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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处理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且,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恶意肇事”情况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其划归到保障范围内。这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其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承担补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所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不同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不能由投保人在不同赔偿限额档次中自主选择,而是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实行的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调整的于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赔偿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上述赔偿限额包含的赔偿费用有丧葬费、死亡和残疾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www.xing528.com)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但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1.赔偿金额的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经保险人现场查勘或事后了解情况,并由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相关的损失和费用清单及票据,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人应在受理赔偿后10日内一次赔偿结案。保险人已经赔偿结案后,如果受害第三者因伤情或其他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损失增加的,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时,保险车辆有责任的,保险人在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额;保险车辆无责任的,保险人则应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额,不能混淆支付。如果被保险人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对受害第三者进行了赔付,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时采用连续责任原则,保险车辆因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车辆下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仍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直至保险合同终止。

2.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当垫付抢救费用。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为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和治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在支付抢救费用时应当区分保险车辆承担责任的情况,保险车辆有责任的,保险人在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额;保险车辆无责任的,保险人则应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额,不能混淆支付。另外,对于上述三种情形导致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没有垫付的义务。并且,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恶意肇事”情况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其划归到保障范围内。这是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其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承担补充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保险人承担抢救费的垫付义务,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保险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突发情况,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或者在身故后能够及时得到安葬,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公益性基金,这一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的孳息;其他资金等。救助基金与保险人的垫付义务共同承担起紧急情况下的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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