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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实务:主要保险产品类型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保险制度中按保险标的来划分,主要的保险产品类型有两大类:一类是人身保险产品;另一类是财产保险产品。投保人投保终身寿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属得到一笔收入。终身寿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寿险,而低于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即期年金是指当投保人缴纳所有的保费后,保险人立即按期给付年金。

保险法实务:主要保险产品类型

保险制度中按保险标的来划分,主要的保险产品类型有两大类:一类是人身保险产品;另一类是财产保险产品。

(一)人身保险产品

人身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产生、发展的前提。人身风险包括生、老、病、死、残等,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件。

1.人寿保险产品。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在人寿保险实务上,人寿保险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和创新型人寿保险。总体上看普通人寿保险一直处于业务核心位置。

(1)普通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具体包括四种基本险种,即定期人寿保险、终身寿险、生死合险(又称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第一,定期人寿险。提供特定期间的死亡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保障到被保险人的某个年龄为止。当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死亡,由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特定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长期险种外,定期寿险通常没有现金价值,是一种非储蓄性产品。定期寿险是人寿保险业务中产生最早、也最简单易行的一个险种。它的期限短,保险费低于两全保险与终身寿险,经常成为长期寿险的替代品。定期寿险是廉价的保险,主要适合如下两类人购买:一类是家庭收入较低而急需较高保险金的人群;另一类是在短期内担任一项危险工作的人士。

【产品示例】

泰康人寿e爱家定期寿险养老计划[1]

1.产品特色:每月只要几百元,寿险养老可两全;大病豁免保险费,泰康来交养老钱。

2.投保年龄:18~45周岁。

3.保费:以30岁为例,30万元定期寿险保额,每月保费只需一百多元起。

4.推荐按照目前年收入的5~10倍购买,即便发生不幸,也能照顾父母、家人未来数年的生活。

5.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投保1年后身故(意外身故不受1年限制),我们按“保额+已交保险费(含被豁免部分)”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满期给付等价于所有保险费的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投保180天后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我们豁免本计划的后续保险费,保障继续有效。

6.投保示例:

张女士30岁,投保了30万元本保险,保障到60岁,年交2212.91元,交20年。

第二,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只要保险合同仍旧生效,不论被保险人在100岁以前何时死亡,保险人都要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则向其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投保终身寿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属得到一笔收入。终身寿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寿险,而低于两全保险。因此,从保险成本的角度看,终身寿险是最昂贵的定期寿险同时也是最便宜的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具有现金价值,但就储蓄成分而言,低于两全保险。

第三,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由于保险人同时考虑到生存与死亡这两种生命状态,既提供强大的储蓄功能,又能防止储蓄期间的死亡风险。因此,该险种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退休后的生活需要,又可以解除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后顾之忧。

两全保险有两项基本用途:一是提供老年退休基金;二是为家属提供生活与教育费用。由于两全保险的储蓄性强于终身寿险,属于高度储蓄性保险产品,故其还有一些特殊用途,如作为投资工具,作为半强迫性储蓄工具,或作为个人借贷中的债务抵押品。两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期间,其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10年、15年、20年的两全保险;另一种是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55岁、60岁、65岁的两全保险。保险费通常在整个保险期间按年、半年、季或月缴付,也可以限期缴清。

第四,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在制定人的生存期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年金领取者一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这种周期可以是1年、半年、季或月,但以月为主。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目的是为了保证年金领取者晚年的经济收入。在年金保险中,保费可以采取一次缴清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或者按年的分期缴费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开始领取年金以前,投保人必须缴清所有的保费,年金领取日往往就是缴费截止日。

年金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按照缴费方法的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趸缴年金的投保人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期缴年金的投保人分期缴纳保险费。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当投保人缴纳所有的保费后,保险人立即按期给付年金。即期年金一般采取趸缴保费方式。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或达到一定年龄后且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才开始给付年金。延期年金一般采取分期缴纳保费的方式。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个人年金又称“单生年金”,被保险人仅为1人,并以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被保险人有2人以上,而年金给付继续到其中的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此种年金的投保人通常为夫妻二人。联合年金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只要有1人先行死亡,保险金就停止给付。

