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我们遇到“下暴”、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盗窃、敲诈勒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卖淫、吸毒等犯罪行为时,怎么办呢?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检察机关举报、向审判机关诉讼还是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呢?
《刑事诉讼法》为我们指明了航向。它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尊重保障人权、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等写入刑事诉讼法。
惩处犯罪,追究刑责,有章可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举案说法
案例一 “私了”能了吗
2017年9月,某县一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校园欺凌案件。17岁同班同学李某和张某因口角发生纠纷,李某对张某怀恨在心。晚自习后,李某纠集其他班级的五名“恶霸”(均满17岁),将张某堵在学校厕所内,对张某采取扇耳光、脱衣、下跪、拳打脚踢等手段,将张某打成重伤,生命垂危。后被其他同学发现并及时通知了班主任,双方家长被班主任请到了学校协商处理。李某及其他五名“恶霸”的家长与张某的家长达成了一揽子赔偿协议,共赔偿各种费用50万元,张某不追究李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并于次日履行了协议。后因其他同学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检察院决定对六名嫌疑人批准逮捕。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等人最终还是受到刑事处罚,未能逃避刑罚制裁。
思考:
1.受害人原谅了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吗?为什么李某等人还是受到了刑事处罚?
2.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律师点评
1.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不能和解。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可以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类案件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发生故意伤害类案件,受害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同时,受害人应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根据被伤害人鉴定后的伤情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故意伤害人根据上述伤情的程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刑事案件里,双方的合意,并不能排除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犯罪的追诉。简单地说,公民之间是不能对刑事类案件“私了”的。严重故意伤害属于公诉案件,不仅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并且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损害,这种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来侦查、检察机关来起诉,被害人不能与加害人和解、“私了”。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家长可以“私了”。李某等人的家长收买被害人,企图使李某等人逃避处罚,干扰案件审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2.自诉案件可以“私了”。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遗弃罪;侵占罪。
案件二 大义灭亲,法理难容
2016年7月,刘庄所有刘姓村民在族长的主持下,召开家族成员大会,讨论对本家族青年刘某的处置问题,只见刘某被五花大绑着,跪在三十几号家族成员面前,瑟瑟发抖。原来刘某是本村一个恶出了名的坏小子,从16岁开始就不断地偷村里人家的鸡、鸭、粮食、衣服等,见什么偷什么,村里人谁丢了东西,到他那儿都能找到,家族大会曾几次惩罚他,没少挨板子打,就是毛病改不了。
随着年龄增大,刘某开始对异性感兴趣,见了村里的女孩不是在腿上摸一把,就是在胸上蹭一下。发展到后来,竟趁本村的一个姑娘午睡之机,从窗户爬进去实施了强奸。在刘姓族长的煽动下,家族大会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刘某犯有“弥天大罪”,应当处死,到会成员均在处死刘某的文书上签了字。会后,大家将刘某带到一个蓄满水的粪池边,由刘某之父与族长将刘某抬起扔进池中,刘某漂出水面乱叫,族长又用竹竿将其头压入水中,直至淹死。此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姓族长、刘父等几个主要成员以故意杀人罪被分别进行了处刑。
思考:
1.刘庄的刘姓村民是否有权对犯罪的本家族人进行处罚?本案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姓族长、刘父等几个主要成员并判处了刑罚是否合理合法?本案对你有何启示?
律师点评
1.《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刘某虽然罪大恶极,理应当诛,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否则就应受到法律制裁。《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刘姓族长等主要成员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害人罪孽深重,为民除害,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平等保障每个公民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处罚刘姓族长等人,合理合法。学法、用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案例三 上诉不得加重刑罚
被告人潘某因组织他人卖淫罪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潘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判决过重,遂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某区检察院认为判决合理合法,不偏不倚,遂作出不抗诉的决定。二审法院通过阅读卷宗、调查取证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只是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潘某无期徒刑。
潘某本想通过上诉减轻刑罚,然而却加重了处罚。
思考:
1.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为什么上诉不得加重刑罚?
