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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保险法基础与实务》书评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虽然是第三人引起的,但是保险公司依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保姆的过错导致潘某家财产被盗,保姆虽然不用承担保险法上的保险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保险法基础与实务》书评

【实训背景】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向多位朋友咨询后,形成下面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

第二种意见: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实训任务】

请分组讨论并提出本案正确的处理意见。(www.xing528.com)

【实训指导】

本案涉及财产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虽然是第三人引起的,但是保险公司依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第二种和第四种意见错误

另外,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潘某与保姆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标的物是家中的财产。因保姆的过错导致潘某家财产被盗,保姆虽然不用承担保险法上的保险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因此,第三种意见错误。《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本题中保姆属于潘某家庭的其他组成人员,且保姆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仅存在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保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第一种意见正确。

【注释】

[1]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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