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有关的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1]
商事仲裁最初主要用于解决国内的商事争议,后随着各国商事交往的迅猛发展,才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并被广泛用于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因此,商事仲裁应当包括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加上仲裁本身就是“舶来品” 这一原因,我们通常所提到的商事仲裁一般指的是带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仲裁。该类商事仲裁通常是指在国际民事或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并且各方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的制度。它以私法方面带有涉外因素的争端为对象,既不同于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国际仲裁,也不同于解决一国范围之内企业或私人间争端的国内仲裁。在各国实践中,仲裁的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合同的履行问题。根据最近几年的发展情况,仲裁的对象已扩大到涉外经济和科技等各个领域。
(二)商事仲裁的特点
商事仲裁的特点是指商事仲裁不同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点,同民事诉讼、调解和国内其他仲裁相比,商事仲裁(尤其是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仲裁)具有自己的特点:
1.自愿性更加突出。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www.xing528.com)
2.自主性更加突出。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保密性更加突出。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和裁决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国际性更加突出。商事仲裁随着各国之间商事交往日益密切,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明显。各国不仅在本国大力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而且积极推动和促进商事仲裁领域的国际合作。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国际社会一项非常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
另外,商事仲裁裁决也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由于本教材的受众是一般公司的法务人员等初级法务工作者,而商事仲裁由于具有涉外因素,通常情况下只有相对水平较高的专业律师等才能做好此方面的业务,因此,本教材对于此类商事仲裁不做过多涉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