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郑州经济犯罪辩护培训,老师是四川卓安律师所的陈武律师,还有王珏律师(前全国优秀公诉人,昆明暴恐案、湄公河惨案公诉人)。陈武律师分享的是合同诈骗罪类案件的辩护,王珏律师分享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类的辩护,他们站在同行的角度,以一个又一个的典型案例,分析罪与非罪如何辩护,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如何选择。
两个律师的授课方法,与雷建昌老师、马静华老师的课类似,但功底还是有些差距。或者,整个流程的演练,没有庭立方F4那样精雕细琢。当然,细微的差距也只有像我这样喜欢挑剔的人,才能体会得到。然而陈武律师和王珏律师以他们丰富的办案经验,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毕竟他们的出庭经验更为丰富。特别是王珏律师,她曾经是全国优秀公诉人,对于案件如何找到公诉人的软肋更有说服力。
我对王珏律师分享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感兴趣,因为刚好某个事件非常符合这个罪的特征。而这个事件的当事人通过媒体对整个事件做了详细说明,我根据这个事件的说明,现场请教了王珏律师,并与现场三十几位律师探讨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非法经营的方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或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针对特定行业规定: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吸收资金行为的,按照《刑法》第176条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王珏律师所举云南省的案例,跟这个公开声明的事件相似度超过百分之九十。(www.xing528.com)
我衷心祝愿这个事件的当事人能够平安!但我想,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也许,有更专业的律师为这个当事人设计了安全的模式,所以才会发出我认为是白痴一样的声明。而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某个电视台的当地名人,试图通过其名人效应,为当事人背书。当事人的声明和这个名人的发声,会将这个事件往刑事法律方向推进,还是让当事人平安着落呢?
作为刑事律师,我也想静观这个事件的发展,看是往我推测的方向发展,还是逆方向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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