62]笔者遍查国内已有的德国、日本、法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译著以及比较民事诉讼法著作,这些著作中均没有关于“诉的要素”问题的论述。

[63]参见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222页;吴明轩:《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70页;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302页,等等。

[64]参见[苏]阿·阿·多勃里沃里斯基等:《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86页。

[65]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66]赵钢、占善刚、刘学在:《民事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67]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44页。

[68]参见王锡三:《诉的要件与诉的要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载《现代法学》1986年第4期。有学者认为,诉的要素这一提法本身有模糊性,“诉的要素似乎在讲诉的形式要件,又好像是谈诉的内容,抑或又是两者兼而有之”。参见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69]这也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研究诉的追加、变更问题时往往会提到“诉的构成要素”的原因。

[70]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中前三项是必要记载事项,第四项则属任意记载事项,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讼能力、知法程度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诉讼理由中的法律理由在诉状中非为必写内容。关于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划分,参见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241~244页。

[71]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72]参见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1页。

[73]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6页。

[74]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7页。

[75]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7页。

[76]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8页。

[77]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41页。

[78]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41页。

[79]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80]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44页。

[81]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45页。

[82]参见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83]参见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53页。

[84]参见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55页。

[85]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86]邵明:《论民事之诉》,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87]1991年通过的民诉法、2007年修正的民诉法第108条。

[88]相庆梅:《诉之变更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届硕士学位论文。

[89]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90]参见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91]参见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5页。

[92][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陈刚、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93]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1页。

[94]参见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95]Rimmelspracher,Materiellrechtlicher Anspruch und Streitsgegenstand probleme im Zivilprozess,1970,p.23.转引自王洪亮:《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辩——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96]Rimmelspracher,Materiellrechtlicher Anspruch und Streitsgegenstand probleme im Zivilprozess,1970,p.3.转引自王洪亮:《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辩——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97]参见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2页。

[98]参见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3页。

[99]参见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332页。

[100]许可博士就此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我国法上的诉讼请求与大陆法系中的‘诉讼上的请求’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在后者的理论中,‘诉讼上的请求’与诉讼标的同义,而在我国法上,诉讼请求并非是‘诉讼上的请求’,只是请求的内容,因此与诉讼标的不构成对应关系,仅仅是特定诉讼标的所需的条件之一。可能主要受术语翻译的影响,国内有学者将我国法上的诉讼请求等同于诉讼标的。应该说,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参见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101]范光群等:《裁判的脱漏》,载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394页。

[102]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103]赵秀举:《诉讼请求的比较分析》,载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页。

[104]德国民诉法第256条第2款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原告和被告就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有争执,而该诉讼的裁判的全部或一部是以此法律关系为据时,原告可以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前,提起原诉讼申请的扩张、被告可以提起反诉,申请以裁判确定该项权利关系。

[105][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页。

[106][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107]参见王洪亮:《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辩——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108]参见王洪亮:《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辩——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109]有学者否认独立的形成之诉的存在,认为形成之诉本质上属于确认之诉。参见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10]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201页。

[111]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二册)》,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4年版,第108~109页。

[112]参见刘田玉:《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及其适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13]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114]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115]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116]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117]张晋红:《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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