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话号码哪里来的?被告人在笔录中承认,2016年3月的一天,他把一头拉稀的猪以2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大溪人。笔录中直接记载,被告人是打了一个××××××××113的电话联系他过来。但是,同步录音录像却没有被告人向公安人员陈述电话号码这个情节。被告人当庭供述,他联系的号码是储存在手机电话本里,当时没有核对,他也不可能记得那么清楚。这个号码是公安人员写的,他不知道这个号码。公诉人和审判员一直问,笔录是不是你签名的。笔录肯定是被告人签名的,问题是,这个号码是谁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这个号码并非被告人供述的,而是侦查人员自己记录的。
(2)这个辨认笔录不就是赤裸裸的指认吗?我看了辨认笔录,没什么问题,被告人签名确认了向他买猪的那个人。但是,仔细查看混杂在一起的其他11张照片,我发现,除了让被告人辨认出来的那个60岁左右的男子是1957年出生的之外,有10张是80后和90后出生的,1张是68年出生的,年纪相差最小的是11年零6个月。这不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吗?
(3)时间轴的问题。买猪者是2016年9月19日归案的,其在归案后3个月内没有供述向被告人购买过病猪的事实,更没有指认过现场。而是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归案后于2016年12月20日才供述向被告人购买过一头病猪的事实,在2017年2月17日去指认了现场。所以不能排除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对买猪者补充了制作笔录,也不能排除是侦查人员带着买猪者去指认现场,而不是买猪者带着侦查人员去指认现场。(www.xing528.com)
(4)猪哪里去了?无论是被告人,还是买猪者,都确认了2016年3月份的一天,买卖的猪是拉稀的病猪,不是病死猪。且不说这头猪是不是卖给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个人,这头猪怎么死的,死在哪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头猪哪里去了,按照公诉人的指控,这头猪是被买猪者宰杀后出售了。但所有证据均未告知,这头猪卖了之后去哪了?至今是不是还被供养着不得而知,也许这头猪是猪坚强,长命百岁,偷偷地看着本案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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