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年金,并以约定期满与被保险人死亡两者之先发生者作为终止给付年金的时间。终身年金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年金的终止时间。显然,终身年金对长寿者非常有利,而被保险人死亡得越早越不利。最低保证年金是指在年金领取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继续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年金领取人没有领完的那部分金额。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定额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而变额年金的给付额随着货币购买力的变动而不断调整,因此,变额年金克服了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保障水平低的不足。个人购买变额年金可以作为一项投资,而购买定额年金主要作为一种储蓄。

(2)创新型寿险产品。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创新型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充分而巧妙的结合,这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兼顾保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这类产品目前主要有:

第一,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联合保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金给付,而从法律意义上讲,变额寿险既属于保险范畴又属于证券范畴。变额人寿保险与传统寿险相比较,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其保费的缴纳是固定的,但死亡或生存给付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却是可以变动的。其二,变额寿险通常开立有分立账户,保险公司对其实行分账管理。每个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一个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由该账户的资金所形成的基金专门用来投资,但由于同其他寿险产品所形成的保险基金的投资是分开的,因此叫作“分离账户”。对分离账户的投资,保单所有人拥有投资选择权,因此,变额人寿保单又称为“与股权相联系的保单”。这种产品的保单所有人要承担投资风险,即利差损风险,而保险公司只承担因死亡率和费用率变动的风险,即死差损风险和费差损风险。其三,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实绩的变动而变动。其四,人们购买变额人寿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受益人能得到金额较大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其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死亡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提供。

第二,万能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综合人寿保险。是创新型寿险中的主流产品。其特点在于:其一,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保险期间,它的保费可以随保单所有人的需求与经济状况而改变,投保人甚至可以暂时停止缴纳保费。保单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改变保险金额,但保险单规定了一个最低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其二,保险公司为每个保单所有人设立单独账户。其三,保险公司至少每年向保单所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书,向其显示所缴保费在提供死亡给付保障、费用和现金价值间如何分配。而传统型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并不区分死亡率、投资与费用的构成。其四,现金价值与实际投资收益相联系。其五,保单所有人不仅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而且还可以提取部分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变额人寿保险改变了变额人寿保险缴费固定的特点,死亡给付金额、保费、保险期限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都可以变动,产品的灵活性因而大大增加。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1)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即客观的、外来的、突然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比如根据保险期间来分,主要是短期意外险和一年期或者更长期的意外保险。如果是根据保险责任划分,大致有综合意外险、交通工具保险、旅游险。综合意外险也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保障生活中常见的磕碰撞伤等意外伤害,保障范围较广。

还有交通工具保险保障,而旅游险可以理解为短期的综合意外险,另外,还有职业意外保险和高风险运动保险。对从事较高风险职业和体育训练的人群来说,综合意外险一般不提供保障,需要投保专门的职业保险或保障高风险项目的保险。

(3)意外伤害的认定。如何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能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关键,构成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

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首先,人身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意愿。其次,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第二,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首先,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事实。其次,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内。

第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首先,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其次,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最后,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4)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①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与人寿保险相同。②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5年,也可以为几个月。③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人寿保险中的定期死亡保险责任有交叉。④赔偿方式。意外伤害保险中,采用定额给付方式,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也不能有所增减。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由比较复杂的因素构成,一般是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一般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

(6)如何选择合适的人身意外保险。现在很多消费者存在跟风购买保险的情况,并且购买后很长时间也不仔细查看保单,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什么产品。其实消费者要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涉及的方面也很广。通常而言,大致包括:风险分析与保障需求、保险购买渠道的仔细挑选和保险产品与保险条款的详细了解等。一般来说,要想协助消费者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需要保险销售人员提前分析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与保障需求。优选完善保障型的保险产品,然后再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做好保障补充。所以,保险销售人员在营销此类产品时,应对此有所了解,提前做好准备。

【产品示例】

一、中国平安一年综合意外险[2]

