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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种类,保险法基础与实务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亡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人寿保险合同。两全保险合同,又称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生死合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种类,保险法基础与实务

(一)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两全保险合同

1.死亡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人寿保险合同。死亡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是,“死亡”是保险赔付的必备条件,是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才赔偿的寿险合同,从而保障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的基本生活安排。

2.生存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人寿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生存”是保险赔付的必备条件,是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才赔偿的寿险合同,从而为被保险人在年老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3.两全保险合同。两全保险合同,又称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生死合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两全保险合同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合并而成的一个险种,整合了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保障功能,既能在被保险人发生不幸身故时为其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又能在被保险人生存满一定期限时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且其保险费率低于分别投保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保险费之和,保障全面充分,是一种性价比较高的保险险种。

(二)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约定的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一次或分期给付一定金额保险金的责任,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1年的一种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的一种,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年金保险合同。年金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保险金额和给付期限,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得擅自变更。这里的“年金”,并非要求此类保险合同的给付期限一定是按年给付,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给付一次也无不可,只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即可。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在长寿时能够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不用为年老体衰、收入减少而担忧,减少生存时间较久的被保险人的后顾之忧。(www.xing528.com)

(三)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险种,其主要特征是保险金额较低、被保险人无需体检、手续简便、缴费期限短,是一种适合于普通大众的人寿保险合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相对于普通的人寿保险合同略微高一些,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无需体检导致风险增大、保险经营成本提高,但由于其可以按照月、半月甚至周缴费,所以不会给投保人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

(四)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是指针对某一团体的成员及与其共同生活具有一定依赖关系的家庭成员,保险人使用一张总保险单予以承保的保险合同。这是一种以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由于是规模化经营,该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较低,且被保障对象无需体检,因此受到很多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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