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性格使然,也许是高中以后读了太多鲁迅、李白等人的文章,让我养成了那种对公权力对强权者极为抵触的情绪,以致内心对于杨金柱、迟夙生、伍雷等人的死磕万分崇敬。直至2017年7月29日至8月4日参加庭立方七天七夜培训之后,特别是马静华老师说的“裁判者思维”和成安老师说的“讲故事不讲道理,画面化、可视化语言”的观点,我的内心开始产生地震一般翻天覆地的变化。从那以后,我一直在问自己,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法庭,有话为何不能好好说,用什么方式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让不同意见的亲友们接受,让裁判者接受?
一直以来,我总是以尖锐到有些尖酸刻薄的语言来指责强权者,指责不同意见者,自以为是我行我素也就是这样养成的。在多次向马静华老师请教,在马静华老师不厌其烦的教诲之下,而且经过这段时间不时地思考,我终于能够深深领会到裁判者思维这个观点。
如果我是裁判者,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的供述会不会重视?在被告人做无罪供述的时候,如果我是裁判者,我也不会去重视他的口供,我会从客观证据和其他的主观证据来判断,如果客观证据和其他主观证据更倾向于无罪,我才会去仔细研究被告人的口供。所以,被告人起初的有罪供述,到之后的翻供,对于裁判者而言,对于被告人是否无罪,起不到很大的作用,反而只会是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方面起到消极的作用。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对于裁判者而言,才是倍受重视的,因为这种有罪供述可以让裁判者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上予以认同。所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实就是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言。很多人开玩笑地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句话是对那些认罪态度好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讽刺,也是导致许多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依据。
说得更透彻一点就是,作为辩护律师,如果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出现反复,或者一直拒不认罪,首先不要考虑被告人翻不翻供,而是应该仔细阅卷,读取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仔细阅读现场勘验笔录、客观证据的提取、保存等,分析判断这些其他的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罪,或者无罪。向公检法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时,最好是站在裁判者的角度,先审查其他证据,再来分析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分析判断哪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从这个角度来提出法律意见或者辩护意见。
在为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千万要仔细分析判断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也就是说,撇开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可以,那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就没有什么作用;如果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时候,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才是极为重要的,必须好好研究利用。
至于成安老师说的“讲故事不讲道理,画面化可视化语言”,我的体会也很深刻。现在坐在台上的公检法的经办人员都是经过筛选出来的,特别是员额下的检察员和审判员,不仅懂道理,还懂法律和法理,所以作为辩护人,跟检察员或者审判员讲法律讲法理,有时往往会是遭遇抵触情绪,这种抵触可能是观点上的分歧。而解决这种分歧最好的方式,就是讲故事,把案件事实,通过证据,用画面化、可视化的语言,以讲故事的形式讲出来,让检察官、法官自己体会和感受,比用讲道理的方式来说教更有效。(www.xing528.com)
最近看一些被标签化的死磕律师的言论,换位思考,如果我是裁判者,如果我是经办人,你直接把我当作敌对势力,把我当成敌人,甚至直接指控我枉法裁判,我还能有宰相的肚子容忍吗?特别是法官,他们是居中的裁判者,绝大多数是公平公正的,不能因为有部分倾斜的天平,就否认了所有天平的公正!当我们将居中裁判的法官当作敌人时,我们当事人的权益会不会因为我们的做法而受到损害呢?
作为律师,我们不应该将居间裁判的裁判者推向敌对地位,而应该尽可能按照裁判者思维的方式,用讲故事不讲道理的方式,可视化、画面化去说服他们,而不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用强权的形式,打压、逼迫裁判者臣服于你。除非这些居间裁判者真的屁股不干净,内心极不公正,否则,他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利用公权力,让你的观点一文不值。
经过庭立方的培训,我颠覆了自己的观点,我想,我今后的辩护思路就应该是裁判者思维方式,就应该是可视化画面化的讲故事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也应当是团结尽可能团结的一切力量,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而不是将一切公权力都推向敌对位置。
回首庭立方的培训,我颠覆了根深蒂固的那种死磕思维,我想,有话好好说,才是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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