适用人群:1~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纸质保单

支付方式:信用卡/网银/电话支付

第二,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只要保险合同仍旧生效,不论被保险人在100岁以前何时死亡,保险人都要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则向其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投保终身寿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属得到一笔收入。终身寿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寿险,而低于两全保险。因此,从保险成本的角度看,终身寿险是最昂贵的定期寿险同时也是最便宜的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具有现金价值,但就储蓄成分而言,低于两全保险。

第三,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由于保险人同时考虑到生存与死亡这两种生命状态,既提供强大的储蓄功能,又能防止储蓄期间的死亡风险。因此,该险种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退休后的生活需要,又可以解除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后顾之忧。

两全保险有两项基本用途:一是提供老年退休基金;二是为家属提供生活与教育费用。由于两全保险的储蓄性强于终身寿险,属于高度储蓄性保险产品,故其还有一些特殊用途,如作为投资工具,作为半强迫性储蓄工具,或作为个人借贷中的债务抵押品。两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期间,其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10年、15年、20年的两全保险;另一种是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55岁、60岁、65岁的两全保险。保险费通常在整个保险期间按年、半年、季或月缴付,也可以限期缴清。

第四,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在制定人的生存期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年金领取者一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这种周期可以是1年、半年、季或月,但以月为主。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目的是为了保证年金领取者晚年的经济收入。在年金保险中,保费可以采取一次缴清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或者按年的分期缴费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开始领取年金以前,投保人必须缴清所有的保费,年金领取日往往就是缴费截止日。

年金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按照缴费方法的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趸缴年金的投保人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期缴年金的投保人分期缴纳保险费。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当投保人缴纳所有的保费后,保险人立即按期给付年金。即期年金一般采取趸缴保费方式。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或达到一定年龄后且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才开始给付年金。延期年金一般采取分期缴纳保费的方式。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个人年金又称“单生年金”,被保险人仅为1人,并以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被保险人有2人以上,而年金给付继续到其中的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此种年金的投保人通常为夫妻二人。联合年金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只要有1人先行死亡,保险金就停止给付。

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年金,并以约定期满与被保险人死亡两者之先发生者作为终止给付年金的时间。终身年金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年金的终止时间。显然,终身年金对长寿者非常有利,而被保险人死亡得越早越不利。最低保证年金是指在年金领取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继续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年金领取人没有领完的那部分金额。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定额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而变额年金的给付额随着货币购买力的变动而不断调整,因此,变额年金克服了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保障水平低的不足。个人购买变额年金可以作为一项投资,而购买定额年金主要作为一种储蓄。

(2)创新型寿险产品。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创新型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充分而巧妙的结合,这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兼顾保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这类产品目前主要有:(www.xing528.com)

第一,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联合保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金给付,而从法律意义上讲,变额寿险既属于保险范畴又属于证券范畴。变额人寿保险与传统寿险相比较,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其保费的缴纳是固定的,但死亡或生存给付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却是可以变动的。其二,变额寿险通常开立有分立账户,保险公司对其实行分账管理。每个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一个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由该账户的资金所形成的基金专门用来投资,但由于同其他寿险产品所形成的保险基金的投资是分开的,因此叫作“分离账户”。对分离账户的投资,保单所有人拥有投资选择权,因此,变额人寿保单又称为“与股权相联系的保单”。这种产品的保单所有人要承担投资风险,即利差损风险,而保险公司只承担因死亡率和费用率变动的风险,即死差损风险和费差损风险。其三,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实绩的变动而变动。其四,人们购买变额人寿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受益人能得到金额较大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其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死亡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提供。

第二,万能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综合人寿保险。是创新型寿险中的主流产品。其特点在于:其一,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保险期间,它的保费可以随保单所有人的需求与经济状况而改变,投保人甚至可以暂时停止缴纳保费。保单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改变保险金额,但保险单规定了一个最低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其二,保险公司为每个保单所有人设立单独账户。其三,保险公司至少每年向保单所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书,向其显示所缴保费在提供死亡给付保障、费用和现金价值间如何分配。而传统型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并不区分死亡率、投资与费用的构成。其四,现金价值与实际投资收益相联系。其五,保单所有人不仅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而且还可以提取部分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变额人寿保险改变了变额人寿保险缴费固定的特点,死亡给付金额、保费、保险期限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都可以变动,产品的灵活性因而大大增加。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1)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即客观的、外来的、突然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比如根据保险期间来分,主要是短期意外险和一年期或者更长期的意外保险。如果是根据保险责任划分,大致有综合意外险、交通工具保险、旅游险。综合意外险也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保障生活中常见的磕碰撞伤等意外伤害,保障范围较广。

