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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理赔中的自杀条款适用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公安部门侦查后确定两人死亡性质是自杀,排除他杀的可能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成年人自杀的是否适用自杀条款。后何某在保险合同生效半年后自杀。何某的妻子杨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2年内自杀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对于此种情况的判断,还是应当回归于对保险合同中“自杀”的界定。

人身保险理赔中的自杀条款适用

【实训背景】

冯某作为投保人为其7岁的儿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冯某自己。保险合同成立1年后,冯某的妻子因家庭矛盾产生轻生念头,携带被保险人冯某的儿子跳河身亡。经过公安部门侦查后确定两人死亡性质是自杀,排除他杀的可能性。事故发生以后,冯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冯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成年人自杀的是否适用自杀条款。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应当知道跳河的危险,仍然跟随母亲一起跳河,应该认定为是自杀行为,属于2年内自杀的免责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只有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其智力发育水平根本无法正确辨别自己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换作是一个成年子女完全可能不愿意自杀,同时还将设法挽救母亲的生命。因此,本案不适用于自杀条款,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实训任务】

请分组讨论,评析上述两种案件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实训指导】

建议适用第二种意见,因为被保险人作为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辨明是非,在亲生母亲因为家庭矛盾万念俱灰选择结束生命的时候,既无力阻止也无法反抗,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被保险人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不构成自杀,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如,何某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是何某自己,受益人是其妻子杨某。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后被保险人何某因“话少、呆站、焦愁20天”,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医生临床诊断,何某患有抑郁症。后何某在保险合同生效半年后自杀。随后,死亡诊断为何某因为抑郁症自杀。何某的妻子杨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2年内自杀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因精神或者心理方面的疾病所致的自杀是否适用自杀条款。对于此种情况的判断,还是应当回归于对保险合同中“自杀”的界定。自杀必须是被保险人完全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强烈意愿,客观上实施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而抑郁症在医学上解释为一种以持久的心境低落状态为特征的神经症。抑郁症病人情绪低落时常有绝望心情,自杀是抑郁症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但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的生命,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不应当适用“自杀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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