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标题借用了王思鲁律师一篇文章的标题。下午顶着热辣辣的太阳走路上班,边走边看今日头条,看到一则新闻写着:漳浦县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两人。
自以为是文人的我,思维总是跳跃性的,突然想起了两年前漳浦的一起交通事故,有个亲戚的亲戚发生交通事故被肇事车撞死。案发漳浦,所以就请了漳浦的某个法律工作者代理处理这起事故理赔。这个被撞死的人,平时在厦门打工,有暂住证,有医保社保,有工资。在处理的时候,代理人将这些证据都提交给了法院,并要求按福建省的城镇居民户口标准来索赔。
死者家属很感谢这个代理人,因为死者原本就是农村户口,能以城镇居民户口的标准获得赔偿,比农村户口标准多了接近两倍,也就是差不多是农村标准的三倍。死者家属拿到调解书,刚好我去我亲戚家,于是他们就拿着调解书来咨询我。
我问调解书能否退回去给法院,死者家属说代理人已经领了两天,退不了了。我一向不会说假话,所以直截了当地告诉她,这个案件按照规定,大约亏了20万元,不是赚了40几万元。她问何故,我说,现在说了对你也没有一点用,亏了就亏了。死者家属满怀狐疑的目光看得我心里发火,我不说出来,是不是会被认为我夸夸其谈,刺激她,因为她没有委托我,所以这样来说。
随后我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受诉法院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其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在两年前,福建省的城镇居民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约比厦门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少差不多一万,20年就差不多少了20万元。(www.xing528.com)
其实,计算死者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是厦门市户籍,但只要作为被告的司机、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中有一个是厦门籍的,就可以按照厦门市的标准。也就是选择厦门的法院起诉,还是选择案发的厦门市以外的法院来起诉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被许多代理人(包括有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所忽略),导致赔偿权利人的赔偿金额比依法应得的金额少数十万。
我写了好多篇关于咨询收费的日记,也看过许多律师写的转载的有关咨询收费的文章。在表明支持当事人咨询律师要交费的态度之余,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想作为律师,在解答当事人的咨询时,是否解答对了?类似这种可以选择厦门标准的交通事故案件,却因为代理人的原因,选择在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起诉,导致无法按照厦门市标准来获得赔偿的,我见过好几个。我曾经向一个当事人(肇事一方司机)说,你应该向死者一方的代理人支付律师费,他帮你节省了近20万元的赔偿款。
别请个代理人来害你,让你花了不菲的代理费,又少获得几十万元的赔偿。
所以我最近一直在思索,当一名律师,在向当事人解答咨询时,或者收取咨询费的时候,要先扪心自问,自己的解答是否正确,会不会既收了当事人的钱,又害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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