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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与实务:如实告知义务及后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所谓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及合同履行期内,就重要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基础与实务:如实告知义务及后果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所谓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及合同履行期内,就重要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至于如何评定事实或信息的重要与否,则视其是否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以及厘定保险费率而定。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对缔约时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在缔约时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针对投保人的不同主观状态,该条第4款和第5款对解除保险合同的后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关于这条法律规定,还应加强理解的是,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方式确定为询问告知[1]。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的表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提出的询问。确立这一方式有其合理性,因为与投保人比较起来,保险人更加富有保险专业素养,由其来承担询问不当或询问不够的风险较为适当。(www.xing528.com)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现行《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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