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背景】[3]
案例一:张女士2000年9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年期“简易人身保险”。2001年8月张女士去市场购物,因下雨路滑摔倒了,伤势严重,被立即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脑溢血,因治疗无效,于当天晚上死亡。事后,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患有高血压,高血压导致脑溢血,“简易人身保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案例二:项某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合险。后在保险期限内项某左脚意外碰伤,出现左下肢大面积肿胀,经诊断为糖尿病二期、左足外伤及急性坏疽,致使左大腿中下1/3截肢。保险公司以项某患糖尿病导致截肢为由拒绝赔付。
案例三:某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一名员工李某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李某因结核病菌感染死亡为由拒绝赔付。
【实训任务】(www.xing528.com)
请提出上述三个案例的处理意见,并根据近因原则区分“多因间断”、“多因连续”和“多因并存”的不同处理结果。
【实训指导】
案例一和案例二从案情上看十分相似,结果却完全不同。案例一中,张女士因摔跤导致突发脑溢血死亡,摔跤、脑溢血与死亡之间形成一个前后相继的因果链条,而新介入的因素高血压和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女士患有高血压并不必然导致脑溢血的发生,摔跤才是导致高女士突发脑溢血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而案例二中意外碰伤与截肢之间介入了糖尿病这一新的因素,且糖尿病是导致项某血管病变、左下肢大面积肿胀最终不得不截肢的决定因素,因此糖尿病是本案的近因,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区别“多因间断”与“多因连续”关键在于判断在前后相继发生的事故原因中,如果有新的因素介入,该因素是否打断了原有因素组成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决定性作用。如果是,那么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为近因;否则该新介入的原因并不构成近因。
案例三与案例二又存在着明显区别。案例三中新介入因素结核杆菌在被保险人摔伤前已经存在,它并没有阻断摔伤这一前因停止对伤口感染、被保险人最终死亡产生影响,也没有与死亡结果之间建立起独立的因果关系,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留存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因此两种原因属于并存的近因。而案例二中尽管糖尿病也是在被保险人碰伤前就已存在,但他阻断了碰伤与截肢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直接对截肢发生决定性作用,是导致损失的近因。因此区分“多因间断”与“多因并存”关键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独立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各种原因都对损害结果发生作用,单纯任何一种原因的存在不会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各种原因构成并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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