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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艰苦完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7年5月份,这个案件移送起诉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认同当事人这一观点,在无法做通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工作之后,终于作出对当事人不起诉的决定。决战审查起诉阶段,最终艰苦获得完胜。在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书一年之后,突然送来一幅锦旗“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艰苦完胜

尽管当事人投案之后被取保候审,尽管公安机关经过向已经服刑的那个受让股份的股东取证之后,确认这份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为当事人是在2012年2月初向酒店承包水疗会所的,而他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时间却是2012年2月20日,期间相差大约半个月。也就是说,这半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在参与水疗会所的管理经验,所以仍旧逃脱不了责任。

问题集中在2012年2月初,当事人以公司名义向酒店承包水疗会所之后,至2012年2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这个半个月左右期间内,当事人是否有参与水疗会所的经营管理,以及这段时间内,水疗会所是否有从事卖淫行为的事实。

关于第一点事实,通过当事人机票和护照上可以看出,这段时间当事人除了签约时间,其他绝大多数时间并没有在现场。而且,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很明确体现出来,当事人只是以本人的名义代股份受让人签订这个承包合同,实际股东就是这份股份转让协议的股份受让人。这半个月期间,就是双方在办理股份转让协议需要的一个协商过程。所以,根据当事人的描述,我帮当事人代书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并要求公安机关就这个问题,再次向已经服刑的实际股东取证。

关于第二点事实。这半个月期间是否有组织容留妇女卖淫,除了被告人供述、账目清单,还应当有嫖客的证言。我相信,公安机关的取证并没有那么规范,而且并不一定有这半个月期间内水疗会所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证据。(www.xing528.com)

2017年5月份,这个案件移送起诉到了检察院。果不其然,我所关注的这两个事实,公安机关的证据对当事人相当有利。因为根据我们的申请,公安机关向服刑的股份受让人取证,受让人所作的陈述,和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相印证,当时去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双方就约定好了,以当事人的名义去承包,实际上是受让人与其他3名股东承包的。第二点,公安机关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2012年2月初到2月20日这段时间内,水疗会所有组织容留妇女卖淫。

由于公安机关坚持有罪要求检察院起诉,而当事人这边坚持做无罪辩护。检察院认同当事人这一观点,在无法做通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工作之后,终于作出对当事人不起诉的决定。决战审查起诉阶段,最终艰苦获得完胜。

这个案件头尾历经五年,实际四年半。我整理各种书面材料、情况反映、情况说明、申请书等不下三十份,为这个案件付出的时间成超过300小时。当事人在国外足足待了三年半。假如当事人当时不是因为生意恰好出国,这个案件最终是否能够无罪还很难料。这是我办理的第二起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获得成功的无罪辩护。在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书一年之后,突然送来一幅锦旗“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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