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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方法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车辆损失的扩大,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限额,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方法

(一)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碰撞。碰撞是机动车辆保险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类风险,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例如,保险车辆撞击静止的护栏、围墙或者与运动中的火车、其他机动车辆相撞均属于碰撞责任。只要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碰撞责任,均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2)倾覆。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本身车身倾斜翻倒,车体与地面发生实质性接触,无法正常行驶,必须对其采取施救措施的状态。倾覆与通俗意义上的翻车相近,但其要求车身必须实际触地导致无法行驶,不经施救不能恢复原状,比翻车要求更为严格。

(3)其他意外事故。除碰撞、倾覆以外,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等意外事故。

(4)自然灾害。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现象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情况。

(5)施救、保护费用。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车辆损失的扩大,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1)因风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经公安部门侦破后,对肇事损失和逃逸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另外,驾驶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没有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车辆牵引挂车,驾驶员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保险车辆损失和费用。对保险车辆发生的实际损失,有些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被保险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包括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二类是应当通过投保附加险种而获得保障的损失,包括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使车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第三类是因客观环境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等。

(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限额,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根据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所谓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相同类型的新车所需支付的市场价格。此种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适用于尚未实际使用的机动车辆。新车购置价的确定有三个重要的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必须是在投保时;二是地点条件,必须是根据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三是车型条件,必须是同类型的新车。保险金额确定后,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保险合同签订地无同类型新车的,则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根据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所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此种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适用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机动车辆。例如,保险车辆在投保时的同类型新车市场价值为20万元,月折旧率为0.6%,该保险车辆已使用20个月,则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17.6万元(20万元扣减折旧金额2.4万元)。保险金额确定后,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双方也可以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www.xing528.com)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的确定根据车辆受损程度而有所不同。当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即保险车辆完全损毁或者因受损过于严重丧失维修价值时,应当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既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同类车型的市场价格扣除折旧金额后确定,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在市场上购置同类车型的相似使用年限和状况的其他车辆的价格确定。当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即保险车辆只是部分受损,还有修复的价值时,应当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价值。

(三)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1.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率。由于机动车辆数量巨大,且大多时候处于移动状态,面临的风险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保险人在厘定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率时,既要考虑保险车辆本身的种类(普通汽车还是专用车辆)、型号(进口车辆还是国产车辆)、使用性质(自用还是营业用)、新车购置的市场价格(较高还是偏低)、车辆性能、车辆新旧情况、车辆的可修复性、经常性的行驶区域和停放地点等因素,同时也要考虑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个人嗜好、从事的工作、驾驶时间、是否有违章肇事记录、是否有索赔记录等因素,从而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和风险发生的概率,厘定出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同时保险人为了敦促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后,仍然能够积极履行保险车辆的管理义务,通常制定免赔额或免赔率,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通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比例承担免赔部分,免赔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2.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期限。与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相同,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应当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保险合同到期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丁某为其所有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份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9月1日0时至2012年8月31日24时。2012年8月1日,保险公司通知丁某合同有效期将至,请丁某尽快携带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续保,丁某以业务繁忙为由,直到2012年9月1日上午才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续保手续,新的保险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9月2日0时至2013年9月1日24时。丁某办理完续保手续从保险公司开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损失2万元,由于此时原保险合同已到期失效,新的保险合同尚未开始生效,刚好处于新旧保险合同的“空档期”,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1.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经保险人现场查勘或事后了解情况,并由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相关的损失和费用清单及票据,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人应在受理赔偿后10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1)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赔偿处理。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考虑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的关系。如果保险金额大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并依据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扣减免赔额后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小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并依据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扣减免赔额后确定赔偿数额。

(2)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赔偿处理。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考虑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关系。如果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一致,无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新车购置价已经大于或者小于保险金额,均应当按照实际修复费用,并依据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扣减免赔额后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保险金额小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并依据保险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扣减免赔额后确定赔偿数额。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的赔偿处理。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例如,尽力扑灭保险车辆内突然发生的火灾,努力控制损失的范围等。对于被保险人采取上述措施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另行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保险车辆的损失采用的是比例赔偿方式,则该项施救费用也应当按照相同的比例赔偿。但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必须是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如果抢救保险车辆将会危及被保险人自身的生命安全,则应当放弃施救。

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残值处理。保险车辆遭遇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称为残值,保险车辆的残值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处理,既可以作价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赔偿金中扣除相应的残值部分,也可以作价归保险人,保险人就残值部分增加保险赔偿金额。

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常普遍,此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要求保险人进行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责任关系要求肇事第三方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人现行赔付被保险人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孔某为其所有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被蒋某驾驶的机动车辆追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蒋某负全责,孔某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在赔付孔某1.8万元修车费用后,有权代替孔某向肇事第三方蒋某追偿,蒋某应当将1.8万元修车费用交付给孔某投保的保险人。

5.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缴纳保险费和如实告知义务。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如果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例如,投保的机动车辆是营运性质的,投保人却在投保单车辆性质一栏中选择“自用”,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如果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应履行保险车辆危险增加的通知和积极的施救义务。如果保险车辆的风险明显提高,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继续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风险增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同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保护保险车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当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当积极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例如,明确说明因地震、战争、恐怖袭击等行为导致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果保险人怠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款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免责条款中规定的情况导致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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