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诉讼请求关系密切,并且由于诉的本质是一种请求,因此,作为请求的诉与诉讼请求有时具有某种令人迷惑的类似性,但事实上,诉与诉讼请求区别甚大。
(一)诉讼请求与诉的区别
诉讼请求与诉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从含义上看,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作为审判客体的权利主张,即诉讼请求只是诉的对象。
第二,从指向上看,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所反映的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诉讼请求则可能同时指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也可能仅指向法院。
第三,从形式上看,当事人在一个诉中可以提出多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合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与诉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第四,从内容上看,诉讼请求是否构成诉的要素之一在理论上有较大争议,如果认为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诉讼请求也并非能使诉特定化的唯一因素。
(二)诉讼请求是否为诉的要素之一(www.xing528.com)
关于诉的要素,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国内学术界有“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其中“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关于诉的具体构成要素方面又各有分歧。在“二要素说”中,多数观点认为,诉的要素有两个,即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55]也有观点认为,“诉的要素为当事人和诉讼标的”。[56]在“三要素说”中,多数观点认为,诉的要素有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也有观点认为,“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构成”。[57]“四要素说”则认为,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诉的理由。[58]诉的要素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传统问题,但理论上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多见于各类教科书,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专门研究。[59]由此也导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在对诉的要素研究的重心上,基本上是就诉的构成谈构成,其研究多是与立法、与诉讼实践相脱离的”。[60]“研究诉的要素,必须明确研究这一问题到底要解决什么?到底能解决什么?其对立法和实践到底有何意义?”[61]
在德国、日本以及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并不存在“诉的要素”这一问题。[6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研究诉之追加、变更问题时通常会概称,“诉系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三个要素构成”。[63]但关于“诉的要素”的理论研究和争议亦属罕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探讨“诉的要素”问题主要是沿袭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的体例,苏联理论之通说主张诉由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构成。[64]关于何谓诉的要素,理论上也莫衷一是。通说观点认为,所谓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但也有观点认为,“诉的要素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之中所必须具备的内容”。[65]还有观点认为,“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66]关于“诉的要素”的概念、研究意义及具体内容等争议,笔者以为:
第一,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要素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是事物必须具有的实质的组成部分。[67]据此,诉的要素可以界定为“构成诉的必要因素,是诉必须具备的实质内容”。诉的要素与诉讼要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的要素强调的是“诉”之所以成为诉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而诉讼要件则是法院作出本案判决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受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支持或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前提条件。[68]诉讼要件是具体个案中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受案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原被告具有当事人能力、原被告是适格的当事人、具有诉的利益、不涉及二重起诉的禁止等内容。诉的要素则是一个抽象概念,是对诉的内容的抽象,其要表达的不是具体诉讼中法院作出裁判的条件,而是每一个“诉”都必然具备的构成要素。
第二,研究诉的要素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解决诉的识别问题,即此诉与彼诉的区别问题,由于诉的要素是那些构成诉的必要内容,因此,诉的要素不同必将造成此诉与彼诉的不同。[69]二是确定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问题,即提起每一个“诉”必须在诉状中写明的内容。
第三,诉的要素由当事人和诉讼标的构成,当事人是诉的主体,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由于诉讼标的具体由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确定,因此,也可以说,诉的要素由当事人、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构成。区分此诉与彼诉的不同关键看两个标准:一是当事人,二是诉讼标的,两者有其一不同则此诉与彼诉不同。当事人提起每一个“诉”时在诉状中必须写明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具体说,即当事人、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70]
综上,诉讼请求与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联系: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是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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