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律师发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三万字的辩护词,两万多字的质证意见”......
我的思绪被拉回到两个诈骗案的庭审:
第一个诈骗案,它的第一次庭审被我打乱节奏,原本想半天开完的庭,开了三次。第二次勉强完成了举证阶段的一部分,最后一次,公诉人在辩论阶段还提出,要补充证据。为了迎合一下审判庭,我同意公诉人举证时分组举证。由于举证顺序比较凌乱,没有举证目录,所以有一部分证据我没有听清楚,在质证时质证对象错误,公诉人抓住机会马上说我没有阅卷。我举起一本足有四十几张的阅卷笔录说,这是我的阅卷笔录!只可惜,第一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二次第三次就不肯再同步了。
我现在想,当时我为了迎合审判庭,让公诉人举证时一组一组举证,似乎不当,我是不是应当坚持一份一份质证呢?
第二个诈骗案是同一个合议庭,我在庭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交线索,还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新证据。在庭前准备阶段,我提出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进入实质性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后,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我没有激烈应对,心想还是先配合审判庭审理吧。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规定,承办法官在庭前要阅卷,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在通知辩护人开庭时,告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还规定,辩护人、被告人申请排非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这个审判长显然没有仔细学习证据的排非规程、庭前会议规程和第一审程序规程这三大规程。我内心在想,如果就这样作出判决不理想的话,这是不是一个很好的上诉理由呢?
最让我深思的一幕出现在庭审结束后,公诉人走到被告人面前,当着我的面说,被告人当时不予批准逮捕是他经办的。言外之意是什么呢?我思索,如果公诉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属不属于应当回避的事由呢?算不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呢?还有,公诉人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已经有介入,还能不能担任公诉人呢?这个事实因为是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才知道的,所以我就在辩护词中增加了一段关于没有召开庭前会议,以及公诉人是否应该申请回避的内容。(www.xing528.com)
也许,审判长没有想过这个案件不召开庭前会议有没有违反程序。
也许公诉人也没有想过,自己在侦查阶段已经介入的情况下,继续担任公诉人是否妥当的问题。
也许,公诉人和审判长都没有想过,辩护人竟然会提出证据的排非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程序不公正,所作出来的判决能公正吗?一个案件是否公正,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还要有正当的程序。
只有程序正当,才能确保判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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