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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特殊条款分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条款健康保险合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均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这一内在原因主要体现为被保险人自身的机体免疫能力出现问题,导致疾病的发生。其次,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因对重大疾病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

健康保险特殊条款分析

(一)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条款

健康保险合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均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同时,健康保险合同的医疗专业性较强,合同涉及很多医学上的专业术语,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往往难以理解,这就需要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耐心细致地讲解。在通常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自身的内在原因造成的。这一内在原因主要体现为被保险人自身的机体免疫能力出现问题,导致疾病的发生。如果是由外来原因造成的机体损伤,属于意外伤害,不属于疾病,对于投保了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很可能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其次,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健康保险合同主要保障被保险人的身体由健康情况转入疾病状态,如果是被保险人由于先天原因导致的身体机能损伤,如先天性耳聋,则不认为是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保险人对此种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最后,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必须是由于非长期的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出生到死亡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人的机体发育、成熟再转向衰老的过程,这是人生必然要经历的生理现象。在衰老的过程中,如果是因为生理上长存的原因,即人到一定年龄以后出现的衰老现象,如更年期,则不能称为疾病,不受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障。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因对重大疾病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

(二)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www.xing528.com)

所谓等待期,也称观察期、免责期,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人不必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限。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本应立即承担保险责任,但基于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为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情况的发生,保险人并不立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段时间(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只有3天,长的可达180天),被保险人如果在等待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不用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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