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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判决商榷?《律界江湖》探讨完全结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对于罚金刑,是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故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不应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上诉,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适用罚金刑就于法无据,应当在上诉时提出主张,对于虚开案件既判处罚金刑又判没收财产刑的,也应在上诉时提出主张。

罚金判决商榷?《律界江湖》探讨完全结果!

几天前,有个亲戚拿着一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决书,说一审判决要交罚金30万元,每一个被告人都要交,不交罚金不能减刑。

我看了判决书,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的是《刑法》第140条规定,但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这个罚金虽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对于罚金刑,是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但是如果是未遂的话,哪来的销售金额呢?对于未遂,最高法也只是解释未遂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才够罪,而且是按照未遂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或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据此,对于销售金额,就必须是产品销售之后所得或应得的全部收入。本案中,被告人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并未销售,就不存在销售金额。

而《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个罚金刑是根据销售金额来计算的,而且规定得很详细,是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并处30万元罚金于法无据。

就这个问题,我跟一些律师和一些刑二庭的法官沟通过,他们都忽略了。一审法院都这样判,律师也没有谁对此提出过异议。(www.xing528.com)

我说,如果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还是有依据的。因为没收财产并未规定以销售金额为计量基准依据。但是,并处罚金30万元,《刑法》第140条规定是以销售金额为计量基准依据的。未遂,就是未产生销售金额。对于未遂犯的涉案金额,《刑法》140条和最高法的解释是,货值金额,不是销售金额。故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不应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上诉,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另一个三明中院的判决,他们适用《刑法》第205条规定,对虚开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案件,在并处罚金的同时,竟然还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对于虚开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财产刑,规定的是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只能二选一的,不能全部选择。但是一审法院却对我的辩护意见置之不理,既适用罚金刑,又适用没收财产刑。

我想,作为刑事律师,我们不仅要关注被告人的刑期,还应当关注对于他们适用的财产刑。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适用罚金刑就于法无据,应当在上诉时提出主张,对于虚开案件既判处罚金刑又判没收财产刑的,也应在上诉时提出主张。一个案件提出主张也许法院没有重视,但如果所有律师对于类似的案件都提出主张,相信法院就不敢如此肆意妄为,都要掂量掂量自己在适用财产刑时是否正确,是否于法有据。

对于刑事律师而言,不仅应当对当事人的自由刑或生命刑提出辩护,还应当对财产刑提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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