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开庭,几个月前已经给公诉人提交了两三份法律意见书来表明我的辩护观点,但看来公诉人对案件还不够熟悉。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你是否有看过笔录,笔录是否是你签名的,侦查机关是否有对你采取过刑讯逼供?
被告人很配合:我看过笔录,笔录名字是我签的,他们没有对我刑讯逼供。
针对这个问题,我发问:你是否仔细核实笔录,笔录内容和你说的是否一致?
法官打断我的问题:被告人已经回答看过笔录了,没有被刑讯逼供,名字是他亲自签的。
我反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笔录,不是看笔录。看过不等于核实,没有刑讯逼供不等于笔录内容是被告人所供述的。
公诉人和法官无语,被告人很配合回答:我被刑拘那天没有做笔录。
我发问:你因何事于何时到案?
被告人说:我在2016年4月21日11点多被检察院叫过去配合调查,2016年4月22日下午4点被公安人员带去两个银行取款,然后去另一个银行存款。随后到公安局采集身份信息,因为电脑不能用,后来到镇派出所采集身份信息,之后去体检,体检完就进看守所了。没有做笔录。
我又问:银行取款需要填单吗?需要排队吗?为何要去两个银行取款,还要去第三个银行存款?存款需要填单排队吗?总共花了大约多少时间?
被告人说:取款存款都要填单要排队,总共要取19.1万元,我在信用社取12万,在邮政储蓄取7.1万,然后到中国银行将钱存在纪委账户,总共花了差不多一个小时。
我说:2016年4月22日笔录时间是16:30至17:30,公安局接到检察院电话移送案件的时间是15:59分,办完立案手续到检察院接人,然后花一个小时的时间取款存款,又花半个小时以上时间在两个地方采集身份信息,然后又去体检。所以,在2016年4月22日16:30至17:30间,被告人不可能有时间制作笔录。而2017年3月7日的笔录,竟然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的绝大多数笔录和2016年4月22日笔录是一字不漏复制粘贴的。第一次笔录总共7页,约3000个字,一个小时完成,每分钟大约50个字。这期间要问要答,还要核对笔录,根本不可能完成。所以这两份笔录根本就是非法收集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另一名被告人于2016年4月22日、23日所作的三份笔录都是在检察院制作的,检察院不是办案机关,这些证据根本就没有证据资格。而且,就这三份证据来说,被告人是证人身份,证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从22日到23日,已经超过了24小时。所以这三份笔录的收集也违反程序。同样,我对此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www.xing528.com)
公诉人说:检察院是办案机关。
我说:这个案件是诈骗罪,检察院不是侦查机关,不是代表司法机关,其向被告人收集的证据没有证据资格,收集的程序违法。所以辩护人认为,这三份证据没有证据资格,且因收集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公诉人说:反对,非法证据申请应当在开庭前申请。
我瞪了公诉人一眼,公诉人接着说:开庭后获得非法证据线索的,可在获得线索后申请。但本案辩护人早已阅卷,不存在开庭时才获知这信息。所以反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我说:经过对两名被告人的发问后,才能获知公安机关收集证据采用了非法手段,所以当庭提交符合规定。
公诉人说:辩护人书面的申请早已打印完好,不属于开庭后获得线索。
我答辩:我庭前有准备,但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不能证实。必须当庭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回答,才能确定是否具有非法证据情形。若不具有就不提出,若具有就提出,辩护人是经过庭审发问后才确认该被告人的供述属于非法收集的证据,符合开庭后发现的线索。
法官最终敲了法槌:鉴于辩护人申请排非,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启动排非程序,暂时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庭后,另一个被告人及家属主动过来,满脸堆笑对我大加赞赏。我的当事人的父亲、妻子也都笑容满面的。
上午的庭审,公诉人估计没有遇见我这样的辩护人,准备严重不足。主审法官也被我这般表现给搞糊涂了,看着我不断刁难公诉人,想帮公诉人一把。在我对被告人发问:你是否有核实笔录时,便打断我的发问说:辩护人,被告人已经回答看了笔录,没有刑讯逼供,名字是他签的。被我以刑诉法规定的是“核对笔录,不是看笔录”驳得哑口无言。
案件还没审理到1/3,就已经半天了,而且只能休庭。接下去还要开多久?我想,这种同步录音录像的庭审最好,如果是直播更好,可以看精彩的辩护。当我不断自由发挥与公诉人辩论时,法官成了看客听众。
感谢早上的主审法官,基本上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立场,任由我们辩护人和公诉人发挥。这才是真正的庭审,而不是走程序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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