律师点评
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在潘某不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情况下,不能加重被告人潘某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检察院未抗诉,只有被告人潘某上诉,二审法院只能维持原判或适用比原判为轻的刑罚。本案中在检察院未抗诉、原告未上诉的情况下,改判加重了潘某的刑罚,其做法是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法律讲坛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进行第二次修订,将尊重保障人权、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写入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共六篇290条。第一篇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
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原则。这些是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三)检察院不起诉受害人怎么办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四)证据的类型和举证责任在谁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五)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怎样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六)关于搜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www.xing528.com)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活动探究
活动一 连线:司法机关的职能
请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机关的职能连线。
司法行政部门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法院 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 审判
公安部门 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监所管理
活动二 写一份刑事自诉书
模仿下列格式写一份重婚罪的刑事自诉书
刑事自诉书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重婚(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写明具体要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事实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要求简明扼要,说明问题。理由讲危害道德规范、法律依据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自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活动三 排序:开庭审理的程序
请对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按先后环节顺序排序。
①法庭调查
②法庭辩论
③举证质证
④宣布开庭
⑤法庭调解
⑥宣判
参考答案:④①③②⑤⑥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一 杨某等杀人案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1.(1)对杨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案例感悟二 孙某抢劫、非法拘禁案
孙某,男,1990年4月6日生,甲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县所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2年5月6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认为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题:
假设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于本案,请分析评价一下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行为。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1)对控告申诉的处理。本案虽不属于甲县公安机关管辖,但甲县公安机关对控告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管辖权交叉的处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3)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中级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时,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上一级法院指定与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下级法院管辖。
(5)甲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案例感悟三 杨某申诉案
2017年4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杨某无罪。
与人争执被判四年。2007年4月,“摩的”司机杨某在某转盘路口处,碰见正在路边等车的冯某,便提议自己捎冯某一段路,并与冯某协商好了车费。车行到半路时,冯某提出要提前下车,杨某便向冯某索要130元的车费,两人由此发生争执,并到附近的加工厂找人评理。在加工厂,冯某准备报警,被杨某发现。担心冯某找来警察,杨某伸手打了冯某一耳光,这一耳光将冯某的手机打落在地。杨某趁机捡起冯某的手机,骑车离开了现场。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840元,该手机于案发后由冯某领回。2007年8月23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于9月14日以杨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杨某未上诉,在某监狱服刑,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出狱四年申诉无罪。2015年4月1日,出狱4年多的杨某以判决书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6月26日,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杨某不服,再次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10月22日,市检察院就此案立案复查。市检察院主任检察官李某、检察官孙某、检察官助理韩某组成办案组,审阅了刑事申诉材料及案件卷宗,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甄别梳理,发现原案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前后不一,且对关键情节的描述前后矛盾。通过进一步询问杨某及原办案机关承办人员,逐渐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2016年1月12日,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任检察官李某、检察官孙某、检察官助理韩某出庭支持公诉。同年10月,中级人民法院院裁定撤销区法院原判决,指令区法院重新审理。4月17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杨某无罪。宣判后,杨某及其家属为人民检察院送去了“热情为民,公正廉明”锦旗。
杨某申诉案,既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首例案件,也是某区刑事申诉案再审抗诉获法院改判无罪的首例案件。
问题:
杨某为什么能获得无罪宣判?
律师点评
当地积极践行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全面审查刑事申诉材料及案件卷宗,撰写、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找准抗诉案件的焦点和突破点。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申诉办案一体化优势,认真贯彻疑罪从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等现代司法理念,切实增强证据意识和监督意识,加大办案力度,坚守防止冤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名言启迪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尚书》
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怒。
——《三国志》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美]罗伯特·卢卡斯
同一的太阳照着他的宫殿,也不曾避过了我们的草屋:日光是一视同仁的。
——[英]莎士比亚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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