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
保险纠纷产生后,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救济一样,该请求权也应受制于诉讼时效的限制,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审判因时间太久而带来的调查取证困难,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人寿险,二是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海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关于财产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主体
1.机动车辆保险纠纷。针对这种情形,可能会发生两种类型的诉讼。
第一种:如果是保险公司发生拒赔情形,机动车车主作为投保人应当是原告,而保险人即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第二种:如果是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则该保险公司为原告,事故责任人为被告。
2.其他财产保险纠纷。针对这种情形,可能发生两种类型的诉讼:
第一种:如果是保险公司发生拒赔情形,保险财产的投保人应当是原告,而保险人即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第二种:如果是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则该保险公司为原告,事故责任人为被告。(www.xing528.com)
(三)起诉前提
由于财产保险纠纷类型多,情况复杂,相关各参与方也多,诉讼主体也因具体的纠纷不同而有所变化,故保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这类纠纷案件的起诉前提条件作出专门规制。因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起诉前提条件,当事人起诉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四)管辖法院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原则性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纠纷,应视具体案件情况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般情况下,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审查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关键。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被告双方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理所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该规定确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主张权利时应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但举证责任适用的证明标准并不一致,应当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现实中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索赔方(指《保险法》第22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为初步的举证责任,只要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证明存在除外责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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