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背景】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甲在填写投保单时,在“是否具有以往病史”一栏填写了“无”。后甲按照某保险公司的要求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时未发现甲有高血压症状,某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保险合同自2010年5月8日0时生效。2013年4月1日,甲突患急性肝炎死亡。保险公司在甲的病例中发现,病史主诉一栏记载“高血压病史4年,未予治疗”。某保险公司认为甲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而拒绝赔偿。
【实训任务】
请学生分小组,根据本案的实训背景讨论分析本案中甲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乙是否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www.xing528.com)
【实训指导】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这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其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撤销保险合同并有可能导致拒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甲的病历主诉栏中记载的“高血压病史4年,未予治疗”只是甲就诊时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一种猜测,仅为医生正确诊断提供一种线索,没有医疗部门医生的诊断,不能认定甲患有高血压,且保险公司的检查没有发现甲有高血压,更不能因此认定甲有隐瞒病史的故意,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甲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前曾为此病而就诊等证明。只要甲在投保时不是出于主观隐瞒病史,对保险公司的询问进行如实的回答,即视为投保人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对此应当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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