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背景】
本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的指导案例,案由是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考评任务】
学生根据考评案例背景材料提供的背景信息和自行补充的信息,分组设计角色和情境,分别扮演华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和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下列任务:
1.假设你是华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请根据公司印制的材料,向客户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讲解索赔须知,并回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2.假设你是华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请指导客户亚大锦都餐饮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并进行相关理赔提示。(www.xing528.com)
3.假设你是华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请指导客户亚大锦都餐饮公司填写索赔申请书。
4.假设你是华泰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请指导客户亚大锦都餐饮公司提供代为追偿为肇事车辆承保的天安保险公司责任的相关证据材料。
【考评标准】
1.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向客户讲解索赔须知时应当清楚、全面,并准确、耐心地回答客户的问题。
2.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指导客户填写出险通知书和索赔申请书时,应当耐心、细致,出险通知书的填写应当准确无误。
3.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指导客户提供代位追偿相关材料时,能够列明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包括证据名称和证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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