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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含义及分类:人寿,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的含义及分类:人寿,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的含义

1.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律关系的含义。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行为人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现实社会关系的思想形式,其实质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保险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社会关系:

(1)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该关系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而形成的关系。

(2)保险当事人与中介人之间的关系。该关系是在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之间因经营保险业务而形成的关系。

(3)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企业,除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还有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它们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互相竞争、互相协作。

(4)保险企业与保险管理机构的关系。一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二是监督管理者与被监督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二)保险的分类(www.xing528.com)

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2)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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