还有交通工具保险保障,而旅游险可以理解为短期的综合意外险,另外,还有职业意外保险和高风险运动保险。对从事较高风险职业和体育训练的人群来说,综合意外险一般不提供保障,需要投保专门的职业保险或保障高风险项目的保险。

(3)意外伤害的认定。如何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能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关键,构成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

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首先,人身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意愿。其次,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第二,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首先,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事实。其次,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内。

第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首先,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其次,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最后,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4)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①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与人寿保险相同。②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5年,也可以为几个月。③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人寿保险中的定期死亡保险责任有交叉。④赔偿方式。意外伤害保险中,采用定额给付方式,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也不能有所增减。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由比较复杂的因素构成,一般是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一般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

(6)如何选择合适的人身意外保险。现在很多消费者存在跟风购买保险的情况,并且购买后很长时间也不仔细查看保单,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什么产品。其实消费者要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涉及的方面也很广。通常而言,大致包括:风险分析与保障需求、保险购买渠道的仔细挑选和保险产品与保险条款的详细了解等。一般来说,要想协助消费者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需要保险销售人员提前分析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与保障需求。优选完善保障型的保险产品,然后再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做好保障补充。所以,保险销售人员在营销此类产品时,应对此有所了解,提前做好准备。

【产品示例】

一、中国平安一年综合意外险[2]

适用人群:1~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纸质保单

支付方式:信用卡/网银/电话支付

第二,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提供被保险人终身的死亡保障,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只要保险合同仍旧生效,不论被保险人在100岁以前何时死亡,保险人都要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则向其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投保终身寿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属得到一笔收入。终身寿险的保险费高于定期寿险,而低于两全保险。因此,从保险成本的角度看,终身寿险是最昂贵的定期寿险同时也是最便宜的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具有现金价值,但就储蓄成分而言,低于两全保险。

第三,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结合。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由于保险人同时考虑到生存与死亡这两种生命状态,既提供强大的储蓄功能,又能防止储蓄期间的死亡风险。因此,该险种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退休后的生活需要,又可以解除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后顾之忧。

两全保险有两项基本用途:一是提供老年退休基金;二是为家属提供生活与教育费用。由于两全保险的储蓄性强于终身寿险,属于高度储蓄性保险产品,故其还有一些特殊用途,如作为投资工具,作为半强迫性储蓄工具,或作为个人借贷中的债务抵押品。两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期间,其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10年、15年、20年的两全保险;另一种是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55岁、60岁、65岁的两全保险。保险费通常在整个保险期间按年、半年、季或月缴付,也可以限期缴清。

第四,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在制定人的生存期内,按照一定的周期给付年金领取者一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这种周期可以是1年、半年、季或月,但以月为主。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目的是为了保证年金领取者晚年的经济收入。在年金保险中,保费可以采取一次缴清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或者按年的分期缴费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开始领取年金以前,投保人必须缴清所有的保费,年金领取日往往就是缴费截止日。

年金保险产品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按照缴费方法的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趸缴年金的投保人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期缴年金的投保人分期缴纳保险费。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当投保人缴纳所有的保费后,保险人立即按期给付年金。即期年金一般采取趸缴保费方式。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或达到一定年龄后且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才开始给付年金。延期年金一般采取分期缴纳保费的方式。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个人年金又称“单生年金”,被保险人仅为1人,并以其生存作为给付条件。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又称为“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被保险人有2人以上,而年金给付继续到其中的最后生存者死亡为止。此种年金的投保人通常为夫妻二人。联合年金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只要有1人先行死亡,保险金就停止给付。

