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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程序-保险法基础与实务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三)起诉前提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和寿命为保险标的,有其特殊性,因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情形出现时,保险人应当按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程序-保险法基础与实务

(一)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不同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据此,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为5年。

此外,还需要搞清楚人寿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人身保险中还包含短期意外保险,而多数短期意外保险会约定索赔时效为2年。

(二)诉讼主体

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其诉讼主体也有所不同。

1.普通人寿保险诉讼主体。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中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主张相关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内容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都可能产生影响。

2.被保险人死亡情况下的人寿保险纠纷诉讼主体。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法》明确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处理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如保险人拒绝赔付时,具有原告资格的是在《继承法》上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可能有人会认为无论受益人还是继承人作为诉讼主体都是得到保险金,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两者区别很大,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只享受权利而无法定义务,而作为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后,则负有在继承的保险金范围内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法定义务。

(三)起诉前提

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和寿命为保险标的,有其特殊性,因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情形出现时,保险人应当按合同要求给付保险金。在保险人拒赔或提出异议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保险人。同时,如果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时,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www.xing528.com)

(四)管辖法院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又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针对保险合同纠纷规定的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保险公司拒赔,则由保险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保险公司起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则由投保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举证责任

在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索赔方(指《保险法》第22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为初步的举证责任,只要提供其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证明存在除外责任等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保险条款既包含保险责任条款,又包括除外责任条款。《保险法》作为实体法在第22条中规定了索赔方举证应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但是,《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索赔方和保险人的举证责任。由于索赔方相对于保险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举证能力和保险人相比也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除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结合《证据规则》第7条的规定,公平分配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将索赔方的举证责任限定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且以其所能提供为限。结合《证据规则》第7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索赔方提供了其客观上能够提供的材料,完成力所能及的初步的证明义务后,如果根据这些证据能够初步得出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结论,则索赔方即完成了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索赔方的举证责任是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提供了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如果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情形,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索赔方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以其所能提供的为限。所能提供而不提供是指索赔方存在故意或过失不提供其本来能够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例如,在一起意外伤害保险案件中,被保险人突然摔倒死亡,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存在因潜在疾病发作导致摔倒死亡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对被保险人的遗体进行解剖鉴定,但是受益人拒绝。法院认为,法院可以理解受益人的悲伤心情,但是在可以对遗体解剖进而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受益人拒绝解剖,这属于受益人不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保险合同纠纷之外,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还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形式,解决这些纠纷时,可以参照上述纠纷的处理方式和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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