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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请求研究:直击诉讼上请求与结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论上认为诉讼请求等同于诉讼标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在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上,诉讼标的即为“诉讼上请求”,因此,诉讼请求同于诉讼标的。在汉语当中,“诉讼上请求”与诉讼请求一字之差,表面看来两者几乎没有差异,但如果以此为前提断定诉讼请求等于诉讼标的,则显然掉入了“望文生义”的陷阱。

民事诉讼请求研究:直击诉讼上请求与结果

理论上认为诉讼请求等同于诉讼标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在德国民事诉讼理论上,诉讼标的(Streitsgegenstand)即为“诉讼上请求”(Prozessualer Anspruch),因此,诉讼请求同于诉讼标的。在汉语当中,“诉讼上请求”与诉讼请求一字之差,表面看来两者几乎没有差异,但如果以此为前提断定诉讼请求等于诉讼标的,则显然掉入了“望文生义”的陷阱。可以说是翻译固有的语境隔膜加上汉语表达语义的模糊性造成了理论上的某种“阴差阳错”。

德文“Prozessualer Anspruch”在中文里目前有两种译法,一种译为“诉讼上请求”,[92]一种译为“诉讼上之请求权”。[93]Prozessualer Anspruch缘起于民法上的Anspruch(请求权)这一概念,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由温德沙伊德“发现”。温德沙伊德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保护手段(Mittel des Rechtss-chutzes),存在三层系统:第一层次的请求权是主观权利,如物权、债权,对其损害会产生排除妨害之权利;第二层次的请求权体现在权利被侵害时,也即产生了与法律所欲的秩序不相适应的状态,此时权利被转化为损害排除之权利;第三层次的请求权是为实现私法上之请求而对国家享有的公开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94]“从这三个层次来看,温德沙伊德并没有将要求国家追诉的因素排除在外,而且,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并不是纯粹的实体法或程序外请求权。”[95]受温德沙伊德学说的影响,在德国民诉法起草时,立法者都把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尚未在概念上严格区别民法上之请求权与诉讼上之请求权。[96](www.xing528.com)

至于现在诉讼标的所以能摆脱民法上之请求权概念的影响,而形成民事诉讼法上独立之概念,则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步的结果。随着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出现,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诉讼标的并不仅限于“实体请求权的争议”,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其诉讼标的系以不存在之权利为客体,在形成之诉中,诉讼标的系以形成权为客体,故在今日德国虽然对于诉讼标的之定义,尚未有统一的界说,但是对于诉讼标的与民法上之请求权,在概念上已能作严格区别。[97]“学术上为区别民法上之请求权与诉讼标的之概念,而将诉讼标的称之为‘诉讼上之请求权(Prozessualer Anspruch)’。”[98]由此可见,“Prozessualer Anspruch”是与“民法上之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虽然有学者将其译为“诉讼上请求”,但其更准确的译法应是“诉讼上之请求权”。相应地,在德国民诉法上,“诉讼标的”与“诉讼上请求”或说“诉讼上之请求权”是同一概念,[99]而非如国内有些学者所断言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是同一概念。[100]“诉讼上请求”或者说“诉讼上之请求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通常使用的“诉讼请求”并非一个层面的概念,前者包含了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权利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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