按照给付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年金,并以约定期满与被保险人死亡两者之先发生者作为终止给付年金的时间。终身年金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给付年金的终止时间。显然,终身年金对长寿者非常有利,而被保险人死亡得越早越不利。最低保证年金是指在年金领取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继续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年金领取人没有领完的那部分金额。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定额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而变额年金的给付额随着货币购买力的变动而不断调整,因此,变额年金克服了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保障水平低的不足。个人购买变额年金可以作为一项投资,而购买定额年金主要作为一种储蓄。

(2)创新型寿险产品。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创新型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充分而巧妙的结合,这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兼顾保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这类产品目前主要有:

第一,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联合保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金给付,而从法律意义上讲,变额寿险既属于保险范畴又属于证券范畴。变额人寿保险与传统寿险相比较,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其保费的缴纳是固定的,但死亡或生存给付金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却是可以变动的。其二,变额寿险通常开立有分立账户,保险公司对其实行分账管理。每个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一个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由该账户的资金所形成的基金专门用来投资,但由于同其他寿险产品所形成的保险基金的投资是分开的,因此叫作“分离账户”。对分离账户的投资,保单所有人拥有投资选择权,因此,变额人寿保单又称为“与股权相联系的保单”。这种产品的保单所有人要承担投资风险,即利差损风险,而保险公司只承担因死亡率和费用率变动的风险,即死差损风险和费差损风险。其三,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实绩的变动而变动。其四,人们购买变额人寿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受益人能得到金额较大的死亡保险金给付,其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死亡时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提供。

第二,万能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综合人寿保险。是创新型寿险中的主流产品。其特点在于:其一,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保险期间,它的保费可以随保单所有人的需求与经济状况而改变,投保人甚至可以暂时停止缴纳保费。保单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改变保险金额,但保险单规定了一个最低保险金额,增加保险金额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其二,保险公司为每个保单所有人设立单独账户。其三,保险公司至少每年向保单所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书,向其显示所缴保费在提供死亡给付保障、费用和现金价值间如何分配。而传统型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并不区分死亡率、投资与费用的构成。其四,现金价值与实际投资收益相联系。其五,保单所有人不仅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而且还可以提取部分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万能变额人寿保险改变了变额人寿保险缴费固定的特点,死亡给付金额、保费、保险期限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内都可以变动,产品的灵活性因而大大增加。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1)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体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一是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二是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三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即客观的、外来的、突然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比如根据保险期间来分,主要是短期意外险和一年期或者更长期的意外保险。如果是根据保险责任划分,大致有综合意外险、交通工具保险、旅游险。综合意外险也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保障生活中常见的磕碰撞伤等意外伤害,保障范围较广。

还有交通工具保险保障,而旅游险可以理解为短期的综合意外险,另外,还有职业意外保险和高风险运动保险。对从事较高风险职业和体育训练的人群来说,综合意外险一般不提供保障,需要投保专门的职业保险或保障高风险项目的保险。

(3)意外伤害的认定。如何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能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关键,构成人身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

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首先,人身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意愿。其次,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第二,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首先,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事实。其次,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内。

第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意外伤害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首先,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即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其次,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最后,人身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4)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①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与人寿保险相同。②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5年,也可以为几个月。③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人寿保险中的定期死亡保险责任有交叉。④赔偿方式。意外伤害保险中,采用定额给付方式,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也不能有所增减。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由比较复杂的因素构成,一般是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一般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

(6)如何选择合适的人身意外保险。现在很多消费者存在跟风购买保险的情况,并且购买后很长时间也不仔细查看保单,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什么产品。其实消费者要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涉及的方面也很广。通常而言,大致包括:风险分析与保障需求、保险购买渠道的仔细挑选和保险产品与保险条款的详细了解等。一般来说,要想协助消费者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需要保险销售人员提前分析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与保障需求。优选完善保障型的保险产品,然后再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做好保障补充。所以,保险销售人员在营销此类产品时,应对此有所了解,提前做好准备。

【产品示例】

一、中国平安一年综合意外险[2]

适用人群:1~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纸质保单

支付方式:信用卡/网银/电话支付

二、中国平安交通意外险

二、中国平安交通意外险

二、中国平安交通意外险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未成年人除航空意外以外的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合作的信念进一步巩固。但紧接着发生的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使知识分子

注:未成年人除航空意外以外的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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