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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37天: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最长时间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针对30日的刑事拘留事由,必须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情形,否则拘留时间只能是7天,另外7天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合计共14天。黄金37天,是指嫌疑人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既包含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7天或者30天,还包含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

黄金37天: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最长时间

早上昌老师在讲解质证课程中,说到刑事拘留的期限,以及检察院审查提取逮捕期限,还谈到超期限羁押获取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的一些问题,让我中午无法休息。于是饭后,我利用从家中徒步来酒店的途中,就黄金37天这一侦查阶段的辩护,再次整理一下自己的心得。

我去年写过侦查阶段的辩护中有关于黄金37天的解读,也读过其他律师写的有关黄金37天的文章。文章核心内容就是:当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第一天起到第37天止,是最佳的辩护时间。当然,这种说法是针对那些疑罪和轻罪的。

关于黄金37天,如果要解读得更细致一点,应该分成三种情况,一种是10天,一种是14天,最后一种是37天。

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针对这种情形,律师介入的时间,肯定是越早越好,因为律师介入之后,不仅要会见嫌疑人,还要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然后还要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即提出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无论是3天还是7天,侦查机关要做到收集证据达到提请逮捕条件的要求,显然难度极大。而且,7天之内侦查机关必须作出提请逮捕申请,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所以,这个时候介入,更有可能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而撇开有罪无罪,让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种相对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样的辩护就已经成功了一半。若侦查机关坚决要提请逮捕,那么,在人民检察院手上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时间也就是7天。辩护律师如果能够及时跟进,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针对那些疑罪和最轻的案件,会有很好的效果。

而且若公安机关未在规定的3天或者7天内完成提请逮捕的证据,比如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到7天才提请逮捕的,第4天到第7天之间所做的讯问笔录就涉嫌非法羁押取得,属于非法证据而应予以排除。(www.xing528.com)

而黄金37天,主要讲的是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可达30日。但针对30日的刑事拘留事由,必须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情形,否则拘留时间只能是7天,另外7天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合计共14天。而关于流窜作案的问题,是指跨县市区作案,而不是流动人口在某个县市区作案。结伙作案是指共同故意作案,而不是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作案三次以上。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间,只能是7天。而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侦查机关必须在30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如果有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就要在30日内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建议不提请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许多时候,侦查机关在30日内未能收集到足够证据证明嫌疑人应当逮捕,就会在这个时间点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30日后,如果侦查机关还没提请逮捕,则程序显然不当。在许多涉及案件移送的情形,会有侦查机关超过30日未提请逮捕。若侦查机关未在30日内提请逮捕,则属于非法羁押情形。所以,所有委托辩护律师,则第30日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了解,是否有接到提请逮捕申请书的情形,然后也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黄金37天,是指嫌疑人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既包含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7天或者30天,还包含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作为辩护律师,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时间段,采取不同的辩护手段。而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属,更应当尽早委托律师,更好地为嫌疑人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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