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的界定,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诉是一种“请求”
有观点认为诉是一种请求,理论上把这一观点叫做“请求说”。但“请求说”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诉即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律保护的请求。[34]有学者认为,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35]有学者认为,诉就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以裁判方式保护和实现其实体权益的请求。[36]有学者认为,诉就是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37]有学者认为诉是一方当事人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以及如何处理的诉讼主张,提交法院依法予以审判和处理的请求。[38]
(二)诉是一种“制度”
也有观点认为诉是一种制度。“制度说”认为,从微观角度看,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角度看,诉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范的法律制度。诉的制度和审判制度一样,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从原告起诉,提出诉讼请求开始,到诉讼结束,全部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全部争议的解决都必须以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诉的制度指导着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诉讼的过程也就是贯彻实施诉的制度的过程。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均以诉的制度为基础,诉的制度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供保证。如果将诉只看成是原告的请求、申请、声明,或者只看成是原告维护其权益的手段、诉讼行为、程序方式,那就只看到了诉的表面形式,而未能揭示诉的本质。如果将诉只看成是原告起诉的根据,那就不可能揭示诉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制度。[39]类似观点认为,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特定之权利主张,而法院为判决程序之事也,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为特定之权利主张而启动判决程序之行为。诉为整体,而起诉为起点。[40]
(三)诉是一种“行为”(www.xing528.com)
还有观点认为,诉是一种诉讼行为,但在把诉定义为何种诉讼行为上,又有不同表述。[41]日本有学者把诉定义为,“诉是某人(原告)向特定法院申请审理和判决他对其他特定人(被告)之间关系的特定主张(诉讼上的请求)在法律上是否妥当的诉讼行为”。[42]而在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中有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称之为诉。[43]这两种观点虽然都把诉归结为一种诉讼行为,但在其内涵揭示上则存在差异。前者所揭示的内涵表明:诉是一方当事人提请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行为,其所要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对象就是诉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上的请求在法律上是否妥当。后者揭示的内涵是:诉这种行为所要求的是法院要保护诉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上述两种“诉讼行为”说本质上体现了不同的诉讼目的论,前者表明诉的行为所指向的结果是以审判方式解决纠纷,而非一定要实现某种权利主张;后者认为诉的行为所指向的结果是实体权利保护,当法院判决诉方当事人败诉时,对该方当事人而言,诉的行为所指向的结果并没有完全实现。[44]
(四)诉是一种“申请”
亦有观点认为,诉是一种申请,即“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起的要求审理和判决的申请,而请求则构成诉的内容(Anspruch)”。[45]“申请”说认为,法院审理的对象包括“诉”和“请求”。法院首先对诉(要求判决的申请)是否具备诉讼要件以及是否适法进行审理,这种审理就是所谓的诉讼审理。当诉被认为适法时,法院就不对此作出特别的裁判,而是进入下一步即对请求的审理,反之当法院认为诉不具备诉讼要件时,就会作出“驳回诉讼”的判决而终结诉讼。对请求的审理就是所谓的“本案审理”,当认为原告的请求有理由时,法院就作出支持请求的判决,而认为请求无理由时,则宣告“驳回请求”的本案判决。从“申请”说对诉的定义来看,谓之诉的只是原告对法院提出的审判申请,至于原告对其与被告之间纠纷的具体诉讼主张,则是原告申请法院审判的对象,而不是诉本身。
除了以上几种主要的学说外,还有观点认为诉是一种手段。一种“手段说”认为,诉是从司法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手段;另一种“手段说”则认为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46]也有观点认为,诉就是指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请求法院作出于己有利的判决的声明。[47]更有观点将诉等同于诉讼请求,认为“诉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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