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背景】
甲服装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合同到期后该服装公司要求继续续保,并于2011年1月1日,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丁某递交了投保单。丁某接受了该投保单且足额收取了保险费,并说“这样就行了,再给你保1年”。之后,丁某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没有派人到该服装公司进行现场复核调查,也没有向该服装公司签发保险单。
2011年4月4日,甲服装公司发生火灾,出现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甲服装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索赔,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甲服装公司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甲服装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实训任务】
结合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分析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www.xing528.com)
【实训指导】
判断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过程进行审核认定。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在于审核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承诺行为。
对投保人来讲,保险代理人是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丁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并表示“这样就行了,再给你保1年”的意思表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等同于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要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保险代理人丁某的行为显然缺乏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也存在过错,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应当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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